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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针对中国《海商法》有关海运提单强制适用问题,分析国内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引发的中国《海商法》是否对进出国内港口货物签发的海运提单具有强制适用,以及根据提单法律适用条款引用的外国法违反了中国〈海商法》第44条的强制性规定是否给予确认的争论。论述中国《海商法》第4章虽为强制性规定,但并不能得出强制适用于所有进出口的海运提单。中国《海商法》只有作为提单的适用法时,才具有强制效力。提出中国《海商法》应明文规定其强制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2.
罗洁 《人民司法》2020,(2):74-77
【裁判要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因承运人原因导致货物受损,承运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应限定为修复费用或货物实际损失。贬值率计算方式排除了市场价格的变动因素,从平衡承运人与货方利益出发计算实际损失。结合合同违约赔偿之因果联系规则及合理预见规则,即使货物受损时市场价格上涨,亦可采用贬值率计算损失。  相似文献   

3.
试论海上货物留置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试论海上货物留置权官选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虽集中规定了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及船舶抵押权制度,但是,海上货物留置权(以下简称货物留置权)制度却散见于其第78条、第87条、第88条、第141条、第164条之中,加之其规定得比...  相似文献   

4.
记名提单无正本提单放货现象在国际贸易中普遍存在,成为贸易欺诈的温床之一。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我国《海商法》中关于记名提单的规定意见不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正确运用法律解释方法。采用解释现行法的立场应当以立法者的规范目的为解释目标,不应偏重比较法的解释方法。从文义解释出发,以历史上海商法立法者的规范目的为基础,结合对《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关于提单定义的正确理解,从《海商法》第71条可以推论出,记名提单下承运人须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这是法律规定的承运人的交货条件,同时也是承运人的合同义务。采用体系解释标准,将我国《合同法》第133条、135条关于货物交付与单证交付的效力规定与《海商法》第71条、78条、79条相结合,可以得出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提单(包括记名提单)具备物权凭证属性的结论。我国的记名提单法律制度适应了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不应轻言修改。  相似文献   

5.
张文哲 《河北法学》2015,33(4):133-140
定期租船(简称“期租”)的承租人享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包括可以自由地决定运输何种货物,除非此种货物是非法货物或是期租租约明示的危险货物.但是对某种特定货物是否为危险货物以及承租人对该特定货物是否享有经营自主权仍存争议.英国法对此的态度是在肯定承租人经营自主权的同时,明确承租人对运载危险货物所造成的损失需承担严格责任.相比之下,我国《海商法》第135条的规定则不甚妥善,不仅忽略了危险货物定义仍存争议的事实,削弱了承租人的经营自主权,而且没有明确承租人对于运输危险货物的责任.综合考虑,当期极有必要借鉴英国的相关做法以完善我国《海商法》第135条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6.
论承运人在目的港对船载货物的留置权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本文结合海事司法实践和国内留置权立法趋势 ,阐述了海上承运人留置货物面临的困境。通过比较外国法律指出《海商法》第 87条规定的不合理性 ,并以海上运输之特点及承运人和收货人的利益平衡为重点论述了承运人对船载货物行使留置权不应以货物所有权归属债务人为条件 ,最后就承运人行使留置权的范围和程序提出了对《海商法》的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7.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承租人除支付运费外,另一项基本义务就是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第IO0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货物……因未提供约定的货物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在航运实务中,承租人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还是较为常见的,主要表现为:末提供任何货物、提供非合同约定的货物和提供的货物末达到合同约定的数量。当出现上述情况后,出租人如何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应对策来保护自身的权益和索赔损失便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内容。船舶抵达装货港后,若…  相似文献   

8.
探讨了中国《海商法》第50条第4款中规定的认为货物灭失行为的法律效果,并分析了谁是“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货物被认为灭失后其所有权转归承运人所有,而所有权的转移是通过强制缔约的方式进行的,同时对被认为灭失的货物被运到目的地后如何处理提出了意见。  相似文献   

9.
海上货物运输“一年时效”规定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前言我国《海商法》第257条1款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自《海商法》实施以来,该“一年时效”的规定似乎被认为在海商案件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然而笔者总结了不同类型的案件,发现有些类型的案件中,该规定是否适用,值得商榷。特此为文,与对同类问题感兴趣者共同探讨。一、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释义海上货物运输是基于运输合同而产生的运输行为。我国《海商法》第257条中所称“海上货物运输”也应是一种行为或方式。任何行为必定得基于某种…  相似文献   

10.
《铁路法》第十七条就铁路运输合同赔偿问题做了具体规定,对于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铁道部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五十六条中规定了赔偿限额,不保价运输的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100元,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2000元;个人托运的搬家货物、行李每10公斤最高赔偿30元,实际损失低于赔偿限额的,按货物实际损失的价格赔偿。  相似文献   

11.
我国海商法第50条第一款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汉堡规则》第5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货物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或者在没有这种约定时,未在按照具体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海上契约规定的卸货港交付,便是迟延交付”.从形式上看,海商法关于迟延交付的规定与《汉堡规则》相似,但实际上是有区别的.汉堡规则第5条第1款,实行的是推定过失责任制,而海商法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海商法第50条开宗明义:“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这一规定是《汉堡规则》所没有的.当然,第50条也没有《汉堡规则》中“或者没有这种约定时,未在按照具体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这种规定.此外还有一个区别,《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迟延交付的赔偿限额为运费的2.5倍,而海商法规定的是以运费为限.  相似文献   

12.
本文简要论述在我国《海商法》下对运输危险货物的规定 ,特别是第 6 8条以及该条下两款的差别。  相似文献   

13.
针对航运实务中托运人常常遇到的识别危险货物的困惑,结合两个重要国际公约,总结、归纳了对各类型危险货物分类并指明了识别依据。同时结合中国《海商法》第68条第1款,就托运人的责任基础进行探讨,认为《海商法》第68条的立法本意和"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原则基本相同,托运人在危险品运输中公平、合理的民事责任应为"过错责任",而不是"严格责任"或应承担绝对的"赔偿义务"。  相似文献   

14.
分析探讨因对海上承运人承运货物责任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所引发的承保、适用保险条款、隐名保险等问题,澄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4条“保险利益”规定引起的歧义,提出对第44条规定的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15.
本文以被视为灭失货物再现后货物所有权归属问题为核心,在对我国海商法相关条款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指出"被视为灭失货物再现"是海商法的一个空白点.在对相关法律制度中类似事件进行比较与借鉴的基础上,就如何确定被视为灭失货物再现后货物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提出了修订<海商法>第50条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16.
中国《海商法》下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运费追偿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本文根据航运实践和我国《海商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归纳了承运人收不到运费的几种情况 ,提出承运人根据《海商法》第 88条规定向托运人追偿运费的条件 ,重点论述了 FOB、CIF贸易术语下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运费追偿权 ,最后提出对《海商法》第 88条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7.
告知义务及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已于1993年7月1日施行,《海商法》第222条和第223条对海上保险法律关系中的被保险人所负的告知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作了较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既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也不同于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既改变了《海商法》生效前的法律,又有别于在世界海上保险市场很有影响的英国法,对我国海上保险实务界和法律界来说,是一个新的法律规范。而且,《海商法》的这些法条本  相似文献   

18.
我国《海商法》第59条规定了承运人以及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丧失限制单位赔偿责任权利的情况:“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56条或者第57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不得援用本法第56条或者第57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由此我们可以明确,如果承运人有“故意”或者“明知”的过失…  相似文献   

19.
各国对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发生原因并无明确规定,不论是依合同,或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均可成立留置权,如台湾“民事法规”。而我国《民法》及《担保法》则将留置权限定于合同之债范围内,只有依合同占有债务人动产方可成立留置权,如《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因此,海上货物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必须是依海运合同产生的债权。我国《海商法》第87条、第94条及第141条明文规定,承运人为其应当被支付的费用有权留置债务人货物。既是法律规定,我国《海商法…  相似文献   

20.
水路货物运输中托运人的货物处置权是指在水路运输中,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至交付收货人前,对货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性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308条对此作了规定,但规范海上货物运输的《海商法》却没有相应的规定。由于水路运输包括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运输的关系方以及运输单证有所不同,托运人货物处置权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而《合同法》对此规定又比较笼统,在适用上和与《海商法》的衔接上均有一定的缺陷,因而,有必要对此予以研究。 1.托运人贸物处置权的含义及性质 托运人的货物处置权在内容上包括中止运输、返还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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