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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审查是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通过对事实和证据审查、法律关系审查、适用法律审查及审判程序程审,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要建立确信,确定对该案件是否提出抗诉,进行审判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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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行检察工作开展十余年来已经取得了不菲的成绩,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的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民行检察制度还存在着一些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下文拟对该问题作一探讨,与同仁商榷。 一、我国当前民行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抗诉案件注重实体审查,轻视程序审查 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中要求检察院在办理抗诉案件时以公开审查为主,不能调查新的或者采纳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实践中许多检察院办理抗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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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立案,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决定对全案进一步审查而进行的一项诉讼活动,它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实施监督正式进入实质性审查的标志,表明申诉案件已进入法定的抗诉程序。为了保证所立案件抗得出去,抗得准确,就必须把握好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立案关。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不能正确把握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立案关,有的检察院为了追求办案数量,制造轰动效应,没有把最高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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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存在抗诉事由时检察机关有权对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办理抗诉案件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中心工作,因此检察机关一直都非常注重民行抗诉案件的办理,将绝大部分时间和精力投入到了办理抗诉案件上。但在民行检察办案实践中,许多检察机关仅靠当事人申诉后,审查是否有抗诉事由,然后决定是否抗诉,却忽视了检察机关自行提起抗诉的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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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抗诉书作为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载体,直接体现办案人的业务素养,是审查抗诉案件成果的最终表现。一份格式规范、案情明了、说理透彻、逻辑清晰、语言简洁的抗诉书是案件再审改判的基础,有时甚至对案件的改判起到关键作用。格式规范表现出抗诉书的严肃性,案情明了表示对案情吃透弄通,说理透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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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是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和手段,对促进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当事人申诉是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来源之一,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进行审查,是决定是否提出抗诉的重要环节。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进行审查的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笔者结合办案实践,试对审查中应着重把握的有关问题作一探讨。 一、对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审查 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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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逐渐增加,质量逐步提高,抗诉案件经法院再审改判的比例较高,但民行抗诉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也不容忽视,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积极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一、抗诉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一)抗诉案件质量不高,影响再审改判影响法院再审改判的原因很多,在实践中也不可否认个别法院在对某些抗诉案件的审理中,确实存在着有错不纠、审而不判、判而不改等问题,但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对申诉案件审查的水平直接决定着抗诉案件的质量。对抗诉案件抗点的把握是否准确,抗诉书的说理是否到位,直接影响着再审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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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行判决、裁定,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时的正式文书。民事抗诉书说理是在事实部分取舍证据和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案件的性质、法律责任和如何使用法律发表意见,是民行检察官从案件事实推导出案件结论的创造性思维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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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既不同于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也不同于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民事案件的审核。在具体案件的审查运作过程中,尽管个案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其审查方法、策略、程序的差异或独特之处,但经过对实践中诸多案件审查经验的总结及归纳概括,仍可推演出带有共性的、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的基本审查方法和原则。本文试对此作一阐述。一、书面审查与调查相结合,以调查为主书面审查与调查作为审查民事申诉案件的一般方法,是案件审查的基本形式。在这两种审查形式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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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实现对民事生效裁判结果的监督。通过抗诉案件的审理情况可以反观检察监督的效果与水平。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调查核实权、精准把握抗诉标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获得法院再审支持率高。但是,对案件审查不全面、对抗诉标准把握不到位、以及司法理念分歧、监督程序性设置等原因,导致法院不予支持抗诉意见的案件也占一定比例。检察机关应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明确抗诉标准、充分发挥调查核实权及公开听证的作用、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交流,从而进一步增强民事诉讼监督的精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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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第十七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方式为:以书面审查案卷为主,辅以必要的调查取证。而在“办案规则”出台之前,根据高检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以下简称“试行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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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至一百九十条对检察机关提请抗诉的情形、抗诉的方法、法律效力和抗诉后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等环节作了简要的规定;2001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办案规则》对提请抗诉案件的范围、抗诉案件的审查、提请抗诉的程序和条件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和解释,但这些规定应用到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具体过程中,仍然是比较原则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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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是指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第一、二审民事行政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裁判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从而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结合多年来的民事抗诉实践,笔者认为,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实行异地管辖.其理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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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效的民事裁判提起抗诉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权。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过程中,对调查取证权力的行使,应以书面审查为主,确有必要时才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以确保抗诉案件的抗准率,体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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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小的案件原则不予抗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需要把握的原则之一,后该原则广泛适用于司法实践之中,并逐步成为小标的案件不予抗诉的重要理由,通过对近两年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此观点科学与否,笔者认为值得商榷。笔者并不否认“诉讼标的小的案件原则不予抗诉”提法的初衷是好的,其一是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最需要的地方;其二是抗诉大标的案件,可以体现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力度,起到宣传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作用,社会效果也会比较明显。但是,衡量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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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自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至今,办理了一大批抗诉案件,但这项工作在各个环节都存在不少问题。笔者试就检察机关受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即审查立案环节谈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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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进行民事行政抗诉过程中,对申诉案件受理的审查方式主要是形式审查,其逻辑路径多为演绎论证模式中的法律推理;立案初审结论更多地表现为或然性特征,即推理的表现形式为或然性推理;民行抗诉审查要科学分析生效裁判的逻辑路径,运用逻辑推理方法寻找其法律漏洞并有针对性地展开证明或反驳;民行抗诉的实质就是对存有瑕疵的生效判决、裁定通过阐述抗诉理由,运用逻辑方法,而指出裁判程序或结论等论题、论据和论证过程的违法性、错误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