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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读白云君的《也论法的重心——与张恒山君商榷》(载《政治与法律》89年第2期以下简称《也论》)一文,感到惊谔:白君“举双手拥护”的“权利本位”说与我们所知的其他大多数法学同仁所赞同的“权利本位主义”法律观竟大异其趣。在白文与之商榷的口法的重心何在?”(以下简称《重心》)一文中所评述的“权利本位”的法律观是和“个人本位主义”联系在一起的。而且这种法律观是对客观法本体的一种较为浅层的认识。而白文所拥护的“权利本位主义”的实际内容是“国家权力本位主义”,并且这种“权利本位主义”  相似文献   

2.
在名著《贞元六书·新原人》中,冯友兰先生说过很有意思的一句话:“人常是有错误的。但其错误并不在他是自私的。不在他求他自己的利,而在于他往往不知什么是他自已的利。”  相似文献   

3.
法言法语     
权利权力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深深地感叹:“人类的各种知识中,最有用而又最不完备的,就是关于‘人的知识’。”“人的知识”中最为核心、最为重要的就是人本身的权利(权力)问题。因为人的各种利益关系在法律方面无不表现为权利(权力)问题。  相似文献   

4.
沉默之后:谈沉默权在中国确立的障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内法学界关于沉默权的研究曾有过两次热潮:一次始于1990年初对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期间;第二次便是随着1998年10月5日政府对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力国际公约》的签署,部分报刊上就我国是否应该确立沉默权进行了专题讨论。由此而产生的所谓“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之争,其场面可谓沸沸扬扬,不亦乐乎。法律需要理性,对于是否应该确立沉默权必须全局观之,理智思之,而后行之。沉默权制度在保障人权方面功不可没,鉴于我国当今刑事司法中刑讯逼供现象之猖獗,似乎有必要给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的权利以抵御司…  相似文献   

5.
自分析实证法学派将生命权利化后,对于“生命权”性质的争论便从未停止。有学者支 持生命作为一种权利存在于民法,然而,“生命权”作为权利的属性值得怀疑:第一,“生命权”客体的 不确定性,导致其难以达到权利一般构成要件的要求,也就难以成为一种权利;第二,将生命权利化会 得出“自杀权”的合法根据,违反伦理及善良风俗;第三,侵害生命的损害赔偿范围不包括生命本身,而 是对于死者有密切关系的生者所受到的损失或者损害的赔偿,故生命权空有权利之名而无权利之实。 因此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不应将生命作为权利来对待,而应该将其作为一种受保护的特别利益。  相似文献   

6.
梁美芬 《中国法律》2008,(4):30-32,96-99
剩余权力的争议 如果《基本法》被看成是香港的宪法,香港就会在实际上成为联邦的一个州。相应地,不管什么权力和权利在《基本法》中没有被规定(剩余权力)仍然属于香港而不属于中国。因为“剩余权力”这个词的含义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7.
一、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立法问题(一)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问题 1. 我国《保险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作为监护人有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权利,该权 利来自于监护权,而不是投保人固有的权利,当被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权消 灭后,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也随之消灭,当初的指定或变更应当经已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确认。而我国《保险法》对此没有规定,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中也 无这方面的条款,这不利于被保险人合…  相似文献   

8.
童之伟教授在其专著《法权与宪政》一书中 ,大胆地提出了最基本的法现象不是权利和义务 ,而是权利和权力 ,并将权利权力关系命名为“法权” ,从而揭示了立法上的权力和私法上的权利这对矛盾 ,以及权利和权力分别所对应的义务 ,这是对“法权”概念的重新诠释 ,实现了对“权”和“广义权利”认识的范畴化 ,基本上解决了长期困扰中外法学界对“权”和“广义权利”的内涵、外延不能合理确定的问题 ,并从改善法学理论的状况入手 ,成功地打通了法理学和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同时 ,该书哲学思想比较宽厚 ,研究方法独具匠心 ,为我们的学术研究提供了一种可资借鉴的崭新思路  相似文献   

9.
刘杰 《政府法制》2014,(14):4-5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在中国古代,高高在上的皇帝们处于权力链的顶端,可以随心所欲,为所欲为.然而,他们于悠然自得发号施令的同时,也无时无刻不在体会着高处不胜寒的感觉,为了驱散寒意,巩固其专制统治,皇帝们殚精竭虑地想出了两种“取暖”方法.一种是教化,通过国家宣传机器24小时节假日不休式的思想灌输,让小民们发自内心的相信,皇帝其实不是人,而是真龙天子,并且绝对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而另一种方法就是刑罚,如果有个别执迷不悟的人胆敢以身试法,得罪皇帝,甚至威胁皇权,那么他将作为不可多得的“人才”,成为酷吏们苦心孤诣研究出来的残忍刑罚的临床试验品.那么,现在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几种酷刑和它们的“代言人”吧.  相似文献   

10.
论国家的义务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国家有权力必有义务,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简化为权利———权力关系是不正确的,“国家在法律上的代表就是权力”是一个错误的命题。国家的义务是满足公民权利的需要。权利、国家义务、国家权力三者的关系是:“权利的需要”决定国家义务并进一步决定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服务于国家义务并进一步服务于公民的权利。如果要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简化为一个更简洁的模式,那么,这个模式不应当是“权利———权力”,而应当是“权利———国家义务”。国家义务理论具有很大的实用价值。  相似文献   

11.
《高等教育法》的立法缺失及完善思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现行《高等教育法》在立法上具有法条过于概括、简单,法律程序不到位,法律责任缺位与错位,纠纷解决机制单一等缺失,革除这些缺失有赖于对高等教育法制基本内容的认识。在高等教育领域内,存在着国家对高等教育的干预权力与高校的自主性权利、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学生权利与高校管理权力等基本权利-权力形态以及它们之间的矛盾冲突。对上述权利权力及其矛盾冲突的法律调整构成了高等教育法制的基本问题。只有对高等教育领域基本法权现象有了清晰的把握,《高等教育法》的法律效益才能得到真正的提高。  相似文献   

12.
《民法通则》第106条、《侵权责任法》第2条未解决实定法列明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外的“利益”保护问题,而“纯粹财产损失”和“其他人格、身份利益”的侵权法保护问题,牵动着整个民事责任体系的结构。其中争议最大的“权利、法益与利益的区别保护或平等保护”命题,并非单纯法条文意、法律继受、比较法经验等形式概念诠释或法系偏好的选择结果,而是由权利、法益与利益的性质与转换关系决定。解释论上继受德国“三个小概括条款”模式存在诸多障碍,非为必要,应使侵权法回归其“保护合同以外利益的一般法和普通法”的功能,让“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此原本开放、可塑的传统侵权行为要件扮演其控制角色。  相似文献   

13.
权利本位的理论逻辑——与童之伟教授商榷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童之伟教授《权利本位说再评议》一文对于深化法本位问题和权利本位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但他指责权利本位说没有给予权力问题以应有的关注 ,只关照到私法领域 ,而不能适用于公法领域 ,其理论框架是过时的和不切实际的等 ,是偏颇的和有失公允的。他认为权利本位只存在于权利与权力关系领域 ,在权利与权利、权力与权力关系中不存在法本位的问题 ,具有独断论的色彩。实际上 ,权利本位说已经充分关注到了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 ,并且坚持在这一领域应当坚持权利本位 ,反对权力本位 ;不能认为权利本位仅存在于权利与权力关系中 ,而应当从三个方面全面把握权利本位的基本内涵和理论逻辑 ,即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中坚持权利本位 ,在权力与权力 (职权与职责 )关系中坚持职责本位 ,在权利与权力关系中坚持权利本位  相似文献   

14.
比例原则的中国宪法依据新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比例原则已被全球法治实践反复证明属于人权保障的利剑,必将成为中国合宪性审查的基本标准。为了更好地推进合宪性审查,并消除对比例原则适用范围与功能的误解,有必要探寻比例原则在中国的宪法依据。通过解释我国《宪法》中“权利义务一致性”“基本权利”“人格尊严”“法治国”“征收征用”等条款的尝试,均不能很好或完全地推导出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的本质在于调整权力与权利、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关系,其功能在于合理确定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界限。比例原则内置于权利和权力之中。通过解释我国《宪法》第51条的“权利的限度”条款和第33条第3款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可以得出比例原则在中国具有宪法依据,属于宪法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5.
“就业”关乎个人的生存与发展,每一个有劳动能力又愿意工作的人都应有获得工作的权利,而且这一权利不因个人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国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平等就业”是公民劳动权的基本内容,也是“人生而平等”这一人权理念在劳动法上的体现。  相似文献   

16.
彭涛 《政法学刊》2010,27(1):87-92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权力的侵犯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包括原告的合法权利与合法利益。原告的合法权益之中的“法”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对于行政法中的基本原则、精神也应当是属于法的范围之内;“合法”的范围应当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就应当视作是“合法”。原告的合法权利是在宪法规制之下的权利,并且这一权利应当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权利。原告的合法利益是其受到行政权力直接侵害的私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行政诉讼中原告的合法权益的实现程度取决于社会的法治环境尤其是法官对法律的认识。  相似文献   

17.
12月12日《中国青年报》冰点刊发了《宪法课》的长文,宪法学者王人博指出,“宪法的核心就是通过分权保持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而限权的最终目的则是保障每个老百姓的公民权利”。乇人博还说:“校园里需要宪法课,我们的社会当然也需要一堂宪法课。”每天耳濡目染,大家自然会认为宪法就是约束政府行为的。王人博新书中有句话:“宪法像毕业证,它记载了学业的结果。拿在手里若有一种沉甸甸感,那这个民族就毕业了。”  相似文献   

18.
论刑事法律关系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论刑事法律关系杨兴培人们在其社会活动和社会生活中,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各种社会关系。当这种社会关系一旦进入某一特定的法律规定领域并为该法所调整,就成为某一特定的法律关系。在法制社会中,几乎每一种法律都无不规定和调整着某一特定的法律关系。然而,在我们现有...  相似文献   

19.
论权力与权利的一般关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王莉君  孙国华 《法学家》2003,(5):107-113
在某种社会关系中,权力是一方当事人作为权力的拥有者促使受权力管辖的另一方当事人服从前者意志的力量;而权利则是一种被认为正当的权力.权力与权利之间存在着一种互动关系.这种互动关系表现为一方面,权利的具体类型与内容都要依赖于社会权力结构的现实状况;另一方面,如果权力要稳定地存续下去,就需要向权利转化.在法律活动中,由法律所规范的权力已经转化为法律权利.法律关系就表现为一种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非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相似文献   

20.
一、《律师法》与军队律师的法律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于1996年5月15日经八届人大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997年1月1日正式生效。《律师法》第50条规定:“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的军队律师,其律师资格的取得和权利、义务及行为准则,适用本法的规定。对军队律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日会另行制定。”总共只有53个法条的律师法就有一个完整的条款约军队律师制度作出专门规定,从而明码了军队律师在国合律师中的法律定位。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并和国的第一团律师法典就刘军队律师作出规定,是来2不易的,它走过了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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