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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础性权利,是消费者取得其他权利的重要保障,是消费者完成自身消费活动的前提条件。消费者知情权的义务主体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义务主体———生产经营者,在一些公用企业的公益性服务合同中,政府作为一种特殊的义务主体,其在消费者特殊领域的消费活动中的特殊地位不容忽视。此外,媒体以及其他组织也承担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知情权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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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合同前信息义务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消费者合同前信息义务对应消费者知情权,旨在弥补信息不透明和不对称。对于该义务范围,欧盟第2011/83/EU号指令作了统一规定;法国法区分一般信息与特别信息义务,规定遗漏实质信息构成商业欺诈;德国主要在《民法典施行法》中作规定,日本和我国规定得较笼统。违反该义务的,经营者应赔偿消费者缔约损失,消费者得请求撤销错误的意思表示,撤回期间的起算和时长受到影响,在成立消费欺诈时适用惩罚性赔偿。我国消费者合同前信息义务规则从体系到内容存在诸多缺陷,建议注重义务视角、梳理规范逻辑、明确时间节点、区分交易类型、增设撤回权告知义务、重构消费欺诈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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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知情权旨在消除经营者和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带来的不利.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仍然享有知情权,但是,由于网络交易是一种非面时面的交易,在经营者不提供信息或者不提供完整信息的情况下,在线消费者的知情权就很难实现.因此,应对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的知情权予以特殊保护.保护的措施应包括这样几个方面:转变消费者的信息获取方式、确立经营者的在线信息披露义务、明确C2C交易中自然人的经营者身份、建立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誉评价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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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知情权在现代消费者权益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是消费者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面对当前汽车消费过程中收费项目繁多、收费依据不明等收费问题,汽车消费者知情权存在行使与救济双重困境。对此,立法方面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知情权的内涵作进一步细化;司法方面应充分考虑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构建权利义务双重保护模式,以求汽车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实质公平;政府相关部门可通过设立专门机构、落实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对汽车销售领域的行政监管;行业协会应发挥作用,构建行业信用体系,畅通信息交互渠道,以实现社会共治背景下的多方位保护汽车消费者知情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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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当前我国的金融产品越来越专业化和多样化,金融消费者在自身的金融交易过程中,其信息弱势地位越来越明显,过去传统的法律将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放在了平等民事的主体地位,并没有要求我国的金融机构对于金融消费者充分履行信息披露这一义务,进而使得金融消费者以及金融机构这二者处于一种义务和权利不平等的状态,并且因此引发了很多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侵害的事件。知情权是法律赋予金融消费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基本权利,也是金融消费者行使其他权益的重要基础。本文从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必要性入手,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建立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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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信息的基本渠道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真实、充分、明确的食品安全信息;大众传媒客观、全面的宣传报道食品安全信息;消费者协会切实履行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的法定职能;政府以主动公开为主体、被动公开为补充,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是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信息的四条基本渠道。本文指出只有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起统一、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发布、反馈机制,才能真正实现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情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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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品可供消费者选择,在消费者购买之时就必然需要有足够的信息来做出理性的判断,但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明显处于信息劣势,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就显得越来越重要。本文从消费者知情权的内涵界定入手,分析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现状,进而通过对具体的案例分析提出相应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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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食品消费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及食品安全的不确定性引发了消费者的普遍关注,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有助于转基因食品的理性消费和转基因技术的健康发展。因此,应借鉴美国和欧盟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主要制度,从标识制度、安全评价和检测制度以及公众参与制度等方面构建和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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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金融产品走向多样化、专业化,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的信息弱势地位日益凸显。传统法律将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视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未要求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履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从而使两者处于权利义务不对等状态,并由此引发了诸多金融机构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有鉴于此,一些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纷纷在立法中对金融消费者实行倾斜保护,强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义务,引入适合性规则。我国立法并未在实质上贯彻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在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上存在诸多缺陷,亟须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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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网络经营者通过隐瞒真实身份、发布虚假广告、使用网络消费格式条款等欺诈手段侵害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网络交易新特征,公权机构为保障网络消费者知情权,可以考虑运用信息规制工具去规制信息不对称、建立信息有效披露机制;同时采取赋予网络消费者反悔权、完善网络经营者赔偿责任制度等措施有效规制网络消费欺诈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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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消费者在市场中获取消费信息的不对称,以及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败德行为,两者给消费者的知情权的实现造成危害,世界各国制订了严格的实现消费者知情权的措施,我国应该在充分借鉴和吸收国外的先进立法和司法实践,从而完善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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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消费者在市场中获取消费信息的不对称,以及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败德行为,两者给消费者的知情权的实现造成危害,世界各国制订了严格的实现消费者知情权的措施,我国应该在充分借鉴和吸收国外的先进立法和司法实践,从而完善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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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知情权在消费者权利保护体系中处于基础性的重要地位,对于平衡消费信息不平衡,建立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在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方面存在立法的滞后性、执法的难操作性以及监督的力度不够等问题,基于现状有必要通过不断完善相关立法、增强执法的可操作性以及加强监督等措施来不断完善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更好的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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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涉及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经营者——电子商店在网络交易中扮演了"柜台租赁者"和"广告主"这两个角色。网络空间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严重威胁,电子商店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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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往外地包含吃、住、行、游、购、娱于一体的综合消费是旅游消费的通常特征。旅游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索赔权的保障现阶段还存在缺陷,建议通过立法明确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服务人员的权利、义务,规范旅游合同,完善责任等措施加强对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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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9,(2):119-136
"信息"作为日常用语和学术用语目前被广泛使用,但其时间并不长。自1993年始,"信息"一词零星出现于法律文本,20年后才普遍、大规模地进入法律文本中。相对于其他规制工具,信息工具的功能优势极其明显,因此近几年在我国各类立法中被较多采用。由于缺乏充分的理论支持,对消费及消费者保护中多主体间的信息关系未能系统认知,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大修改没有全面考量并运用信息工具,导致消费者评价、适当性、消费教育等多个重要制度有所缺失。由于理论认知的不充分,经营者信息提供义务等多个信息工具制度在设计中出现不当,这都需要通过立法对制度予以确立和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