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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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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首先对不作为犯、行为犯、间接故意犯、教唆犯等几种犯罪形式的未遂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其存在的可能性及可罚性,提出了独到的见解。在对不能犯与一般未遂犯的区分做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主张我国刑法中应规定对不能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作者还主张,我国刑法对犯罪未遂应采取总则概括规定与分则具体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2.
不能未遂犯论争——“客观危险说”批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通过对客观未遂论及客观危险说的分析、批判 ,指出危险性概念并不等同于现实可能性概念。因此 ,不能未遂犯与不能犯的区别在于有无危险性 ,而不是有无现实可能性。现实可能性只能作为可能未遂犯与不能未遂犯的划分标准。以此明确了可能未遂犯、不能未遂犯及不能犯三者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3.
不能犯理论是刑法基本立场的试金石.对于不能犯和未遂犯的区分,目前的争论主要发生在新客观说(具体危险说)和旧客观危险说(纯粹危险说)及其诸种修正理论之间.如果认为危险之有无不是纯粹客观的判断,并且站在行为无价值的立场,就需要考虑:①从客观的角度,判断某种行为本身是否有引起、支配既遂结果的危险.这里的危险,不是绝对客观的概念,一般人能否感知危险才是问题的关键.②从主观的角度,判断行为人是否在事实认识偏差的同时,因为经验知识上显而易见的无知,才使得既遂结果未发生.③从判断主体的角度,将一般人而非裁判者作为判断主体,考虑公众的危险感觉.从以上三个视角出发,对不能犯和未遂犯进行区分,其基本的取向是具体危险说,其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改变中国刑法学通说基于纯粹主观说过于扩大未遂犯范围的现状,也不会导致不能犯的范围像纯粹客观说那样广泛,并且可以避免纯粹客观说在逻辑上和方法论上的不足,因而是合理的理论.对不能犯进行上述研究,可以得出许多重要的结论:在危险判断上,没有绝对的、纯粹的“客观”危险,危险概念中含有主观要素;区分不能犯与未遂犯,是为了提示行为不值一提,而不是为了检验结果发生的概率高低;不能犯的行为人虽同时有事实认识偏差和经验知识上的错误,但其对事实是否有错误,并不是关键,经验知识的欠缺才是重要的.  相似文献   

4.
本文站在客观未遂论的立场上,对我国传统的不能犯理论进行了反思和重构,认为未遂犯与不能犯的差别不在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危险或者犯罪计划是否危险,而在于行为自身是否具有导致发生结果的现实危险。以此明确不能未遂犯与不可罚的不能犯之间的关系,希望能对不能犯的深入研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本文从辨析未遂行为与未遂犯入手,详细分析了未遂犯在结果加重犯、危险犯、行为犯、不作为犯与行政犯等犯罪样态中的成立可能性,通过比较国外关于未遂犯可罚性范围的立法模式,说明我国在立法上限定我国未遂犯的可罚性范围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6.
未遂犯中的危险,应是一种“作为结果的危险”.未遂犯与不能犯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现实、具体的危险.“危险”有无的判断,应以事后查明的行为时存在的全部客观事实为判断资料,站在行为时的立场,根据客观的因果法则具体地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导致构成要件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为标准:行为客观上具有发生结果的现实可能性,只是意外地、偶然地导致结果没有发生的,成立未遂犯;反之,行为在当时确定地不可能发生结果或者发生结果的可能性极低的,是不能犯.  相似文献   

7.
不能犯新论     
不能犯事实上并未着手实施犯罪,而未遂犯是已经实施了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在德国,不能犯是可罚的,而日本的判例和学说都认为不可罚。在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的通说中,不能犯因为具备了主观罪过和客观犯罪行为这两个犯罪构成中最基本的因素,被划分在未遂犯的范畴,应按照犯罪未遂予以处罚。这是不恰当的,其本质上并未能理清不能犯和未遂犯构成的不同。本文将从我国司法实践入手,对各国不能犯学说进行批判,试图寻找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学说。  相似文献   

8.
中止犯与未遂犯的竞合形态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刑法学界对中止犯与未遂犯的竞合形态的研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将中止犯与未遂犯的竞合形态的类型仅限定于不能犯的某种特定情形,而疏漏了其他三种类型;二是关于中止犯与未遂犯的竞合形态的性质的三种学说(犯罪中止说、犯罪未遂说与折中说),均有失偏颇,既不能与有关犯罪形态的理论相衔接,也有悖于现行刑法的规定。实际上,该竞合形态属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的准中止犯。关于中止犯与未遂犯的竞合的性质问题,应引入准中止犯的概念,并通过立法途径来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9.
论未遂犯与不能犯之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刑法理论体系中,不能犯是一个极易混淆而又不应忽视的理论问题之一。不能犯是指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一种形态,故不能犯的学说与立法主要围绕不可罚的不能犯和未遂犯之区分为标准而展开。我国刑法理论中并不存在“不可罚的不能犯”之概念,只存在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的概念。不能犯未遂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仅作为未遂犯的一种类型存在,并且具有可罚性。而且,通说认为不能犯同时具备主观罪过与客观行为两个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我国通说的这种主张无疑体现了刑法的主观主义立场。因为不问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一律都…  相似文献   

10.
我国未遂犯处罚根据论经历了由主客观相统一说的混沌到客观未遂论的勃兴以及主观未遂论的坚守的理论嬗变.无论是根据当代刑法的基本立场,还是参照世界范围内未遂犯理论、立法与判例的变迁,抑或从中国当下的法治语境及客观需要出发,客观未遂论较之于主观未遂论,都是更为妥当和可采的未遂犯处罚根据理论.不能犯的可罚性是检验未遂犯处罚根据论的试金石.关于不能犯的危险性的判断,应当采取具体危险说,以适当地界定可罚的未遂犯与不可罚的不能犯,避免抽象危险说主观主义的倾向以及对于不能犯的可罚性抽象肯定而具体否定的局限,防止客观危险说自然主义的倾向以及过于扩张不可罚的不能犯范围的弊端.  相似文献   

11.
不同于德国刑法第23条第3款,日本刑法并未将不能犯作为未遂犯的子项加以对待,而是从根本上排除了不能犯的可罚性,并认为在不能犯的情形下并不存在实行行为的着手。于是,在不能犯论这一领域,日本刑法理论所面临的问题主要在于:在同样不存在实害结果的情况下,以何种基准和方法区分未遂犯与不能犯。与日本相同的是,我国刑法也否定了不能犯的可罚性以及不能犯这一情形下的实行行为的着手。据此,在刑法条文没有规定必须着眼于行为人的主观认知来区分未遂犯与不能犯时,有必要从客观的层面对不能犯论加以探讨,这正是不能犯论的日本路径于我国的借鉴意义之所在。  相似文献   

12.
有论者认为,危险犯是实害犯的未遂;也有论者认为,未遂犯是危险犯。本文指出,其实危险犯和未遂犯是两个在不同范畴下使用的概念,危险犯是以构成要件为标准对犯罪所作的一种分类,未遂犯不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分类,它只是故意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而已,而二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合关系,即危险犯也存在着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13.
《政法学刊》2015,(6):56-61
从立法层面讲,涉毒犯罪侵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属于行为犯;从犯罪行为人角度讲,其目的并不是挑战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归根结底还是为了谋取利益(不限于经济利益),因此,毒品犯罪属于目的犯,而不是行为犯。否则,单纯的购买、吸食毒品的行为也侵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却不构成犯罪,对此,现有理论给不出合理的解释。毒品犯罪中,居间行为的推波助澜让毒品更加泛滥,也增加了毒品犯罪的隐秘性,对居间行为的定性及处罚在理论上存在争议。鉴于刑法对毒品犯罪处罚的严厉性,有必要对毒品犯罪的不能犯和未遂犯做出明确区分,以免不当扩大刑法的打击范围。  相似文献   

14.
自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创建客观未遂理论并提出"不能犯"的概念以来,西方理论界关于不能犯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不能犯的问题,理论上主要是围绕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关系展开的,即不能犯是否作为未遂犯的一种类型。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有"危险性"。本文重点阐述了危险性判断理论,试图以此对我国理论界关于不能犯的通说作出反思。  相似文献   

15.
试析不能犯     
这是一个常见于各教科书的例子“某甲意图毒死某乙,可误将食盐当成砒霜放入乙要吃的食物内,乙吃后平安无事。”这个案例所要引出的一个概念就是“不能犯”。什么是不能犯最早提出不能犯问题的人是费尔巴哈。在他看来,关于未遂犯,犯人的行为与作为其目的的犯罪结果立于原因结果的关系是必要的。从所实践的手段或对象看,没有结果发生危险的场合,作为不能犯应当承认不罚性。当代研究不能犯理论较多的当属日本,他们认为不能犯或不能犯未遂,并不成立犯罪,因而不具有可罚性。从几个权威学者对不能犯所下的定义来看,尽管存在一定区别,但…  相似文献   

16.
车迅 《行政与法》2010,(12):118-121
近年国内一些学者开始对传统刑法学将不能犯作为未遂的类型之一的观点进行质疑,使不能犯成为理论界关注的问题。而笔者亦认为有严格区分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必要,故试图采用比较分析法,结合国内外关于不能犯的理论进行比较研究,建议我国采用具体危险说为标准区分不能犯和能犯未遂的界限,以实现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和社会保障机能。  相似文献   

17.
犯罪中止形态若干争议问题的再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中止,肯定论者的观点是难以成立的。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完全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中止犯与既遂犯竞合的情况下,可根据具体情况,或者按照一罪中止处理,或者按照另一罪的既遂处理。而对于中止犯与未遂犯的竞合,应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分别认定为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  相似文献   

18.
走私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走私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走私罪既遂的系走私罪未遂犯。走私犯罪作为行为犯,其既遂犯是指走私犯罪行为人在走私犯罪意思的支配下所实施的走私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走私犯罪构成全部要件。走私犯罪既遂、未遂的判断应当紧密结合海关监管业务展开,具体可以区分进出境通关走私和绕关走私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19.
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研究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刑法将绑架犯“杀害被绑架人”的犯罪学类型规定为刑法上的犯罪类型(绑架杀人),并无不当之处;对于结合犯应当作符合我国刑事立法的解释,绑架杀人属于结合犯;对于绑架杀人未遂的,应当适用刑法第239条“杀害被绑架人,处死刑”的规定,同时适用刑法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  相似文献   

20.
自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始,罪刑法定原则已经使罪与非罪的界限比较明确,但是在刑法理论界还是存在着很多关乎罪与非罪的焦点问题.不能犯就是其中之一.由于我国刑法当中并没有直接规定不能犯,因此我们只能从我国的刑法理论中去找寻不能犯的踪影.受传统的主观主义刑法学影响,我国的不能犯理论通说把不能犯定位成未遂犯的一种,即所有的不能犯都是未遂犯.但是随着我国刑法客观化的不断深入,通说已经不再符合刑法发展和社会现实的需要.笔者在研究危险判断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新的不能犯危险判断理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不能犯立法建议,以期对刑法理论和立法的发展、完善做出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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