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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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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肖岳 《法人》2014,(6):70-71
正修改后的《商标法》,对于商标的使用者、持有者及准备注册者‘都提供了更加全面及有力的保障,但仍存一些未竟之事需在日后的实践中摸索、改善经过第三次修订之后,《商标法》以全新面孔亮相。5月1日起,新《商标法》正式实施。近段时间以来,随着申请量的急剧增长,商标侵权案件一直呈现高发态势,加之伴随着我国加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需求及经济高速发展的需求愈发迫切,旧《商标法》的内容已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现状,  相似文献   

2.
众所周知,随着改革开放,特别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十分迅速。在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大厦中,《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如同三根顶梁大柱,已经巍然屹立。其中《商标法》奠基和建立得最早。《商标法》自1983年3月1日实施以来,由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中国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已经做出了很大成绩,取得了丰富的经验。下面从具有中国特色的商标管理制度,坚决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规定和有效制止商标侵权、假冒商标行为的法律措施三个方面概要介绍。  相似文献   

3.
尽管《商标法》将服务商标的保护与商品商标等同对待,但服务商标有其独特性,因而其保护与商品商标的保护有巨大差别.服务商标在商业使用中的跨类使用是法律许可下的一种常态,其注册类别与实际使用中消费者所感知的类别几乎必然存在差距,服务商标的侵权救济也与商品商标的救济有明显不同.对非诚勿扰案及相关中国司法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正视这些差距,跳出法释[2002] 32号第十一条的框架,有利于避免服务商标司法保护中的偏差.  相似文献   

4.
2013年8月30日,《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商标法修改历时十载,在需更多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步,解决了一些当前商标制度中人们普遍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但从商标实践的角度来看,此次《商标法》修正案仍未臻完善,有些规定仍需要进一步澄清和完善,以避免在未来的商标实践过程中产生歧义,导致商标制度不能良好运作.通过总结《商标法》修正案中十二个需要进一步澄清和完善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如,建议通过正在修改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5.
从宏观视阈看,商标法属于竞争法的体系范畴,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样都体现了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商标权益在内容上涵盖商标专用权与商标利益,从维护我国注册制的权威以及有利于制度的可操作性而言,对于权利和利益在法律保护的路径上应有所区别。将商标权益区分为商标专用权与商标利益分别由《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使《商标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与其他民事法律,包括《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形成较强的逻辑自洽性,同时,也使商标法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别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制止利用商标而进行的不正当竞争方面彼此分工,有效协调。  相似文献   

6.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标在企业竞争中的作用日趋增大,商标权利保护也愈加受到企业的重视。2008年,我国的商标申请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一。面对如此庞大的商标申请数量,我国现行《商标法》对商标申请程序显得过于繁琐;不仅使得商标评审机关不堪重负,而且对于保护商标权利人和经济发展极为不利。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启动第三次商标法修改,并在2011年公布了修改草案。在此次修改中,简化商标申请程序成为了一个倍受关注的部分,但是如何简化,以及确保简化的科学性,仍然值得思考和商榷。  相似文献   

7.
李建昌 《知识产权》2010,20(1):11-15
在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背景下,《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中国使用商标的历史悠久,但长期以来并未形成商标法律制度。1982年制定、1993年和2001年两次修订后的《商标法》为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商标,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有些内容已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工商总局对《商标法》的修订工作高度重视,自2003年开始,历时6年意见收集、调研和论证,形成《商标法(修订稿)》(送审稿)。《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既是商标战略的具体任务,同时也是实施商标战略的根本和源泉。  相似文献   

8.
虽然新的《商标法》规定了商标共存制度,允许商标可以以商标先用权的方式共存.但是,在我国,商标共存的种类多种多样.仅仅允许有一定知名度的在先商标与法定注册商标共存不能够满足我国的司法实践的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商标共存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这一系列现象.本文将首先阐述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商标共存的一些问题,同时根据我国《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在指出我国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以及条例的不足之处之时,借鉴外国相关法律,总结出适合我国的法律意见,从而为我国的立法提出一些建议,从而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中国商标领域的新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于 1995年12月1日加入《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于 1994年分别在们《TRIPS 协议》及《商标法律条约》上签字。中国商标领域的新近发展自然要受这三个条约的影响,尽管中国目前还不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 一、1993年对《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 中国现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是 1982年制定的。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在1993年作了一次重要修改。修改后的《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加了对服务商标的保护,强化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简化了申请手续,完善了确权程序。为进一步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维护商…  相似文献   

10.
声音在保护商誉方面虽然远滞后于文字或图形,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它也越来越多地成为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为此很多国家还专门作出有关“声音商标”的规定.我国现已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增设了有关声音商标的规定,可以预见,声音标识也将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参考相关国外对声音商标的规定,我国《商标法》也应进一步明确声音标识的表现形式及相关立法规范,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有必要增设对仿冒声音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  相似文献   

11.
戴蓉 《法制与社会》2010,(29):105-106
驰名商标以其广为知晓和享有较高的声誉著称,它源于经济活动中企业使用自主商标,不断增加商标附加值,提高商标知名度。随着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颁布实施,驰名商标正在成为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利器。然而,因我国《商标法》固守传统的混淆保护理论,使驰名商标在现实应用中未得到充分保护,商标抢注、商标淡化等行为频频发生。为此,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一方面应当突破混淆保护理论的束缚,建立以反淡化理论为核心的驰名商标法制体系;另一方面应当运用企业商标战略,主动应对来自全球市场对驰名商标的挑战。  相似文献   

12.
《科技与法律》2004,(3):i031-i0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15号《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 ,现予公布 ,自 2 0 0 4年 9月 1日起施行。局长 王众孚二四年八月十九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 ,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以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方式制作商标标识的 ,应当遵守…  相似文献   

13.
随着商标功能的丰富和发展,商标淡化行为对驰名商标所造成的危害越来越大。对驰名商标给予反淡化保护不仅已经成为国内外多数学者的主张,而且在国外的立法和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目前,我国应当在《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中,适应现代商标制度的发展,摆脱传统商标混淆理论的束缚,增加商标反淡化保护的规定,从而更好地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14.
商标法上商标使用所具有的功能和作用,表明了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历来都是商标法不可回避的问题.随着商标使用的多元化发展,现行商标法对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呈现出使用范围界定过窄、商业使用标准选择不恰当、显性使用标准不合理、注册地法域标准无法适用于网络空间等缺陷,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依据商标基本属性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借鉴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总结司法实践的经验,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应当重新构建为:识别来源功能标准、使用范围区分标准、产生商业影响标准和商业影响所在地标准.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应当依照这些标准对商标使用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5.
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是商标法的核心和精髓。我国商标法以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和商品类别是否相同或近似作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既不科学也不合理:它在实践中导致个案处理结果不公平,对注册垃圾商标之风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迫使司法机关出台与商标法不符的司法解释;它在理论上不符合商标的结构、商标功能的定位和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它与商标立法的国际化趋势背道而驰,也没有达到《TRIPs协定》的基本要求。我国第三次修改商标法时应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采用国际通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以商标混淆理论为基础,以消费者发生混淆的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并对相关条款作出修改。  相似文献   

16.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可注册商标标识范围,从文字、图形等传统商标扩展到颜色、立体标志等新型商标,其中体现的不仅是制度的超越,更蕴含着由关注商标形态到重视商标的功能、由物的消费到符合消费以及由抽象思维到类型思维的理念转换.只要特定的标志能够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且对其进行商标法保护并不会对市场竞争造成不良影响,就应当获准其注册为商标,而不应囿于其具体的表现形态.唯有如此,商标法才会因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浪潮的挑战,保持自己的时代性与先进性.  相似文献   

17.
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识别,保护商标的识别功能是商标法的核心任务.商标法的修改应当在坚持注册取得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强化使用在商标保护中的作用来克服注册取得原则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一)在注册程序中,要求申请人声明使用意图;在异议和撤销程序中,要求提出异议、撤销的在先注册人提供在注册核定的商品(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证据;在侵权诉讼中,注册人应提供此前三年内在注册核定的商品(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证据,不能提供使用证据,又无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的,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二)对未注册商标给予适当保护,包括赋予未注册驰名商标和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异议权和撤销权(不以“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为条件),赋予普通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制止他人恶意抢注的异议权和撤销权,并确认其先用权.  相似文献   

18.
联合商标作为一种防御商标,在许多国家得到认可与应用。设计联合商标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正商标。我国的《商标法》虽然没有“联合商标”的概念,但在商标转让等实务中,依然可见其踪影。联合商标在有效保护商标权人权利的同时,存在着损害相关公众利益的可能性,而目前《商标法》及相关立法处于空白状态。国内外专家学者对此也鲜有论述。从维护相关利益的角度出发,规范联合商标权利人的权利、行使方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9.
TRIPs协定为国际商标权的保护确立了重要的标准和原则,也成为重要的国际商标立法。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国际形势的发展,国际商标保护面临新的问题。随着WIPO在国际商标保护中地位和作用的不断提高,单纯设置最低保护标准已不能满足商标保护的现实需要,将各国的商标法规则尽可能地加以统一已成为重要的任务。如何平衡WTO和WIPO的关系以充分发挥WTO与WIPO在商标立法领域的作用,如何从最低保护向制度统一转移以确立国际商标立法的努力方向,如何进一步协调不同的商标法传统以增加国际商标法的广泛性,如何在规则统一中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如何利用互联网和新型商标的机遇建立统一的规则。这些是在规则统一过程中所要着力思考的问题。国际商标立法在缓步中不断前进,对这些问题解决途径的讨论有助于正确把握国际商标立法的发展方向,也有助于确立我们对国际商标立法的正确立场和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20.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的保护采取自愿注册原则,目前法律规定对商标的保护限于注册商标,对驰名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也有适当保护,但对大多数普通未注册商标(指前两类以外的其他未注册商标),《商标法》未给予应有的关注,据此,本文阐释了普通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必要性,我国可以借鉴国外有益作法,实行注册与使用并存的保护制度,赋予普通未注册商标人在一定范围内的继续使用权和优先申请权,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商标保护中的作用。从而建构我国普通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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