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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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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本的抚慰金赔偿制度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日本民法理论上 ,一般将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区别为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被理解为 :正如因侵权行为而使主体感到痛苦、不安 ,它是指作为人的精神的安定状态遭到破坏。① 法学上 ,将对精神损害所进行的赔偿金 ,称为“慰谢料” ,即我国学者所译为的“抚慰金”。以下试从判例和学说的两方面 ,对日本民法中抚慰金的适用范围等问题进行综述介绍。一 日本抚慰金的对象范围在日本 ,抚慰金的范围极为广泛。日本民法规定 ,因侵害他人的身体、自由、名誉及他人财产权 ,依民法第 70 9条应承担赔偿责任的 ,除对于所产生的财产损害进行赔偿外…  相似文献   

2.
席智国 《研究生法学》2005,20(1):108-116
被害人是否可以基于人格权之侵害而请求慰抚金(对于非物资损害的金钱赔偿)以及判断慰抚金之数额的原则为何之问题关涉诸多民法基本问题。一方面是民法通常保护一个人针对他人之何种权利或法律利益?另一方面的难题则是民法对此提供何种保护手段(强制手段)?就这两方面的问题而言,许多欧洲法秩序内部的状况——当然也包括德国在内——是经由漫长的发展历程而逐渐呈现出来的,  相似文献   

3.
一、抚慰金条款的新调整依照《德国民法典》原第847条第1款(该条属于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在侵害身体、健康以及剥夺自由的情形下,受害人也可由于非财产损害而请求合理的金钱赔偿。这里所说的请求合理的金钱赔偿,即抚慰金请求权。这是《德国民法典》从颁布时起就明确规定的抚慰金  相似文献   

4.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民法理论称上述侵害为精神侵害。这里的赔偿是指物质赔偿。精神侵害赔偿是精神侵害民事责任中的一种。因缺乏理论根据和实践经验,民法通则对精神侵害达到什么程度或在什么情况下方可要求物质赔偿等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拟就精神侵害赔偿的意义、构成要件以及如何赔偿等问题谈谈个人的粗浅看法。 一、确立精神侵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第一,按照我国传统的民法理论,精神侵害物质赔偿属于资产阶级的法律观念,是金钱万能、人格商品化的表现,违背我国的民族习俗,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格格不入。这种理论观点的形成主要是受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南斯拉夫、保加利亚等社会主义国家都已抛弃了苏联的理论,在其民事立法中确立了精神侵害赔偿制度。我国民法通则适应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新形势,第一次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了精神侵害赔偿的制度。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个重大突破。说明我们国家成功地总结了以往的、特别是十年动乱期间的经验教训,反映了我国对人格权法律保护的重视,对社会的发展具有进步意义。  相似文献   

5.
慰抚金是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内容。本文对慰抚金的性质、适用以及数额确定等问题作了探讨,以期能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6.
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行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了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清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四种形式,同时规定了“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相似文献   

7.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由于事故的发生,在侵害受害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权利的同时,也会对当事人的精神带来一定的损害,对这种损害亦应当进行补偿。当自然人的身体、健康、生命权受到损害,除应当赔偿其财产上的损害以外,对其  相似文献   

8.
侵害生命的损害赔偿责任由受害人生命权侵害责任和近亲属身份权侵害责任组成。生命侵害于死亡不可逆转地将要发生时构成,仍有主体资格的受害人此时即取得了生命侵害之抚慰金请求权以及死亡赔偿金请求权,这些请求权于死亡实际发生时转由受害人的继承人继承。身份权侵害于受害人死亡时构成,近亲属取得抚慰金请求权以及继发的物质损害赔偿请求权。被抚养人的抚养利益以及继承人的继承利益,均通过继承规则来实现,而不采固有利益侵权构成之模式。我国生命侵害之赔偿实践中,精神利益被过度低估,导致最终的赔偿数额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物质损害的大小,引发了“同命不同价”之批判。解释论上,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及第22条之规定,在坚持物质损害赔偿差异化处理的同时,对精神损害作平等的评价,认可受害人生命侵害之抚慰金请求权,并大幅度提高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抚慰金数额,来彰显生命的精神价值,实现人格平等的价值诉求。  相似文献   

9.
侵犯生命健康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该规定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外延界定为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或其亲属在遭受人身损害带给其的物质损失的同时,还承受着巨大的精神痛苦,而且精神痛苦有时比肉体痛苦对当事人的伤害程度更重。这种侵犯生命健康权引起的精神损害,现已愈来愈为司法界所关注,对此予以立法保护的呼声也日益强烈。因此有必要对侵犯生命健康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  相似文献   

10.
冉克平 《法学》2012,(3):70-79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了人身自由这一基本权利,这意味着为立法者提出了在民法上创制人身自由权的要求。人身自由权是一项具体人格权而非一般人格权。自然人的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行动自由与精神活动自由,前者是自然人根据自己的愿望自由支配其外在身体运动的权利;后者的实质为意思决定自由,是自然人进行意思表示或其他民事活动的意志决定自由。单纯权利行使的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投票自由以及婚姻自主权、性自主权等不属于人身自由权的范畴。侵害身体行动自由的行为,基于侵害主体的不同应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侵害精神活动自由的行为,以故意为归责原则而不包括过失。  相似文献   

11.
论死亡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关于死亡赔偿的立法规定与学说解释迭经演变,立法需寻找理论依据,学说却依立法立论,导致了目前死亡赔偿的立法和理论双重混乱的现状。根据传统民法理论体系分析,不法侵害致人死亡行为的损害后果有二:一是直接受害人的死亡,对此加害人应承担丧葬义务,而对死亡本身不进行民事赔偿;二是侵害死者近亲属的身份权,致其物质性身份利益和精神性身份利益概括丧失,对前者以支付抚养费的方式予以赔偿,对后者以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赔偿。"死亡补偿费"、"死亡赔偿金"是缺乏法理科学性的伪概念。  相似文献   

12.
略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婚姻法第 4 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规定 ,表明我国立法直接确认了因婚姻关系纠纷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于 2 0 0 1年 3月 1 0日作出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规定了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4种形式 ,同时规定了“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肯定地说 ,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  相似文献   

13.
死亡赔偿制度是侵权法的重要制度,如何处理好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赔偿问题也一直是人们争论不休的论题。犯罪行为致人死亡,是否应予赔偿以及如何赔偿是一个兼具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问题。现行立法和司法将其区别于一般侵权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被排斥在死亡赔偿范围之外是基于“立法无明文规定、刑事责任可以替代民事责任、死亡赔偿“执行难”等理由。我们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支持精神抚慰金,以此弥补刑事诉讼中的非刑罚处理方法和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对被害人权利救济的不足;同时,立法上将精神损害赔偿引入附带民事诉讼,方能消弭相关法律冲突。死亡赔偿“执行难”实质是一个在司法环节暴露出来的社会问题,彻底解决这一问题有待于国家救助制度的最终建立。  相似文献   

14.
对侵害生命权所进行的损害赔偿并非在于对受害者本人的“命价赔偿”,而是以一定财产形式对于受害人近亲属在精神上的慰藉。当前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此有了一定的保护,但对于刑事附带民事的精神赔偿、精神抚慰金的界定、精神赔偿计算及精神赔偿金的转让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15.
追偿是指在前一索赔中承担了赔偿责任的人,认为第三方对自己承担的责任有责任,从而向该第三方要求补偿的行为。追偿在民商法中是很常见的,海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这种现象也很普遍。但是,民法制度并没为追偿规定时效,而海商法领域,从“海牙/维斯比规则”到“汉堡规则”,再到我国《海商法》,均为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请求规定了追偿时效。究其原因在于:民法与海商法中的时效起算点不同。民法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从请求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前一索赔中的责任者只有承担了(或被责令承担)赔偿责任时,才知道其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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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公布的民法通则规定了对几种人格权的侵害可以导致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自此以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便成为我国民法理论研究中的一个热点,发表了三十多篇论文。学者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问题上。 一、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提法 学者认为,精神损害,指因行为人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或因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他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无法进行日常活动的非财产上的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就是使加害人为恢复受害人的精神状态而承担的财产责任。但有人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提法不妥,共理  相似文献   

17.
精神损害对法律救济的质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冀祥德 《中国律师》2001,(12):68-69
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坤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该条规定,无论当事人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或者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或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只要其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当事人即丧失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之诉权。笔者以为,《解释》…  相似文献   

18.
侵犯生命健康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思考·洒欣燕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该规定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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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因他人的不法侵犯而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保护的问题,目前仅见于《民法通则》及一些零星的司法解释。《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下简称“四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一规定突破了原苏联传统的民法理论对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影响和束缚,在我国首次确立了精神损害可以给予物质赔偿的原则,对于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们的文化修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无疑极具深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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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量物侵害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的概念,属于物权法的调整范畴。不可量物侵害概括地讲是因“不可量物”对人类生存、生活环境的侵害,从而损害人的财产、身体以及精神等方面权益的行为。具体讲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精神方面的侵害,如在加害地设置娼家、裸浴场、性用品商店、尸体停放场等给人身心造成损害或不快的行为。另一类是非精神方面的侵害,主要是指因煤气、蒸汽、臭气、噪音、粉尘、震动、日照、通风等原因而使财产、身体和生活受到侵害的现象。简单分析几种常见的不可量物侵害。(一)噪音侵害。噪音通常国家都会根据不同的区域、时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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