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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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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将民事习惯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去,在一定条件下,甚至作为法律渊源来执行,可以充分发挥民事习惯在司法体系中的补充法律规范,弥补法律漏洞等效能.文章积极从民事习惯司法运用的角度开展探析,首先对于民事习惯运用与司法的原因进行了探析,在此基础上总结和归纳了民事习惯司法运用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长期以来,民事习惯在中国现行法律渊源体系中处于一种"无名"但"实行"的尴尬境地,立法和司法的分歧导致这一问题在学界长谈不衰。本文认为应转换视角,从司法角度来看这一问题,充分认识、肯定民事习惯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同时考虑到民事习惯本身特点及其在适用时的严格条件,又应看到民事习惯的法源地位应严格限制在法治框架内,在转型时期的法治话语中,不应大量进入民法制定法,充其量只能被作为补充法律渊源适用。  相似文献   

3.
习惯与习惯法在本质上具有统一性,即它们虽然与国家法一起规范着人们的行为,维护着社会秩序,但其本质都不是国家法,而是一种"规范".民事习惯作为本土资源中重要的一部分,在立法过程中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首先我们应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广泛的民事习惯调查,并在此基础上鉴别优劣.我们在选择民事习惯时,应该选择其中具有一定通行性、实用性、代表生产力发展方向、又不与现行法及善良风俗之观念相冲突的民事习惯.  相似文献   

4.
基于现实的需要民法习惯应当在我国民事法律的渊源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并对指导民事法律实践的发挥潜在作用。本文试图在现行法的框架内,讨论以下两个问题,即民事习惯是否应当成为我国民法所认可的法律渊源,民事习惯在多大程度上以何种方式被导入我国民法体系中,以论证民事习惯导入我国民法体系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5.
民国间民事习惯调查中所见的中人与保人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国间由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的《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记载了大量的民间习惯,其中有多处关于中人和保人的习惯。中人、保人是目前可见的当时大部分民间民事契约的基本构成要件,在民事活动中有独特的地位。一、中人“中人”即居间人。从唐代开始,居间活动扩展到商品交换的各个领域,在交易的过程中,都有居间人参与。汉代以前的驵侩是专门从事牛马交易之居间活动的,六朝至唐居间人的活动扩充到一般交换领域,称为互郎,唐以后称牙人。据陶宗仪所著《辍耕录》中说:“今人谓驵偿为牙郎,本谓之互郎,唐人书互作牙,牙似五字,因…  相似文献   

6.
曹燕飞 《法制与经济》2008,(14):23-24,29
基于现实的需要民法习惯应当在我国民事法律的渊源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并对指导民事法律实践的发挥潜在作用。本文试图在现行法的框架内,讨论以下两个问题,即民事习惯是否应当成为我国民法所认可的法律渊源,民事习惯在多大程度上以何种方式被导入我国民法体系中,以论证民事习惯导入我国民法体系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7.
李燕 《法学评论》2023,(3):56-67
民事司法与人权保障存在密切联系,民事司法应有效保护人权并在司法过程中实现人的尊严。人权保障的实践积累是我国民事司法人权保障话语构建的基础。“可接近”“可参与”“受信赖”构成民事司法人权保障体系的逻辑起点,形成由“裁判请求权”“程序主体权”“平等对待权”“参与知情权”为核心的概念体系。经由当事人对裁判形成的主导作用与诉讼程序推进的共同作业机制,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通过实践、学理、制度传播实现我国民事司法人权保障话语的表达。  相似文献   

8.
民事习惯是民法典编纂不可忽视的元素,但是当前民事立法对民事习惯的规定形式单一,过于概括.民事立法对民事习惯规范的应对应该是一个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共同作用的复杂规范体系,而其中禁止性规范是基础规范.通过具体考察分析复杂的民事习惯实践,结合禁止性规范中效力性禁止、管理性禁止的区分,就会发现对民事习惯的禁止应当是复杂的而非单一的“一刀切”模式,具体来说包括全部的效力性禁止、部分的效力性禁止、管理性禁止和不得禁止四种规范应对.同时为了表意的准确,禁止性规范表述上采用不同的规范语词也是必要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用“不得”、“禁止”、“不得禁止”等语词.只有细致地分析认识民事习惯的复杂性以及对其禁止的复杂性,才是对待民事习惯的合理态度.  相似文献   

9.
民事习惯是我国在制定民法典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本土法律渊源。民事习惯的特性和功能决定了民事习惯与民法典的密切关系,为了更加有效地发挥其社会调控功能。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应对民事习惯予以深入思考和科学对待。一方面,应将民事习惯确认为民法典的渊源之一,另一方面,应在民法典中对民事习惯予以科学处理。  相似文献   

10.
傅郁林 《当代法学》2013,(2):105-115
民事纠纷解决分为诉讼与诉外或司法与非司法两大途径。所谓"司法最终救济原则"是指司法对于事项都保留"最终"救济权,但司法救济的具体方式既包括通过起诉启动的"司法初审救济",也包括经由诉外途径解决后再通过不同法定渠道进入司法程序的"司法事后救济"。"可诉性"要件包括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前者是根据诉讼客体自身特征确定的获得任何方式的民事司法救济均须满足的前提条件;消极要件是根据种种政策性考量而对司法初审管辖权即起诉权设置的一些限制性条件。诉外途径的事后司法救济应与具体纠纷类型及其诉外途径的自愿性与强制性等不同特征相匹配,确定不同层次的司法审查标准和程序,与初审司法救济一并构成多类型、多层次的民事司法救济体系,并与基层亲民性司法与中高级法院专业性司法的司法职能分层目标相吻合。  相似文献   

11.
税宗瑜 《法制与社会》2013,(29):130-131
具体国情决定了将风俗习惯引入民事审判有其历史必然性。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制度保障和陈旧观念的影响,法院运用民俗习惯的探索并没有取得理想效果。当前,如何将善良的民俗习惯有条件地引入民事审判领域,舍理运用善良风俗,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是理论和实务界面临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12.
吴杰 《现代法学》2011,33(3):135-141
我国提倡的"能动司法"并非西方语境下的司法能动主义,也并非审判方式上的职权主义回归,同时,能动司法的目的也不在于异化法院的功能。能动司法理念的提出是为了强调司法除了被动性之外,也有积极、主动的一面,其目的在于矫正以往司法改革中单纯将司法权定位于被动、消极的倾向。在民事审判权运作机制中,有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之分。能动司法的理念只有在民事审判权运作机制中加以务实分析,才能勾画出民事审判权运作机制中的司法能动与被动之思辨关系。  相似文献   

13.
以目前民事司法改革的新机制——速裁机制为研究对象,从速裁机制产生的社会背景入手,结合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总结了我国现有的两种速裁机制的设计类型,比较了速裁机制与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异同,并针对实践探索中出现的问题,以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为依托,提出改革的建议,以期民事速裁机制能在今后发挥更犬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以目前民事司法改革的新机制--速裁机制为研究对象,从速裁机制产生的社会背景入手,结合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总结了我国现有的两种速裁机制的设计类型,比较了速裁机制与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异同,并针对实践探索中出现的问题,以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为依托,提出改革的建议,以期民事速裁机制能在今后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1993年芬兰的民事司法改革广泛涉及民事司法体制、民事审判程序不同阶段的划分、诉讼进行方式、陪审团作用等方面的改革。一、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芬兰的民事司法改革并不局限于民事程序制度的改革 ,同时也涉及民事法院体制的改革。改革以前 ,芬兰的民事第一审法院有两种 ,分别为 :市法院 ,这种法院在比较古老的市镇 (即在 1 959年以前建置的市镇 )运作 ;地区法院 (kihlakun nanoikeus) ,这种法院在新市镇的乡下地方运作。这样 ,在 1 993年 1 2月 1日以前 ,芬兰的民事法院等级体制自上而下表现为 :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市…  相似文献   

16.
一、民事司法改革的基本实践1993年芬兰的民事司法改革广泛涉及民事司法体制、民事审判程序不同阶段的划分、诉讼进行方式、陪审团作用等方面的改革。一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芬兰的民事司法改革并不局限于民事程序制度的改革,而且也涉及民事法院体制的改革。改革以前,芬兰的民事第一审法院有两种,分别为:①1市法院,这种法院在比较古老的市镇即在1959年以前建置的市镇运作;2地区法院,这种法院在新市镇的乡下地方运作。这样,在1993年12月1日以前,芬兰的民事法院等级体制自上而下表现为:最高法院-上…  相似文献   

17.
胡学军 《当代法学》2023,(6):124-135
《民法典》的成功颁行呼吁健全完善相配套的民事纠纷化解程序,也为民事诉讼法典的编纂提供了契机。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必然性与紧迫性在于其有助于实现民事程序与民事实体法的协调与对接、完成民事程序法制度与理论的内在体系化、并最终实现从程序法定到程序法治的中国式现代法治的升华。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具有法典的雏形与某些特性,但民事诉讼法法典化既是补交之前尚未完成的遗留作业,又是带有“再法典化”性质的具有一定探索性的未来工程。民事诉讼法法典化难以依循《民法典》编纂的逻辑与技术,民事程序群之间的逻辑关系适于以原型范畴理论解释,以这一逻辑为基础的“家族相似性”原理宜作为民事诉讼法典的编纂技术,以理顺各程序部分的顺序与相互联系。  相似文献   

18.
编纂民法典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从尊重生活、承续传统出发需要处理好民法典与民事习惯的关系.我国现有宪法、法律(狭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都对民事习惯有具体规范或概括规范,涉及物权习惯、商事习惯、婚姻家庭习惯、继承习惯、丧葬习惯等民事习惯.但现有法律规定没有明确将习惯规定为一般法源,规定的内容较具体而不能涵盖全部民事行为,需要在民法典编纂时予以认真对待、恰当处理.  相似文献   

19.
论民事习惯在近现代民法中的地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论民事习惯在近现代民法中的地位●谢鸿飞一般认为,在英美法系国家,习惯是最主要的法源。①普通法的创造,与“民众的习俗、智慧及其意愿有最密切的联系。”②司法界的职能即在于适用“‘法律理性’处理案件,使习惯更为具体和明晰。”③可见,习惯在英美法中有着举足轻...  相似文献   

20.
芬兰属大陆法系国家,在司法体制架构上遵循司法事务与行政事务相分离的原则。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由司法部负责。芬兰司法部下设四大部门,即公共司、司法管理局、立法局和狱政局。其中司法管理局内设专门负责民事执行事务的民事执行司。芬兰早在1895年就制定颁布了《执行法》,该法自实施109年来,进行过多次大的修改。2004年3月初是最新修改过的一次。 民事执行司的主要职责有五项:一是负责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的执行。二是负责税收案件的强制执行。三是负责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四是负责医疗收费的强制执行。所谓医疗收费的强制执行是指,患者在公共医疗机构(即国立医院)看过病后,不按时足额的支付应承担的医疗费用,经医院多次催促,其仍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医院便可以向民事执行司申请,民事执行司依据医院出具的医疗收费证明就可以强制执行,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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