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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连续发生的恶性交通事故现象,引发公众普遍不满及社会广泛关注,在公众的强烈呼声中,危险驾驶罪应运而生.但是由于立法仓促,危险驾驶罪量刑却“形有神缺”.针对危险驾驶罪在量刑方面的不足,本文拟从危险驾驶罪量刑的立法和司法现状作为切入点,进而引出对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研究,试从立法完善和司法完善两大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立法完善及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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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通说观点认为,醉酒驾驶犯罪是抽象危险犯,即行为人一旦实施醉酒驾驶行为就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行为是否应当一律入罪,存在"一律入罪说"与"区别对待说"之争。根据抽象危险犯的理论,醉酒驾驶行为一旦实施就存在危险,但是这种危险是立法拟制所规定的危险。作为法律推定是允许反驳的,如果行为人能够证实醉酒驾驶行为无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就应当否定这种推定并作"出罪"处理。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非法入罪,对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并无犯罪性的醉酒驾驶行为予以"出罪"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当出现醉酒驾驶行为符合刑事违法性但无社会危害性时,为了实现个案公正,司法机关应当不认定该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阻却事由降低了行为不法与责任的程度而使其不具有刑事可罚性,当醉酒驾驶行为存在犯罪阻却事由时也应当作"出罪"处理。总之,当醉酒驾驶行为无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就不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行为应当区别,不断完善醉酒驾驶行为的"出罪"处理,建议通过出台司法解释规范醉酒驾驶行为的出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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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社会显著进步的今天,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入罪,部分学者持支持态度;也有学者坚持应当予以否定性评价,认为将其入罪有滥用刑法之虞。本文对于危险驾驶罪入罪持支持态度,认为其存在有其必要性,但从立法层面来讲,危险驾驶罪仍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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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立法活动,要以长远的眼光理性看待民意,是关乎于民生福祉的重大民生问题。法律由社会的发展形势决定,作为一种强制规范运行于社会中。当前,我国伴随社会经济的突飞猛进不断发展,作为现代社会的公民越来越多地要面对各种自然和人为的灾害,食品安全问题、环境保护问题、社会不稳定因素、及各种交通事故问题,诸多风险问题构成了风险社会。然而立法活动的执行不能仅仅为迎合当下的民意要求。短期来看,危险驾驶罪的制定,是出于良好的动机,能在一定程度上打击酒驾泛滥,对于风险社会下的犯罪预防起到一定作用。但以长远的眼光看来,我国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制度科学性不够完善,可能会因此产生一系列问题。保障公民人身安全是立法的根本,必须从根本上杜绝一切危险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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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理论错位与现实危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中没有必要规定危险驾驶罪。当代中国的社会矛盾是后现代的背景,前现代的问题,西方学者提出在后现代背景下为反思现代性而提出的风险社会的概念不适用于中国,不能以风险社会作为论证危险驾驶罪合理性的根据。并非以科学的方法获得的民意不能成为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民意基础。行政权重效率,司法权重公正,以刑罚方式惩治多发但危害不大的危险驾驶行为反而不利于遏制该种行为。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后存在着很多难题并会带来很多弊端,无法产生期望中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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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及追逐竞驶行为入罪,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的争论。本文以醉酒驾驶构成的危险驾驶罪为视角,浅析危险驾驶罪设立的意义,并分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及司法实践,从立法及司法上对危险驾驶罪进行思考,探讨其不足之处及可完善之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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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醉酒驾驶犯罪在量刑上出现了一定的弊端,这将会导致危险驾驶罪偏离其立法本意,无法完全实现其司法价值。本文从几起危险驾驶案件说起,试通过对立法本意的解析,提出对危险驾驶罪量刑规范化建议,以期对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化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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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的运用不仅给全人类带来了便利,更促进了现代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然而由此所带来的交通事故危害也是巨大的。本文试比较美国与本国的危险驾驶罪,借由美国的危险驾驶法律法规,找出值得立法借鉴的地方,并提出对我国在规定危险驾驶罪方面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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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淼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4,(2):209-217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生效,刑法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迈出了重要一步.一般认为,危险驾驶罪是为了应对风险社会的交通状况而增设的新罪名,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但由于危险驾驶罪的设置与刑法规范体系之间缺乏协调性,导致了在罪状和法定刑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这也致使司法人员对危险驾驶犯罪的适用上仍存在较大分歧.对《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来的危险驾驶罪司法实践进行反思,会发现现存的诸多问题仍然需要从立法的角度予以展开和诠释.在调整立法之前,目前的当务之急则是对危险驾驶罪的罪状加以精确确定,自然就需要将其与行政法和刑法中其他犯罪进行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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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的这一规定是否有问题,规定体现了什么样的立法理念,规定本身是否有问题,是否需要进一步的完善?这些问题构成了本文讨论的核心.本文探讨了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念,认为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念是安全刑法观,并就危险驾驶罪规定中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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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是我国刑法应对风险社会的开始,它体现了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并重的精神,是我国法治意识转型的标识。在适当的时候,我国刑法应进一步借鉴西方先进的立法实践对危险驾驶罪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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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是日本刑法2001年设立的罪名,目的是实现对恶性交通犯罪的重罚化.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是故意犯,其构造类似于结果加重犯,并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是在交通事故被害人亲属的推动下立法的,关于其立法动机和立法方式,理论上存在争议.同时,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的构成要件中有许多规范性要素,关于解释和适用的争议也很激烈.总的来看,日本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设立后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一般预防作用,值得我国刑法借鉴.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不能合理地处理恶性交通犯罪,因而有必要设立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我国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可借鉴日本刑法的规定,结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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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刑事政策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是我国刑事立法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它表明我国刑事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1)犯罪化之立法呈保安主义趋势;(2)刑罚之立法呈民粹主义趋势;(3)刑法结构呈分层化趋势。我国刑事立法政策之活性化倾向值得肯定,但应对其过度活性化保持警惕。要弥补危险驾驶罪立法之缺陷,就必须增设危险驾驶罪结果加重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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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风险社会的时代,民众规避风险的意愿影响和引导着刑法规范的立法活动,危险驾驶罪的制定就是其表现之一.危险驾驶罪虽然存在一些积极意义,但在规范层面和司法层面还存在一些没有理清的问题.在规范层面,应当明确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竞合情况的适用规则,在司法层面应当统一司法使用标准以解决现存的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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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研析与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危险驾驶罪设立的初衷,在于弥补法律的滞后性,更好地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保护民生。然而,由于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甚至与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之间有密切关系,因而有必要在探寻其立法原意的基础上,解读危险驾驶罪的规范内涵,进而合理界定相似罪名之间的界限。尤其是在醉驾是否一律入罪的问题上,不能仅从字面意思简单理解,而应该结合立法原意和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来理性地予以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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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谦抑性不仅是刑事立法的基本精神,更是刑事司法的指导理念.量刑规范化是公正司法和法律正义的重要保障.《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引起社会的广泛争议,本文拟以刑法谦抑性为指导,结合某基层法院审理危险驾驶案件一年来的实际数据,将刑法谦抑性融入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和实践中,分析危险驾驶案件中量刑情节问题,最终得出可以于实践中利用的量刑量化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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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酒驾、飙车等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的数量增加和严重程度的提升,在立法上设立危险驾驶罪,已经成为社会公众有呼声、人大代表有建议、政协委员有提案,可谓人心所向,大势所趋的社会性事件。为从根本上规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等行为,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本文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等四个部分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进行深入地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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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恶性交通事故的频发,危险驾驶行为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去年刑法修正案新增了危险驾驶罪,使得此类行为更有研究的必要性。在文章的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近三年来黑河市交通肇事及受案的基本情况;文章第二部分,着重论述了支撑危险驾驶罪的核心理论——抽象危险理论。第三部分,结合社会风险控制理论,论述了危险驾驶罪的刑法必要性。本文认为,设立危险驾驶罪符合时代的需要,回应了社会的呼声。只有对危险驾驶行为提前介入,才能更好的达到风险控制的目的,保证基本交通秩序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