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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制度是保障犯罪人权利的重要制度,充分的完善这一制度对我国刑法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立功在刑事诉讼中与执行中差异的对比,以期使人们更能清楚的了解,我国刑法中对犯罪人全力保护的不足,也是人们认识到刑罚的目的并不在于打击报复犯罪人,而在于使人们打消犯罪的念头主动消除再犯之欲,以便更多的人获得更多的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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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功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刑法中的立功制度关涉刑罚的裁量与执行两大环节 ,是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在对立功的认定上 ,应划清坦白、自首与立功的界限。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只有揭发共同犯罪以外的他人的犯罪 ,经查证属实的才成立立功。对帮助立功应予认定 ,对司法工作人员犯罪后提供“利用职务之便得到的情报”不宜认定为立功 ,犯罪分子立功后又脱逃不影响先行立功的性质。立功者刑事责任上的从宽 ,对未决犯表现为刑罚裁量过程中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已决犯表现为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减刑或消除犯罪记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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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定量刑情节的立功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立功,是对行为人刑罚的裁量和刑罚执行具有重要影响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它在我国《刑法》中有三种不同的类型:一是《刑法》第68条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罚轻重即作为法定量刑情节之一的立功;二是《刑法》第78条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对原判刑罚的执行即作为法定减刑依据的立功;三是《刑法》第449条对在战时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特殊立功。本文所论及的只是《刑法》第68条所规定的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立功。一、法定量刑情节的立功在我国刑法史上的发展、变化作为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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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性质上分析,立功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后到刑罚执行完毕之前所实施的可以获得国家刑法奖励的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的行为。关于立功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我国立功制度的理论基础不是功利主义,实际上应该是国家实用主义,它体现的是国权主义的刑法观。立功有四个必备条件:立功的主体只能是犯罪人,包括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罪犯;时间条件是犯罪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前提条件是立功行为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实质条件是指立功的各种表现形式都必须是符合刑法规定且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达到突出以上程度。我国立功制度存在缺陷和不足,建议通过列举方式明确规定"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的形式和范围;完善立功认定程序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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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刑法中立功制度的构想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立功制度是指刑法对于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予以刑事责任上从宽处理的制度。根据立功制度的立法方式 ,可将立功制度分为单纯立功制度与附属立功制度两类。我国刑法中的立功制度存在诸多缺陷 ,要弥补这些缺陷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明确“立功表现”与“重大立功表现”的含义及界限 ,尽快填补我国刑法中有关立功制度的空档 ,彻底纠正我国在立功制度价值取向上的功利色彩 ,科学地排列立功制度的刑法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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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第68条确立独立于自首的立功制度,起源于立功受奖思想,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具体化与制度化。作为从宽量刑的立功制度在我国具备其存在的历史渊源与现实需要,但我国的立功制度价值取向过于功利主义、刑事立法不够完备,应当弱化其功利色彩,完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以发挥立功制度在刑罚裁量中的应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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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认定中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立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立功即指《刑法》第68条规定的与自首、累犯、数罪并 罚及缓刑相并列的一种独立的刑罚裁量制度,而广义的立功则既不仅包括《刑法》第68条所规定的刑罚裁量制度的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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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的立功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对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预防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法律规定比较抽象,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立功"的异化现象——"买功"行为。针对"买功行为"的立功认定,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和学术界还存在较大争议,有肯定说、否定说以及折衷说等学术观点,本文通过对我国立功制度的概念和特征的深入分析,结合我国相应的现行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进而对"买功"行为是否认定为立功这一问题进行评析,以期对完善"立功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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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制度是我国刑法适用中富有特色的重要制度,其立法目的既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用实际行动悔罪、改造.也在于创造条件侦破案件、提高打击犯罪行为的效率。立功制度在《刑法》第68条和《监狱法》第29条分别有规定,厘清这两条规定有何区别,对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立功制度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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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制度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刑罚奖励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和法律化的体现,对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惩治犯罪活动、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教育改造犯罪人具有重要的意义。尽管《刑法》第6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立功的表现形式作了具体、详尽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如何理解法律精神以及具体运用,仍存在一定的分歧。笔者在办理案件中就遇到过如此问题,现仅就立功是否以犯罪嫌疑人应有悔罪态度作为必要条件进行探讨,期望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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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制度是我国刑法对犯罪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人予以从宽处理的一种刑罚制度,本文对立功制度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旨在诠释立法的相关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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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问题的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意义上的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以后尚未发生有效力的判决之前或者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问实施的,有利于国家、社会、人民和政治安定,并在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作出贡献方面有突出表现的行为,人民法院在裁量刑罚时,对未决犯给予从宽处理,对已决劳改犯给予减刑的一种刑罚制度.这种刑罚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得到广泛地运用,但是,立功做为一种独立的刑罚制度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确具体统一的规定,只是立功制度的某些内容散见于一些《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如《刑法》第63条、第71条,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4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4年4月16日颁布的《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 第4条,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0月8日颁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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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时效是指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判决确定后,在有效期限内没有执行所判刑罚,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刑法制度。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行刑时效制度的规定,但是,这是否就意味着没有规定的必要呢?对此,我们不以为然。事实上,在我国刑法中建立行刑时效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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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问题研究及其立法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上的立功是与行为人的罪过无关,但对行为人刑罚和刑罚执行具有重要影响的法律行为.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建国以来我国颁布的有关刑事法律,对立功问题作了一些规定,例如,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第14条规定,检举前或以后真诚悔过立功赎罪者,得酌情从轻或免予处罚.197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较重后自首,如果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但是,我国刑事立法对立功问题并未向自首那样单独作出规定,且规定比较原则,对于什么是立功,成立立功需要具备哪些条件都没有明确规定.刑法理论对立功问题研究的也不多.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立功问题却比较突出.为此,笔者对立功问题谈一点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