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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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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实践中,一些公安机关对已被批准逮捕的个别案件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后,没有按有关规定通知检察机关,造成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在案。此外,一些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中的个别案件,因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也导致犯罪嫌疑人不在案,检察机关因此而无法受理案件或者受理后又不得不中止诉讼,从而影响诉讼的顺利进  相似文献   

2.
洪磊  徐昊 《河北法学》2012,30(4):197-200
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机关正确有效地查清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的监督存在空白,导致“脱保”、“不能诉”等问题的普遍发生,严重影响了案件的查明和司法的公正.在“以保代侦”、“以保代审”等表面现象之下,以检察机关监督为视角,分析现状、寻找根源、发现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3.
李作明 《天津检察》2010,(1):10-11,15
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其意义在于在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给予犯罪嫌疑人一定的人身自由,保障其人权,降低刑事诉讼成本,提高刑事诉讼效益。而在刑事案件公诉阶段,取保候审措施往往成为阻碍诉讼进行的不利因素。从公诉实践出发,分析当前取保候审制度的弊端,应当从立法规定、司法实务、社会保障等方面对其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在办理自侦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检察机关依法采取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后,仍然不能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期限内办结。为了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所控制,保证案件顺利办结,往往采用监视居住期限即将届满时变更为取保候  相似文献   

5.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诉讼法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下,被广泛地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因立法本身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的审查起诉期限理解不一,这样不利于对当事人人权的保护,也会影响司法的公正。  相似文献   

6.
在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不到案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或者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当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经依法传唤不能到案的情形。  相似文献   

7.
一、轻罪不捕直诉的概念与类型 轻罪不捕直诉.是指公安机关对于轻罪的犯罪嫌疑人不经提请批捕程序,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后直接移送起诉,或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轻罪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逮捕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移送起诉的一种非羁押性诉讼活动.  相似文献   

8.
刘冰轮  李胤 《法制与社会》2013,(32):293-294,296
2010年以来,临桂县公、检、法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共105件125人,其中公安机关89件104人法院13件18人,检察院3件3人。其中实行财保的90人,人保10人,财保与人保同时实行的10人。取保候审的刑事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或起诉的只有26件31人,其余均由侦查机关作了其它处理。日前,检察院对近年来该县办理的各类取保候审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9.
编辑同志:最近,我院在审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一些共同犯罪案件时,将其中证据不足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没有做任何结论),而只对另一部分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请问,我院的做法是否正确?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李理李理同志:根据刑诉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共同犯罪案件的案情一般比较复杂,涉及多人,各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不同,被采取的强制措施也会不同。但是不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均应在法定时限内对全案进行审理,一并作出处理决定0一…  相似文献   

10.
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芸 《人民检察》2011,(18):59-62
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于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减少不必要的关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司法资源的投入等,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笔者以某区人民检察院2003—2010年受理的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审前羁押情况、判决情况以及该院司法管辖区域内的某公安机关2003—2010年在办理普通刑事案件时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情况为对象,做一些实证分析,尝试以区域性的调研结果来透视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运行现状,并对完善我国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制度以及适用做一些探析。  相似文献   

11.
取保候审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防碍侦查、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由于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所以,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选择适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准确地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对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及其他权益,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律师的信赖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第一次将申请取保候审规定为律师的业务之一,因此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  相似文献   

12.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显然,刑诉法将取保候审、监督居住两种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完全等同地加以规定。然而,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是两种区别很在原强制措施,所以如何审视刑诉法第五十一条,在司法实践中合理地运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很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就此提出几点异议。  相似文献   

13.
编辑同志: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均可以在各自的诉讼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但是,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效力是否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环节中向下一个环节自然延伸。有观点认为,取保候审  相似文献   

14.
李博 《天津检察》2008,(6):13-15
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查批捕环节以不捕为首选,坚持少捕、慎捕的原则,对于促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思想转化,减少由于羁押所带来的司法惩罚烙印具有重大的意义。然而,执法实践中因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具备诉讼保障条件,而较少能够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失衡,亦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感化、挽救政策的落实。  相似文献   

15.
羁押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不能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结有关案件,致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情形。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羁押条件及其期限都作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题普遍存在。从青海省情况看也是如此,有的地方还十分严重。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的规定做了修改和补充,依据现行的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防到的一种强制措施。现行的刑诉法对取保候审的期限、取保方式、适用条件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使此项强制措施的适用具体化。但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适用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强制措施,它的适用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根据现…  相似文献   

17.
新《刑诉法》中的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了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笔者就此…  相似文献   

18.
编辑同志:今年6月23日,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一起盗窃、销赃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案卷注明5人已被刑事拘留,现押于看守所。审查批捕办案人员到看守所核实销赃犯罪嫌疑人于某时,得知公安机关已于6月25日将其取保候审。请问: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后又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行为合法吗?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检察院郭华玲郭华玲同志: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和案件的不同情况决定的,而且可以随情况的变化而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可能产生不同结果:经讯问发现不…  相似文献   

19.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取保候审作为非监禁性刑事强制措施,只是限制而非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与拘留、逮捕等监禁性刑事强制措施相比,仍旧是一种强制性程度较轻的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取保候审一般适用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即适用于轻微刑事犯罪案件:或者是作为监禁性刑事强制措  相似文献   

20.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对本条的理解和适用,各地存在较大差别。有的坚持依法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有的则认为重新办理多此一举,没有实际意义。笔者认为,刑事案件由侦查阶段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依法变更为逮捕等其他强制实施。主要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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