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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在恢复性司法理念下所孕育的一种刑事案件解决模式。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提出了一种全新的解决刑事案件的方案。刑事和解制度体现了对被害人与犯罪人双方主体地住的尊重,寻求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利益价值最大化。本文就如何设立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做了一些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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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刑事和解的中国模式——以刑事谅解为基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政法论坛》2008,(6)
刑事和解是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对话和协商,就刑事纠纷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从而终结诉讼,不再将案件移交法庭审判的活动。国家与被追诉人之间的"刑事和解"和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刑事谅解"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意义。目前国际范围内的刑事和解主要包括宽宥型、合作型和妥协型三种类型。我国和谐司法语境下的刑事谅解与西方恢复性司法语境下的刑事谅解有着不同的产生背景,但都旨在促进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协商。刑事司法环境的优化与刑事谅解机制的出现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提供了良好的机遇。我们应当以刑事谅解为基础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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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一种让被害人与犯罪人直接对话,恢复双方关系,犯罪人可以免于或减轻刑事处罚的制度。在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首先要转变传统观念上的对犯罪的理解,把犯罪首先当做是对个人的侵害,提高被害人的地位,尊重被害人的选择,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刑事和解,从而达到节约国家司法资源、抚慰被害人、回归犯罪人,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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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体中,被害人先后经历了原始被害人中心、被害人隐形与被害人重新复兴三个时期。在这三个时期中,被害人在刑事领域中的地位经历了从辉煌到失落在再到重新回归的变化。现代刑事政策运动的客观趋势是将保护受害人放在首位,而不是把惩罚犯罪人放在首位。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主导的被害人救助、被害人权利保护、刑事和解等运动正是这种趋势的体现。我国应该顺应这种趋势,切实的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与权利保护,确立犯罪人和被害人同等的地位,建立国家—犯罪人—被害人三位一体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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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质上看,我国传统刑事司法是报应性司法模式,是以犯罪人为中心的,漠视了被害人的权利救济,不利于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而恢复性司法模式的一个重要的价值取向就是对被害人的尊重和保护。应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指导,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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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谐司法的背下,刑事和解作为一种较好的实现被害人—犯罪人达成和解,恢复被破坏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为学界所重视。近来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国外未成年人犯罪形式和解进展良好,而我国还未建立这种制度。我们应当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探析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形式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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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注重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平衡、被害人和犯罪人权益的平衡,是以人为本、和谐有序理念在刑事司法领域的体现。它所折射出来的现代性民主和法制的内涵具有普适性的价值,但也存在着天生的制度隐忧。理性对待刑事和解制度,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刑事和解制度应是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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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刑事理论的发展过程中相继经历了以保护犯罪加害人权益为核心和关心被害人权益的时期。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并不是完全被动的存在,甚至在一定情况下还可能起到主动的作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被害人与加害人的互动对被害人与加害人身心的恢复和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可能更为重要。刑事和解就是这样一个试图建立被害人和加害人互动关系,以最大程度维护双方利益的制度。刑事和解制度起源于20世纪40年代,它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和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的角度出发,体现的是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本文试从犯罪加害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的角度分析刑事和解的概念和历史发展,进而探讨这一制度的理论依据和不足之处,以及这一制度如何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下得到最有效的建立和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