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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比较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综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傅郁林 《中国法学》2002,(5):188-189
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主持、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的"比较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于2002年8月8日至10日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  相似文献   
2.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和总体方向仍然应当是司法现代化和司法专业化,完成从“前现代”向“现代化”的转型。然而,这种转型不是采取任何单一的价值取向或矫枉过正措施,而是要以社会分工的专业化程度为标志实现社会进化,通过精密的分流装置,体现权限分界、职能分层、案件分流、程序分类的基本思路,从而在价值冲突中系统地重构我国现代化的民事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3.
我国审判监督模式评析与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良性审判权制约机制应当体现的几个重要理念和原理,即诉讼程序系统中的自组织原理与当事人主义理念、宪政体制中权力分立、彼此独立和相互制约的原理、审级制度中的职能分层与双向制约原理、司法错误救济机制服从于司法终局性与正当性的原理。而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于权利和权力资源的配置模式以及以此为基础形成的审判监督模式违背了上述原理。1.诉讼程序内法官权力与当事人权利的配置模式。在我国传统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庭的权力没有受到来自程序主体当事人权利的有效制约。具体表现在:(1)在实体权利范畴内,当事人的处分权仅受到法律…  相似文献   
4.
一、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规范化问题民事审判制度改革以建设法治为目标。而法治首先意味着有序———尽管秩序只是法治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既是一个理想或目标,更是一个过程。以“有序”为特征之一的法治目标在这个以实现这一目标所进行的改革过程中,恰恰受到来自以下两个方面无序或谓“不确定性”的挑战,从而显示出规范改革措施和坚持司法统一的必要性:首先是现代社会生活自身的不确定性。现代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生活的迅速变化即社会生活的不确定性,以具有确定性属性的法律去调整如此复杂多变的…  相似文献   
5.
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学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二十世纪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再回眸(一)二十世纪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贡献①二十世纪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与民事诉讼立法和实施是同步发展的,其发展阶段可以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正式颁布为标志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其主要贡献主要体现在对制度建设的直接影响和参与以及在诉讼法学建设方面的理论积累:1.为制定第一部民诉法提供舆论和理论准备,并通过对试行民诉法和民诉法的注释,为民诉法的适用提供了理论依据。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与其他法律学科一样,是在废除旧法统的政治背景下白手起家的。然而,作为人民民…  相似文献   
6.
“诉前调解”与法院的角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调解——作为社会纠纷解决体系中的一种方式——在审判实践中又一次来到前台,大放异彩,成为当下司法改革中一个绕不过去的议题。本期策划文章,既有给调解以正当化的理论论证,也有从理论视角出发对其回归提出质疑,更有法院在实践中"摸着石头过河",形成了一整套制度试运转以观其成效。促进争鸣,让不同的思想在这里碰撞,最终静看一个相对完备调解制度的"瓜熟蒂落",这正是我们策划的目的所在。  相似文献   
7.
中国民事诉讼立案程序的功能与结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诉讼程序在总体框架上呈现结构分立而功能交汇的特征,立案程序在司法行政管理体系上独立于审判程序而在功能上与审判程序混为一体,在当下大调解模式下更与诉外解纷程序之间混沌不清。本文以区分司法的社会责任与职业责任为基础,强调立案程序在区分咨询性质的起诉与起诉意向明确的起诉时不同态度,同时确立了我国诉讼要件审查标准,即须有争议存在,且争议具有民事性(平等主体之间)和法律性,从而为转型时期的中国将非典型案件逐步转化为具有可诉性的案件提供可资参考的抽象标准。  相似文献   
8.
小额诉讼与程序分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和目标,是为了弥补正式司法程序在便民诉讼方面的缺陷,而不是像我国法院期待的那样为了分流案件或分解司法压力.与西方问题不同的是,我国民事司法本来就是以简单的民事关系和传统民事纠纷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调解为重心、以职权主义为理念的诉讼程序,这些正是西方司法制度所不具备故而只能通过小额诉讼程序才能体现的重要特征.因此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总体方向是将适应市场体制和商事社会需求的专业化、规范化、体现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的普通程序从传统司法模式中分离,同时必须改变程序分类单一和改革目标单向的结构,因为这直接导致了目前简易程序的严重滥用并且民事司法改革方向无法确定.故须首先按照不同的价值目标对程序进行如下分类:实行一审终审制的非讼程序应适用于民法、公司法等实体法所规定的更大范围的非讼事件;实行职权主义和调解优先原则的家事诉讼程序应当独立建构,优化督促程序等商事速裁程序,并通过诉讼成本分担等制度杠杆抑制支付令异议;改变独任制(审判组织)与简易程序(诉讼程序)捆绑模式,以使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各自的价值目标和适用范围不受法官人手的影响而得以明确.  相似文献   
9.
<正>证据和证明在诉讼中的地位,无论怎样强调都不算过分。甚至可以武断地说,裁判的技术实质上就是发现客观事实和建构法律事实的技术,而证明则是发现事实和建构事实的主要(不是唯一)手段和路径,因而也成为整个一审程序乃至成文法国家的二审程序的核心任务。也许正是缘于证据和证明的这一重要角色,更缘于诉讼法学界对这一角色日益深刻的认识,近年来赐稿于《中外法学》的诉讼法学方向的论文,不约而同地集中火力攻克证据与证明问题。我们欣喜地看到,许多研究已经由纯粹的技术视角,转向诉讼程序的  相似文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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