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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要旨】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产生两种以上不同理解并发生争议,需要通过合同解释探求双方的缔约真意。人民法院对争议条款进行解释时,应当立足于合同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和合同全文整体理解。同时,还要斜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典型交易目的和共同遵循的商业交易习惯,并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运用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平衡检视,最终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相似文献
2.
家园公司诉森得瑞公司合同纠纷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2):39-42
合同的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客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设定了某些看似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但设立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恰恰在于衡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合同条款的,不应予以支持。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10):20-29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当事人基于实际交易需要而签订合同,在特定条件下会作出特定的意思表示,只要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即应当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4.
限制责任条款是合同战场中双方当事人利益冲突的焦点,这种现象反映在软件服务合同(简称IT合同)中亦是如此。对于限制责任条款,最为关键的是条款解释的处理,常见的是"不利解释"原则。但是,由于IT合同中软件本身的特殊性,原有的"不利解释"原则是否需要某些调整以应对新对象,还有应如何进行调整,以及如何保证其调整不会打乱整个合同条款解释的内在逻辑体系。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或许可以从St Albans vs.ICL等IT合同案中关于限制责任条款的诠释,以及对英国合同法条款解释原理的回溯中帮助我们进一步加深了解和学习,为以后中国相关实践活动献智献策。 相似文献
5.
[本案要旨]
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在尊重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基础上,结合文义理解、合同的整体解释、交易习惯与目的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合同相关文字的真实涵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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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定合同用语的含义——合同解释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如何选定合同用语的含义——合同解释问题研究●崔建远杨明刚任何合同均须解释,解释合同必然选择确定合同用语的含义。受利益驱动,每一方当事人都希望并坚持应按其所期待的含义去解释合同用语。因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只要他们赋予合同用语的含义不违反强行性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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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完善我国保险合同解释制度的一点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定型化合同,当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乃至引起仲裁 或诉讼时,该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以避免滥用《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而 造成一种形式上公平而实质上不公平的结果?我们认为,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应遵循合同 的一般解释原则,并在立法上规定一些相应的技术性规范加以补充,对其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应有 选择地适用。 相似文献
8.
崔建远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5):6-16
合同解释的对象主要是合同条款,包括合同用语,无论是清晰、明确的用语还是模糊、不明确的用语,均为合同解释的对象,只是二者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有差异。初步协议、意向性协议、备忘录依其上载明的意思表示构成本约的,自然为合同解释的对象;符合预约条件的,亦为合同解释的客体;即便不具有积极的法律拘束力,其本身不是合同解释的对象,但可作为合同的周围情事。合同主体在缔约和履约的层面是主体而非客体,但在裁判者及专家学者甚至他们自己在解释系争合同时却为客体。合同的名称、条名与合同条款的内容不符的,以合同条款为准。合同中的脚注与合同条款的内容不符的,原则上亦然,但在未受法律训练的缔约人受脚注误导的情况下,再结合有关因素判定应以合同条款为准。合同序言作为合同条款时自然为合同解释的对象,但作为“鉴于条款”时则大多不产生合同权利义务,此时仅为合同解释的辅助材料。合同的周围情事有的是解释的辅助,有的是解释对象本身。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1):18-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的效力,是表明合同内容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据此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还具有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从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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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解释有争议合同条款时 ,是以“合理第三人”为标准的客观解释而得出的意思 ,如果这种意思被当事人所接受 ,也可以说是当事人的新的意思。也可能以“合理第三人”为标准而得出的意思因异于双方意思不被双方当事人所接受 ,但双方当事人又不愿意因错误而撤销合同 ,即愿意保持原来合同的有效性 ,法官就只能依被解释出的意思进行裁判。在法官对合同进行补充解释中 ,当事人因未约定缺漏内容 ,根本无所谓合意。因此 ,在补充解释中 ,如果说是当事人的意思 ,就显得更加牵强。在这种时候 ,当事人承担了一种根本不是源于其约定的权利义务 ,在这里已经从实际上消灭了当事人自治 ,而代之以以裁判为目的的“规范性意思”。那么 ,如果这种解释已经完全背离了当事人的意志 ,应当通过撤销制度来维护意思自治的完整性。 相似文献
11.
免责条款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明示性和免责性。免责条款有效的前提条件是它成为合同条款。在定式合同中,免责条款因相对人在合同文件上签字,或提请相对人注意,或通过系列交易而成为合同条款;在个别商议合同中,则由民法关于缔约的一般规则确定免责条款是否成为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有效抑或无效的确定,从根本上说是看违约或侵权的社会危害程度,具体地还要根据现行法的规定、风险分配理论、过错程度和违约的轻重加以分辨。对免责条款的解释,应遵循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以及不利于条款利用人的解释、限制解释、个别商议的免责条款优先于定式免责条款的解释等原则。 相似文献
12.
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含义可以理解为对某一特定事项有约定的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只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了就是说,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既不是合同契约的双方当事人,不得请示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义务,即使因为第三人的行为而使合同当事人遭到损失或获得利益或者第三人因合同约定而获得权益,合同的当事人或第三人也不能对第三人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提出要求履行或赔偿的债权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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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和购房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在购房合同中。由开发商单方面提供的格式合同已提前确定了本应由双方协商的合同条款。本文以某房屋买卖合同为例,指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常见的不公平、不舍法条款,针对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陷阱提出法律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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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12):41-43
对于合同条文的解释,必须探究合同当事人内在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判断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首要方法,是判断合同条文的字面意思表示,即文义解释的方法。只有在文义解释不能确定合同条文的准确含义时,才能运用其他的解释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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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是合同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依法进行的一项法律行为,其目的在于消除原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其效果是导致合同不再履行,并恢复至合同成立前的法律状态。合同解除的原因,又称合同解除的条件,是指在何种情况下才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双方往往通过在合同中约定某一条款,该条款既可以视为所附条件成就合同立即解除的条款,又可以视为一方违约 (不履行或履行不当 )导致合同解除的条款。这种合同解除条件的相重合,指的是在实施和规范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时,同时涉及和涵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定。 例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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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要条款发生争议时,通过探究当事人从事交易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目的,运用合同目的解释方法能够准确地探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客观地解释合同的内容。本文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份案例为例,对评判结果进行了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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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7,(6):76-93
在专利许可合同中约定数量限制条款是专利许可活动中的限制性做法之一,包括产量、销量、技术、使用次数等多种限制形式。数量限制条款的订立可降低许可方的研发风险,有助于许可方收回前期投资并获得收益。虽然数量限制条款作为协议双方自由协商的合同条款,理应获得法律的保护,但在特定条件下,专利作为一种市场竞争工具,在专利许可合同中约定数量限制条款存在控制市场和限制竞争的可能。各国和各地区结合合同双方关系、数量限制条款类型、合同当事人的市场份额等多方因素考量,对数量限制条款予以评判。我国尚未确立系统且完整的数量限制条款法律规范,仍需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从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两个角度分析数量限制条款的合法与违法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