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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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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实生活中,依法律规定或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则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负赔偿责任的情形,日渐增多。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保证方面的最为普遍的问题就是诸如:保证人是代为履行还是负赔偿责任;保证人或主债务人应由谁先承担责任;违约金、利息等是否属于保证责任范围,在被保证合同履行期限内或届满后债权人又与主债务人达成延期履行债务协议的,保证人还负不负保证责任,简言之,即保证责任的性质、范围的界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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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保证人的责任范围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经济合同法第15条也规定:“保证单位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上述法律规定表明,保证人所保证的,不仅仅是债务人不逃避债务,更重要的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就是说保证人的责任,不仅是对债务的担保,而且是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要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区分和处理保证人代为履行的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呢?笔者认为,这首先要依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而定,如果合同约  相似文献   

3.
保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形式。在经济合同和涉外经济合同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本文主要对经济合同纠纷中保证人责任的确认和一些问题谈点探讨性的意见。 经济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教又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保证一般涉及三种法律关系。即债权人与主债务人的经济合同关系;主债务人与保证人的关系,也是被保证人与保证人的关系;债权人与保证人的保证合同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认定和解决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及其承担问题,就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对上述保证所涉及的三种法律关系及其相互关系作出科学分析。  相似文献   

4.
一、关于保证人对超过诉讼的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权问题 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第31条也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尝。”保证人之所以享有求偿权,是因为保证人履行债务实际上是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非履行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是保证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一项重要手段。那么保证人是否在任何情形下均享有无条件地追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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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问答     
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问题:一男士打来电话,称他借给朋友6万元人民币,当时有一担保人,现债务到期没有偿还,问: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解答:1.保证是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他负责履行债务的全部或一部的一种担保方式。承担担保责任的第三人称为保证人。 2.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必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  相似文献   

6.
一、保证责任的承担条件 保证人何时承担保证法律责任;当保证合同或主合同被确认无效时,保证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是颇有争论的问题。 1、保证责任承担的起始界限 《民法通则》第89第规定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有人认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提起诉讼仍应先由债务人承担,只有在债务人无能力承担时,才由保证人承担,即“债务人能力竭尽论”;也有些人认为,债权人既可请求债务人履行,也可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没有先后顺序和主次  相似文献   

7.
在审判实践中,大量的保证人替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判决,使保证人越发的不敢再签订保证他人履行债务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如何在签订保证合同的同时,又注意防止自我替他人履行债务的风险,这就涉及到保证责任的免除。保证责任的免除,是指被保证的主债务还依然存在,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但由于出现了某种法定事由,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保证责任的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担保法中数次规定了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对这二…  相似文献   

8.
保证是约定人的担保,其成立须由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有效才能成立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应对无效保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这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一、无效保证合同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观点辨析保证合同无效后,法律对保证人责任的现走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各种司法解释和(担保法)的有关条文中,但规定过于混乱。学理上对无效保证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问题众说纷坛,各树一帜,但不外乎保证人不承担责任说和保证人应承担责任说二种…  相似文献   

9.
无效保证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担保法》第6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它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一般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保证合同有效。然而,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无效保证的情形还不少,本文试就无效保证的法定事由、责任形式、免责要件等问题作些研究。一、无效保证的法定事由保证,属于与担保物权相对称的人保,故保证人必须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即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并没有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否则,就会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  相似文献   

10.
《法学》1991,(10)
我国《经济合同法》第15条和《民法通则》第89条有关于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但与之相对应的有关法律规定仍不尽完善。例如,保证企业破产保证的合同效力,保证企业解散、关闭或被撤销保证的责任承担以及保证人下落不明,死亡保证责任的确定等等,是人民法院审理有保证人保证的一些经济合同案件等所需正确确认和处理的问题。一、保证企业破产时保证责任的承担作为保证人的企业破产,被保证的当事人又不履行义务发生纠纷时,就产生了保证合同是否仍发  相似文献   

11.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由此可见,保证合同有效是保证人承担  相似文献   

12.
保证是民法上一项债权担保制度 ,是指第三人和债务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 ,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我国《担保法》第 6条规定 :“本法所称保证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根据我国《担保法》和相关法律规定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可因为一定的事由而减轻、免除或者消灭。能够减轻、免除或者消灭保证责任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主债务消灭。2 .债权人放弃物质担保。3.主债务因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同意。4.协议变更主合同而未经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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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证期间的约定与处理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证期间即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保证权人)之间履行或行使债务债权的时间期限.保证期间一般由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但有时有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忘记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形也不鲜见.对于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在什么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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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是指根据保证合同对债权人提供担保并承诺保证债务人到期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保证人是主合同的第三人,是保证合同的债务人。保证人的责任性质、形式及其法律地位,我国现行法律尽管有所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且相当部分难以解决,这直接影响了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及(民事诉讼法)等的贯彻实施。为了准确判别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的责任,研究保证人的责任性质、形式及诉讼地位问题,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保证人责任分为有效保证的保证人责任和无效保证的保证人责任。在有效保证中,…  相似文献   

15.
付志红 《经济与法》2003,(12):149-149
(一)防范保证责任的免除。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止时间,保证人在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过了该时间,即使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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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权利刍议王绍华民法通则八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是保证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从这一规定看,保证关系存续期间,保证人只负义务,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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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是由主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形式。保证是主债中的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该合同叫保证合同。主债中的债权人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保证人为债务人。保证合同除具备一般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本身的独特性质,即保证合同的从属性,补充性和独立性。所谓从属性即“保证”是从属于主合同的,没有主合同就没有保证合同,没有主债的存在,也就谈不上保证的成立,债务的履行应为在主债务履行期之后,保证债权(主债权)转移保证也随之转移,主债务因适当履行或消灭时,保证也随之消灭。主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时,保证即成为对损害赔偿之债  相似文献   

18.
孙钺 《法学研究》1991,(2):86-91
民法通则第89条: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相似文献   

19.
一、保证责任的性质保证责任是基于保证合同约定,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清偿的责任,它是债务保证的法律结果。首先,保证责任的性质不同于一般民事责任,二者的区别在于:1.一般民事责任是行为人不履行民事义务的强制性法律后果,具有法律规定性,而保证责任则是债务保证的法律效力表现,呈约定性;2民事责任是对民事违法行为后果的清算,具有强制性,而保证责任则是对保证债务的承受和履行,具有自愿性;3.民事责任一般都是由行为人自身行为所致,而保证责任则是因他人(被保证人)不履行其债务而弓l起;4.民…  相似文献   

20.
高圣平 《法学》2024,(1):112-126
在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既可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还可以在申报破产债权的同时或者之后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为避免债权人同时向破产管理人和保证人主张权利所可能导致的超额受偿问题,在债权人因保证人的代偿行为获得全部清偿的情形下,保证人法定地承受债权人的地位,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在债权人因保证人的代偿行为未获全部清偿的情形下,保证人同样在其代偿范围内承受债权人的地位,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原已确认的债权人的债权由债权人和保证人“准共有”,若保证人已经履行全部保证债务,则债权人与保证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平等受偿;若保证人仅履行了部分保证债务,则债权人的剩余债权就同一债权的破产分配额优先于保证人而受偿。债权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主张保证债权,均受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限制,关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主张保证债权的规则即应不再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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