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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主体和发包原则——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缺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村土地承包的核心是家庭承包,所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宗旨也是“为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充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第二章用了五节共32条详细规定了“家庭承包”的具体内容,占《农业承包法》65条的将近二分之一,而在第三章仅用了7条规定了“其它方式的承包”,由此足见家庭承包在农村土地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地位和份量。《农村土地承包法》这种近乎畸形的立法结构。也彰影了其立法上的不足,即忽视了“其它方式的承包”的地位和作用。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其它方式的承包?规定的不够详尽、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和指导性,不能从立法上解决“其它方式的承包”在实践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尤其是和“家庭承包”相比。明显短腿,这恐怕是《农业承包法》存在的最明显的缺陷与不足。现以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主体和发包原则这两《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最核心问题为例详述于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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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探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下文有些地方简称土地承包权),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户的核心权利。这一权利的性质是什么?理论界一直有争议。值此物权立法讨论正酣之际,又恰逢《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深入探讨土地承包权的性质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理论纷争围绕土地承包权性质,理论界以土地承包关系为基本出发点,提出了物权说、债权说两种代表性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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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土地仲裁法》)进一步从以下十个方面为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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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两类,本文从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入手,明确提出《农村土地承包法》重点和核心是调整和规范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利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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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土地流转是关系到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村长期稳定的重要因素,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一种现象。土地流转必须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进行,要尊重农民对土地是否流转的决定权。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必须依法进行,就是要按照《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规范的流转。土地流转,不能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剥夺农民的流转收益。土地流转需要政府的组织领导和财税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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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所规定的一项新的权利,长久以来,民法学界针对该权利进行了“物权说”和“债权说”的理论论争.在中国,农村土地具有特殊的功能,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权利属性分析,属于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因此,该权利的保障须站在生存权的高度,运用生存权保障的方法,才能得到相应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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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制度构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区分两种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了否定和肯定的态度。对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允许抵押;~([25])而对于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则禁止抵押。~([26])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指出: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这一规定解决了长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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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12):37-3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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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是党的富民政策之一,从1981年开始的第一轮土地承包到1998开始的第二轮直至2002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河北省公证机构共办理土地承包、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招标、拍卖、协商承包、土地使用权经营流转等公证400多万件。办理这类公证一是确保了土地承包的顺利进行,增加了发包、分包经营的透明度,减少了分发及经营过程中产生矛盾纠纷的可能;二是加大了承包户投资的力度和信心;三是长期稳定的承包经营既富裕了农民,又改善了生态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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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核心内容,非常强调土地使用关系的稳定,突出“30年(耕地)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上不调整”的方针,被誉为中国第三次土地制度的大变革。制度的变革必然在一定时期内带来实践操作上的困惑。近年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呈现上升的趋势,基于农村问题的地域性和复杂性,该类案件已经成为审判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一、两种不同性质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法》规定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承包合同,一是家庭承包。家庭承包是本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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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优先权是指农村土地发包或流转时,法定或约定优先权人对该土地享有优先承包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四十七条“以其它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海南省第二轮土地承包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款“专业性生产承包土地合同期满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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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内部法律关系解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民法通则》将“农户”确定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十几年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又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以“农户”为主体。这些规定均以“农户”的经济属性 (生产经营单位 )和社会属性 (保障功能 )为基点 ,从而在法律制度设计上 ,强化“农户”权利的整体性 ,忽视乃至吞噬家庭成员个人权利的独立性 ,致使《农村土地承包法》陷入诸多难解的矛盾中。只有正确界定“农户”内部法律关系 ,才能消解这些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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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与农地使用权制度的确立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本文认为从现实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具体内容上看,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仍然具有明显的债权性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经济体制的变革和农业经营模式的发展,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完全转化为物权性质的农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物权化,已在实践趋势中与政策取向上愈加显现,应当建立健全农地使用权制度予以确认和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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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下称《土地承包法》)以立法的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又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多种形式流转提供了新契机。本文认为在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相关法律问题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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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不具有私法上的主体意义,《民法通则》第27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虽然使用“农户”之表达,但依体系解释之方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之成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中所使用的“继续承包”,应理解为“继承”.在继承构造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农身份,不构成继承人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障碍.基于我国《继承法》第29条之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之继承,宜采用折价补偿之分配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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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探讨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并不是单纯按民法理念设计的制度,因此,仅以民法理念来诠释这一制度是不可能对它形成正确认识的。我国农村土地从来就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承包土地权利也从来不是一种单纯的财产权利。我国农村承包土地上存在的是由一系列权利构成的权利束:土地的社会功能(保障属性)派生出成员权,而成员权又派生出土地承包权;土地承包权行使的结果产生承包土地使用权,再由承包土地使用权派生出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赋予承包土地使用权以物权属性,但应以解决一系列基础性问题为前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