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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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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殿魁 《中国律师》2001,(12):60-61
知识产权的经济含义和法律含义告诉我们,这种权利是融有人身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赋予知识(成果或产品)的权利和保护范围逐渐扩大,并且还确立了不少法律制度,如专利保护制度、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等等。保护范围也扩大到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信息权(即我国所称“商业秘密权”)等等。上述各项目虽都被列入法律的保护范围,但其中有的项目的知识性含量较之发明创造和文学艺术相差甚远,有的又非个人的生产成果,所以,法律把某些被保护对象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2.
本文在论述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的产生及其特征的基础上,着重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及虚拟财产权的民法保护进行了阐述;通过分析虚拟财产权利的法律性质,提出虚拟财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及其本质是一种信息权利。文中指出网络虚拟财产是多元财产形态的一种,理应受到民法的保护。  相似文献   

3.
论人类基因及基因信息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周琼 《科技与法律》2006,(3):113-117
明确人类基因及基因信息的法律地位是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前提。基因属于物质的范畴,而基因信息是一种信息,二者是构成世界的两种不同的元素,因此,在法律上需要对二者区别对待。基因在没有与特定的人体分离的时候,是身体权的客体;而当其与人体分离之后,则可以成为财产权的客体。基因信息可以分为整个人类共同所有的不具有差异性的基因信息、某一人类族群所共同拥有的基因信息和标志着个人特征的基因信息三类;前二者分别属于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和国家财产;第三类则既可以成为财产权的客体,又可以成为人格权中的隐私权的客体。  相似文献   

4.
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了各成员的基本保护标准或称最低保护标准,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保护最低水平的要求主要体现该协议的第二部分,保护最低标准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权利范围;最低保护水平;例外限制。一、关于权利范围关于TRIPs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权利范围,在TRIPS协议中限于7种知识产权,即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未披露的信息权(即商业秘密)。该范围并不是受法律保护知识产权范围的全部,即该协议规定的义务并不是对某些知识产权的…  相似文献   

5.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刑法规制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互联网在为人类提供全新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催生出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新鲜事物。但由于法律规定的空白,对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上的定性存在诸多争议。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社会危害性,应该用《刑法》进行规制。目前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并没有明确规定,应将其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范围。  相似文献   

6.
宋慧献 《北方法学》2011,5(3):39-48
知识产权的核心特征在于它的虚拟性。以物质财产(权)为基础与核心,以财产权的物质性与消费性特征为参照,财产权分为实物性、可预期性和机会性财产权三类,构成财产权"三元论"体系。以人类生活之必需性为参照,财产可区分为基本与非基本财产两部分;进而,在基本人权的框架下,两种财产分别属于人类基本权与非基本权,这是"二元论"财产权体系。知识产权分别属于三元论体系中的机会性财产权和二元论下的非基本权。人权即人类基本权,是自然人之生存所必需的、普遍的、不可移转或剥夺的权利,是人人生来就有的生存与生活的资格,而不是源自法律的赋予。知识产权不具有这些属性。  相似文献   

7.
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对人格权财产利益的保护变得越发需要。而传统大陆法系将人格权的财产利益置于人格权制度中予以保护的“一元制模式”,存在着概念体系混乱、救济逻辑混乱、与人格权的价值和目的格格不入、没有前瞻性等弊端,属于在其古老的民法典中打补丁的做法。在我国编纂民法典之际不应效仿。我们应当参照美国法中的公开权,创设一种符合传统大陆法系逻辑的公开权制度对人格权的财产利益进行充分的保护。在检视这一新创设的权利时,我们发现它不仅可以保护人格权的财产利益,还可以对诸如个人特性、特殊财产的形象被擅用等当下法律无法保护的新兴法益予以救济。  相似文献   

8.
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之上存在所有权说、本权说与占有说的对立。所有权说、本权说存在保护范围过于狭窄的弊端,占有说又存在保护范围过于宽泛的缺陷,处于本权说与占有说之间的修正说成为主流立场。占有原为所有权的权能之一,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它已具有独立的价值和地位。不过,并非所有的占有侵害都成立财产罪,基于占有说的立场必须对财产犯的保护范围作出适当限制以合理划定财产罪的成立范围。合理对抗本权的占有是我国财产罪的保护法益。  相似文献   

9.
我国已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现在又积极组织起草版权法,这三种法律在保护智力成果权方面无疑起着巨大的作用。但是,也应该指出,由于上述法律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它们的保护范围无法覆盖全部智力成果权。商业秘密法所特有的保护范围,也是别的法律所无法替代的。在1987年第11期《民主与法制》杂志上,载有一篇读者来信,信中所述事例就很说明问题。读者李益诚说到:“我厂是专门生产电动剃须刀的工厂。  相似文献   

10.
谈老字号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老字号的形成和发展历史来看,老字号应当是企业的名称.老字号由特殊产品与工艺、信誉积累而成,属于一种既有的智力成果,它主要表现在传统字号、特有产品及其名称上.老字号所具有的财产属性使它应当成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客体之一.我国应建立老字号保护的专门法律,从法律上确立老字号企业的字号权和产品名称权.  相似文献   

11.
知识产权是自然人和法人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方面享有的身份权和财产方面享有的所有权。目前受我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国家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方式和对其他民事权利的法律保  相似文献   

12.
虚拟财产的范畴界定为虚拟财产理论和立法的核心问题。现有理论将虚拟财产当作物或权利,陷入了独立性判断的误区,虚拟财产依赖互联网技术系统且受代码控制,在客观上因缺乏独立性和特定性不能成为物权客体;虚拟财产的真实表现形式是二进制的电子数据,而非屏幕显示出的信息,它属于技术和工具范畴,并非信息本体;数据的工具性和代码操控性决定了法律对其直接调整的失灵,虚拟财产应作为数据“操作权限”这一新型法益类型进行范畴界定。虚拟财产应通过侵权法一般条款和相关账户安全保护法律的完善来获得民法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3.
虚拟财产能否受到法律保护,这和虚拟财产自身的特殊性及其法律性质的关系十分密切,但就目前而言其争议声依然不断,因此虚拟财产在接受刑法保护上仍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为了规避在网络虚拟财产方面产生的一些犯罪理论争议,我们应及早认定法律是否为网民所掌握的游戏账号之类的虚拟财产提供保护,及这些财产是否拥有现实价值。因此,本文中将解释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并着重分析这些财产所具有的特征和属性。  相似文献   

14.
网络虚拟财产已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伴随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纠纷频频出现。现行立法的不足使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陷入困境。从世界范围看,在法律上承认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加大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已十分迫切。  相似文献   

15.
关于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几个问题孙才森一、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必要性商业秘密是市场主体自我保护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重要形式,是一种具有商业价值的无形财产。建立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正当权益予以确认和保护,不仅有利于促进商业...  相似文献   

16.
人比财产为重,这是一句大家承认的话;然而在法律上却是不然。我们随便借一个有历史的外国法——就说是英国法——来做例子,也就可以看出。法律保护一般财产比保护一般的人为周密;它在某时代保护某特种财产,尤比其他一般的财产为周密。这何以见得呢?  相似文献   

17.
虚拟财产作为一种产生于网络游戏、依存于互联网虚拟空间的新型财产,与人们所知道和了解的传统财产有很大不同,因而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在我国存在很大的争议和分歧。由于虚拟财产具有实际的金钱价值,一些不法分子采用各种非法手段,将他人享有的虚拟财富据为己有,而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和公平公正的对待。这一现象已经引起我国法律界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本文对虚拟财产的本质、特征、价值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并为我国立法和司法保护虚拟财产提供了相关对策和思路。  相似文献   

18.
如何分割一、夫妻共有股权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作为出资人,以夫妻共同财产依法投资于公司,从而成为了公司的股东,并因此依法享有了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这种权利即为股东权,或称股权。由于用于投资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如果夫妻之间没有对该投资行为所产生的股权归属问题作出特殊约定,那么作为持股股东列入公司股东名册的无论是夫妻一人还是两人,该股权均归夫妻共有。笔者认为,股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是与财产权、债权、社员权等传统权利并列的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权利。…  相似文献   

19.
环境权与人权问题的国际视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那力  杨楠 《法律科学》2009,27(6):59-65
环境权可以视为第一代人权中的生命权、私人生活权、财产权,由此可以促使政府保护生命和财产免受环境侵害,但这会产生人类中心主义问题;作为第二代人权,能够赋予环境质量以同其他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相当的法律地位,使其优先于其他无权利依据的客体,但是很少对这类人权进行司法;作为集体权利有环境保护的意义,例如保护少数族裔文化和土著居民。国际法上环境权作为实体权利还未建立起来,作为程序性权利体现为公众对环境事务的知情权,决策参与权,司法救济权。通过人权保护环境,其优点在于人权与环境权相比是一项确定的权利,人权法院裁判了一些有环保意义的案子,缺点在于与人无关的环境本身的损害得不到保护,无法进行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20.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姜振颖由于在经济竞争中的致胜作用,商业秘密日渐受到法律的关注。但是当人们用法律对商业秘密加以保护时,首先面对这样一个问题:商业秘密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这需要从法律角度对商业秘密进行权利定位,是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一系列问题中的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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