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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作为自然人平等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涉及到法律、经济、伦理、生理、医疗技术等诸多方面,现阶段由生育权所引起的纠纷有愈演愈烈之势.要解决生育权对新时代提出的新挑战,就要求法律明确确认自然人的生育权,并对其加以法律保护.对此,可通过生育权立法的完善、生育权主体的扩充、生育权受侵害时法律救济的完善三方面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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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权基本问题的争议很大,学界对生育权的性质、权属主体和权能更是众说纷纭。生育权应是自然人主体享有的生育的人身自由权,是自然人人格要素之一,属人格权范畴。自然人享有平等的生育权,但男女生育权并非同等,它们在权能和内容上存在差异。男女生育权共同的权能有生育选择权、生育信息知情权等,无“生育隐私权”权能,且生育选择权受到限制,是相对的选择权。女性生育权较男性生育权具有更多的可选择内容和更大的知情权范围。此外,女性生育权还独有生育健康权权能。生育权的法律保护有待完善,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条需加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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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的性别冲突与男性生育权的实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也应该是自然人一项具体的民事权利.生育权立法与司法中存在性别歧视.男性生育权的权利内容受到诸多限制;男性生育权的实现依赖于女性生育权.男性的积极生育权与女性的消极生育权的冲突需要协调.处于强势地位的婚内女性生育权需要法律加以适当制衡,以便男性生育权能有效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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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是否是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一种权利?如果是,那么由于女性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生育甚至采取欺骗手段(如婚前隐瞒不育历史、私自堕胎)导致男性生育权无法正常实现时男性是否可以主张生育权的司法救济?面对越来越多的现实诉求,国家是否应该确立一个对男性生育权的保护已经成为一个焦点争议的问题。本文拟从以下三个层面递进剖析男性的生育权问题:首先说明了历经数千年的两性生育权之争存在的冲突,然后从中进一步推出男性生育权是否是应受法律的保护,接着讨论男性生育权的是否能得到司法救济;最后得出结论,以说明男性生育权无法正常实现时男性是否可以主张生育权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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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国际人权文件将生育权确定为人类的基本人权。虽然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育权,但是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代孕生育权是生育权的衍生,是伴随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关系到特殊主体生育权实现的一项重要权利。文章从代孕生育权的含义入手,通过宪政分析方法,从民主、法治、人权角度论证代孕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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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作为一项特殊的人权,需要男女双方的配合,也需要考虑到生育子嗣的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在发生夫妻生育权冲突时不宜过多地通过法律强制干预,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从保护女性的角度出发对夫妻生育权中的丈夫生育权进行一定的限制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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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生殖技术的民法学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现代生殖技术为我们人类带来了福音,同时也对传统民法提出了挑战。这些挑战突出表现为:自然人的生育权应成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父母子女关系应当采用新的界定原则、克隆人应当赋予其明确的法律地位等,而传统民法理论无法解决这些问题。因此,丰富和发展民法理论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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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的内容表明,男方生育权受到侵害,法律不再进行有效的保护和救济。但是,以"生育权冲突"理论为起点进行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夫妻之间与生育有关的利益矛盾实际上是配偶生育权内部两个生育权意思表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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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具有人权与民事权利的双重属性,理应在法律体系当中受到足够重视。但是我国目前对于生育权的保护只停留在公法层面,笔者认为只有将其纳入民法体系保护之下,才能实现真正有效的保护。本文就生育权和其民事立法保护进行探讨并由此提出了有关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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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问题愈益严峻,法律规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然而,人口性别比失衡的现象并未因此得以遏制.性别比失调问题有着复杂而深刻的原因,并非胎儿性别鉴定技术所致.站在生育权的视角上,性别知情权是公民生育权的应有之意.性别知情权并不损害他人权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应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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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生育权冲突的法律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处于对立统一的关系。夫妻双方均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夫妻生育权利的行使和实现有赖于夫妻双方的协力与配合,应当通过协商方式加以解决。其中,妻子一方享有生育的天然优势,完全有权实行意思自治。法律在保护女性生育权的同时,对男性生育权也应予以肯定和保护。当夫妻之间发生生育权冲突时,应由当事人协商或第三人调解解决;在双方无法达成合意的情况下,离婚便成为解决夫妻生育权冲突的合理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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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基因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生命科技的飞速发展挑战着法律,基因的法律问题显现在人们面前,明确基因的法律地位是研究基因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前提。在法律地位上,自然人的基因是自然人的一种物质表现形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客体——生命、健康和身体一样,应当作为人格权的客体之一,受人格权保护,称之为"基因人格权"。当基因一旦与人体分离后,是一种真实的物质存在,具有了财产权的特性,将与身体分离的基因界定为财产权的客体,此时对基因的人格利益转化为财产利益,以财产利益进行保护。自然人的基因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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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生育权实现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生育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在现代社会有着特殊的含义,妇女生育权的实现与社会经济的稳定增长和持续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政府必须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物质利益的导向作用,来保护、影响并引导人们的生育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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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是人格权,不受任何第三方的支配和干涉。男、女缔结婚姻后,在生育问题上产生分歧即导致夫妻间生育权的冲突。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应充分协商,共同行使。生育权发生冲突时,在受孕前提下,女性享有生育的最终决定权,有权自主决定终止妊娠或继续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在没有受孕的情况下,丈夫也无权强迫妻子怀孕生育。在妻子无理由擅自堕胎情形下,丈夫可通过离婚等途径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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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是人人生来所固有的基本权利,也是一项人格权,不受任何第三方的支配和干涉。在人们权利观念不断增强的现代,生育权伴随着世界文明的发展和进步被人们所重视,从而要求在法律上予以确立和保护。在合法婚姻下的夫妻双方平等享有生育权,在行使生育权过程中难免遇到冲突,应当尽可能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否则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只能允许双方通过离婚手段来保护及更好实现各自的生育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