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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的优良传统,属于道德范围。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见义勇为这一行为开始与法律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不仅仅是在道德范畴探讨。见义勇为在本质上是道德问题,然而我们应该对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一定的奖励和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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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为见义勇为立法是将道德问题法律化,符合法律的价值取向,同时又要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问题区别对待,为见义勇为的立法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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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见义勇为英雄的社会支持不仅事关见义勇为英雄本身的生存和发展,而且还关系到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成效。本文以社会支持理论为视角,总结梳理了转型期见义勇为英雄的社会支持现状,分析了目前出现这一现状的原因,旨在对构建转型期见义勇为英雄的社会支持体系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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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辽宁人大通过《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条例删除了"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规定,称这一规定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不相符。改为鼓励采取合法适当方式进行见义勇为。(8月4日人民网)时代进入了经济快速增长期,因为速度太快,"人"的发展、观念的更迭,新事物和旧事物的碰撞等,出现了社会风险、肠梗阻和新矛盾,反映到见义勇为、助人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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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见义勇为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已经逐渐增多,这说明,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法律分析的迫切性。在制定见义勇为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有必要将见义勇为的行为作一个正式的定位,而对见义勇为进行界定,就需要我们去做很多工作,如何对见义勇为者精心救济;把见义勇为以及由此带来的问题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等等,以更好弘扬见义勇为行为的高尚品格和精神,这也与当前建设和谐社会、引导社会科学发展的格调相符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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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自古以来就是人类社会的高尚义举,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近年来,见义勇为却成为一个极为沉重的社会话题,见义勇为者的损失往往面临直接受益人拒绝赔偿、诉至法院得不到支持或者判决后难以执行等情况,处于尴尬境地。本文首先对见义勇为从内涵、分类及构成要件进行概述确定其理论基础,接着分析了民法对见义勇为者损失保护的不足,凸显了将见义勇为者损失纳入国家补偿的必要性,最后从程序上加以完善,使见义勇为者得到公法上的保护,以弘扬见义勇为这一传统的社会美德,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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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贫富差距的拉大。各种矛盾凸显,违法犯罪案件数量上升.加上对见义勇为者保护力度不够,英雄们“流血又流泪”的事件时有发生。每每看到新闻,看见很多人因为见义勇为致伤、致残、致命。又加上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不完善,导致见义勇为者或家庭陷入困境.其中很多原本就生活困难的.或是家庭主要支柱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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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见义勇为的正当性评价、权利属性分析,认为见义勇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障,在明确见义勇为的风险责任承担要件、承担原则、承担方式等基础上,侵害人、受益人、国家有关机构、社区组织应共同承担见义勇为的风险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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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见义勇为、助人为乐,体现出人的高尚道德情操。见义勇为者,为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用自己创造的英雄业绩教育、保护了人民,当祖国大地随处可见见义勇为的行为时,整个社会的风尚将会呈现出崭新的风貌。本文不拟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讴歌,而是探讨对见义勇为者自身有关权益的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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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泛指一切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公民个人权益的行为,是现代社会的良好道德风尚。近年来,由于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见义勇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影响到全体社会公民实施见义勇为活动的积极性。在我国现阶段的民法体系之中,针对见义勇为行为保护的相关内容并不多,针对性也不强。为了保护见义勇为公民的合法权益,迫切需要完善我国的民法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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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的优良传统,属于道德范围。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见义勇为这一行为开始与法律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不仅仅是在道德范畴探讨。见义勇为在本质上是道德问题,然而我们应该对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一定的奖励和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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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作为道德标准倍受推崇,将其法律化呼声日高;见义勇为立法具有重要的社会安全价值和权利保障价值,本文所述试从见义勇为概念辨识;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无因管理的异同;现有见义勇为法律规范的得失等方面进行研讨,强调统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期解决见义勇为的法律机制问题,更好的实现见义勇为的社会保障价值,并有效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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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者在见义勇为时致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后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赔偿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也是困扰见义勇为者的不容忽视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探索和研究在全国范围内构建切实可行的对见义勇为者损害赔偿救济制度,即国家按法定程序、以统一的补偿标准向受损害的见义勇为者补偿后,再向受益人和侵权人追偿,确保见义勇为者的损害得到全面、及时的赔偿,以发挥法律的社会功能,更好地弘扬见义勇为的高尚品格和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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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山东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下称《条例》),12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1年4月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同时废止。《条例》中明确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同时,各级政府及部门应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子女在基本生活、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