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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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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俎璐  杜宴林 《河北法学》2023,(8):96-118
反思动物在生态环境秩序中的该当定位是环境法典编纂契机下的中国问题。动物主体地位法定化不仅是动物伦理地位历史演进的必然趋势,也具有法哲学上的正当性和现实必要性。目前,动物主体地位法定化之所以“不可能”是因为动物完全主体论和限制主体论的“不可行”,而这两条进路不仅误读了动物主体地位法定化诉求的原初意旨,还忽视了动物作为平等道德主体不可类人的伦理事实。动物主体地位法定化并非是要在形式上仿人法逻辑“学样”,将动物硬性纳入人法制度体系,而是要在人类族群内部以最高权威性规范的形式表达对另一个族群作为平等存在的理性尊重和正当权利的保护愿景。象征性立法是一种内蕴正当性的立法模式,通过象征性立法将动物主体地位法定化不仅可以通过价值宣示表达人法对于动物作为平等存在的理性尊重,还可以通过价值建构重塑人类动物权利保护意识和行为,进而提供动物权利保障的“潜在实效性”,是动物主体地位法定化的可行方案。如此,也恰可启发中国环境法典自然生态保护编的编纂者所秉持的理论前见。  相似文献   

2.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诸贤哲们使用的“权利(right)”一语具有多义性,其包括:霍布斯的“本能自由”,洛克的“本益禁侵”,卢梭、康德的“公意自由”。其中,以“自由”为本义的权利观念是这一学派的主导性权利观念。但这一权利观经历了由霍布斯的基于人的自然本有能力的自由向卢梭、康德的体现为公共意志的理性约束下的自由的观念转换。从理论逻辑来看,卢梭、康德的公意自由观是古典自然法学中更为成熟、完善的权利观念,因其中内含着“正义”“正当”的意思,所以,它看起来更像是“权利”。至于洛克开创的以“应当不”为本义的权利观,指向保护主体本有利益(“本益禁侵”)。这种“权利”(“应当不”)并不指向主体的自我行为,而是指向他方(其他个人、或社会、或国家)的行为:是对他方行为的禁止。它实质上是义务表述。  相似文献   

3.
保护动物几乎达成了社会共识,但仅靠道德约束难以为继。有人主张赋予动物法律主体地位,保护动物权利,这极大冲击了传统法学理论。本文从法学角度,分析提倡动物权利在现今法律结构下所面临的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4.
法律主体是个随时代发展而不断变动的法理学问题。动物权利的提出与证立,具有法理学的诸多依据。自然权利、道德权利、诉讼权利都是动物权利存在的法理依据。环境法对动物权的保障代表着法律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克服与努力,具有深厚的人文意蕴与长久的建构功用。  相似文献   

5.
康德法哲学视野下的“动物权利论”批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崔拴林 《时代法学》2010,8(4):33-39
当代动物权利运动的主将汤姆·雷根提出的动物权利论遮蔽了道德共同体成员的理性和道德义务这两个道德理论中的核心概念,忽视了理性、义务在构建道德共同体中的必要性,也不能在逻辑上全面地说明动物与人类之间以及动物之间的关系。康德主义的道德哲学则仅通过“实践理性”这一标准,即可合理说明人与动物在道德上的不同地位,也能更好地解释和指导人类利用和保护动物的实践。  相似文献   

6.
西方学者对于儿童是否可以拥有权利的理性反思最初是在人权维度上展开的,他们依据人权的论证逻辑来论证儿童是人,因为他们是人,他们就应该享有人之为人的权利,儿童权利乃是一种不可剥夺的道德权利.无可否认,儿童作为权利主体在人权理论上的证成对于发掘儿童的内在价值、认真对待儿童权利、丰富人权理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这种论证过于简单和粗糙,其存在着对于人权理论中“人”的含义的重大误解,缺失对儿童这一群体特殊性的关注及其对儿童权利认识的有限性和不充分性等问题.  相似文献   

7.
就关于人权的理论而言,有自然权利、法律权利和实有权利之分。这种对人权的界定和分类,同样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即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同样可以表现为自然权利、法律权利和实有权利三种形式。而无罪推定作为现代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法律原则,已经被世界各国的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为被追诉人所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法律权利。作为被迫诉人的这一基本权利,也已被国际立法所确认,并向整个国际社会推广,其趋势越来越盛。无罪推定业已成为国际刑事司法公认的一项基本原则.成为现代国际整个刑事司法程序必须遵守的精神内核。作为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应该享有法律上规定的基本权利,无罪推定的确立与否,反映了一个国家对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的态度,说明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法律地位,也预示着一个国家对刑事诉讼中对人权保护的范围和程度。如果说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所享有的自然权利是在刑事诉讼中能够被当作人来看待,其人格和尊严能够得到尊重,在刑事诉讼中能被平等、公正地对待,它为刑事诉讼的立法提供了一个人权的道德和理性的参考标准.那么,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这项法律权利,就是对这种自然的、道德的和理性的权利的法律形式的正式宣布。从这一角度来说,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作为其法律权利的无罪推定的权利,在法律上规定得不够到位,在刑事诉讼实际运行过程中的状况更令人担忧。  相似文献   

8.
权利的思维是以理性逻辑为指引的思维,它强调理性化的权利是法律的基石,权利的理性化要求法律不但要关注入,而且要因应人的全面自由与发展的理性需求。其思维的基本逻辑属性是,权利的思维是理性的,它是理性思维逻辑的产物;权利的思维是合法的,是以法律为基本标准的思维;权利的思维是实践的,体现了法治实践理性的基本要求;权利的思维是属人的,是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观的法律思维模式;权利的思维是发展的,是体现人与社会发展的的价值导引。  相似文献   

9.
关于做错事之权利的讨论,涉及概念与证成两个方面。如果将权利理解为对自由和主张权的合取,做错事之权利的概念就会面对不融贯批评。但做错事之权利应被视为一项没有自由的主张权,亦即反对他人干涉的主张权。沃尔德伦对该权利的辩护,诉诸某种错误的关于权利与道德的功能分工理论,即权利保护选择,而道德指引选择。这一观点忽视了权利也应该提供内在指引。权利的内在道德解释了权利为何既保护选择,又指引选择,更合理地说明权利与道德的功能分工,但也在权利内部留下了不可消除的规范性裂缝。做错事之权利就寄生在这一裂缝中。做错事之权利是寄生性权利。承认该权利的同时,也要警惕其对权利内在道德的损害。  相似文献   

10.
在人的世界中动物的地位该如何界定历来有争议。动物权利论的诞生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时也给传统的法学理论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本文拟从对动物权利论的简介出发来论证其缺陷,从而最终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人的世界中动物无法享有权利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11.
赵岩 《法制与经济》2008,(22):88-89
在债权让与中,让与人应保证其对所让与的债权享有合法的权利,否则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让与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仅及于被让与债权的“真实性”,并不及于其“信用性”。我国《合同法》没有对债权让与中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作出规定。要想建立较为完善的债权让与制度,完善我国合同立法,应将让与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规定于我国未来的债权让与制度中。  相似文献   

12.
论动物的权利主体地位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从生命伦理、生态价值角度来看,动物在法律中应具有权利主体地位。动物成为权利主体不仅为国外立法实践所证明,在法理上也是可解释的。坚持动物的权利主体地位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动物权利不是单纯的立法问题,贯彻动物权利主体理念要符合国情,不能超越现有经济发展水平和忽视人们的接受程度。  相似文献   

13.
权利与自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适用范围、属性均不同,不能以“囚犯享有法律未禁止的各种自由(权利)”为由而扩大囚犯应享有的法定权利。囚犯的权利是有边界的,不能随意扩大,只能以监狱或监狱警察的法定义务为边界。改善囚犯的权利状况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国家民众是我们考虑问题时的重心所在。  相似文献   

14.
凌晨 《法学论坛》2024,(1):82-92
技术的发展隐藏着对人类主体的消解。智能机器人的诞生既是文明的进步,也带来了法律和伦理的风险,带来了对“人何以为人”的重新思考。在诸多人工智能法律问题中,智能机器人的权利主体问题是最亟待厘清的核心问题。“有限理性存在者”平衡了主体的本真性和理性的有限性,以“范畴差异”的模型统御了自由意志。具有“反事实”因果能力的智能机器人能够借此分析路径融贯的纳入权利主体理论,并且根据人类尊严和法律需求设置不同的权利主体层级。  相似文献   

15.
法律主体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的变化。因此有学者认为随着人与生态环境的矛盾不断加剧,我们应该赋予大自然的生命物质,尤其是动物以主体的地位,来突破传统环境法中以"人类为中心"的价值观,他们从自然权利,道德权利,诉讼权利来进行论证。但笔者认为在环境法中我们调整的利益关系表象上十分复杂,不仅有人与人的关系,还有人与动物的关系,但从本质上说,在利益关系的背后,人的关系仍然是其本质。我们实现动物保护的理念可以通过动物保护立法,但这并不是赋予动物主体地位,因为立法的目的还是保护人类的利益。  相似文献   

16.
马岭 《法律科学》2009,(5):74-84
利益不是权利而只是权利的要素之一,他人可能维护你的利益,但不能代替你享有权利。我国《宪法》第51条关于“利益”与“权利”的区分对宪法理论和宪政实践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公民权利不可能与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权利”而只可能与其“利益”发生冲突,权利只存在于平行主体之间(如国家与国家之间、集体与集体之间、集体与集体外的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或非平行关系中的“弱势”一方(如国家与集体关系中的集体、集体与个人关系中的个人、国家与个人关系中的个人)。公民权利也并非都会对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构成威胁,有些权利不可能损害其利益,如信仰、思想、良心自由;与其利益冲突的主要是个人权利中具有明显利益成分的权利,如财产权、社会保障权等;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一般不能成为剥夺人身权(如生命权、健康权)的理由。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亦有别于“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7.
一般来说,生态权利的主体包括国家、自然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然而,生态危机的严重性和可持续发展的伦理观让我们不得不思考将后代人以及非人类存在物也纳入生态权利主体的范围之内。本文即从生态权利的概念、理论基础以及对各类主体所享有生态权利的角度进行论述,强调了动植物、生态系统等等这些平时没有为人所足够重视的非人类存在物也应被赋予生态权利,法律应拟制其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8.
人权是“人该有之”、也是“人皆有之”的权利。但不一定是人人皆能实际享有的权利。因为它可能受到他人、特别是国家权力的侵害。国家是人权保障的主要义务主体,这是因为保障人权是国家存在的价值所在和行使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对人权的最大威胁也往往来自国家权力。社会主体之间侵犯人权的行为也是仰仗国家的政治。  相似文献   

19.
贺海仁 《北方法学》2012,6(5):26-34
受害人是指所有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受害人的权利源于自然状态中人的生存需要和人作为人的道德资格,应当首先承认每个人都有认定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主观权利,赋予每个人确认受害人的资格和自由。在这个前提下,区分"命不好的人"、"受苦的人"和"特殊的不幸的人"才具有现实基础,也为甄别不同形式的救济理论确立了立论的基础和方向。现代权利救济理论承认受害人作为权利主体和救济主体的双重身份,它的使命在于贯彻自我救济的权利这一核心观念,从而与道德范式下的怜悯论和神学意义上的救赎学拉开了距离,以此张扬人的价值和自我救赎的世俗意义,为与一种合乎正义的社会结构相契合的善政或权利的道德提供驱动力。  相似文献   

20.
作为法学范畴的自由有三个不同层次的含义 ,即作为法律价值的自由体现为法律所追求和所实际建构出的社会自由状态 ,作为法律权利本质属性的自由则体现为法律赋予权利主体可以按个人意志行使或放弃该项权利、不受非法的干预或胁迫的自主性 ,作为法律权利的自由即自由权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和保障的权利主体可以依自己的意志享有某种自由 (利益 )或实现某种自由 (利益 )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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