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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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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扬 《法律科学》2012,(1):168-177
当然无效抗辩是指,在专利权侵权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直接主张原告专利权"当然无效"因而抗辩自己的行为不侵害其专利权。当然无效抗辩具有独立价值,它赋予了法院在个案中认定专利权是否存在无效理由的权力。当然无效抗辩的提出只要具备专利权无效理由这个要件即可,但在除斥期间经过后,被告无权再提出当然无效抗辩,专利权无效审理非适格请求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也可以主张当然无效抗辩。由于宪政体制、司法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在暂时尚未具备采纳美国赋予法院最终确认专利权效力做法条件的情况下,作为一个过渡性的措施,在专利权确权机制方面,我国专利法有必要吸纳当然无效抗辩。  相似文献   

2.
法国法上的专利权仅是一种权利推定,专利权的有效性认定直接由法院主管.具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独立于行政机关对专利权的有效性进行认定.无效之诉的原告必须是利害关系人,被告只能是专利权所有人.无效之诉可以单独提起,也可以作为反诉提起,专利权的效力瑕疵还可以作为侵权抗辩的事由.专利无效之诉中技术问题的处理服务于法律问题的解决.专利无效判决具有绝对效力和追溯效力.对于法治基本原则的遵守和对法制体系化的重视在法国专利无效程序设计中得到深刻体现.  相似文献   

3.
已有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运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已有公知技术抗辩,在法院的专利侵权司法审查中,指被控侵权人提出其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系与已有公知技方案完全相同或等同的技术方案,即使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入了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也并不构成对涉案专利侵的抗辩原则;而在专利无效审查中,是指专利无效申请人出涉案专利与已有公知技术完全相同或构成等同,从而要宣告该专利无效的抗辩原则。从广义上说,已有公知技术辩原则可以运用于法院的司法审查程序,也可以运用于专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的无效行政审查程序,而法司法审查程序又包括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与不服专利复审裁决的…  相似文献   

4.
1、前言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如果发现专利存在无效理由,可以在侵权诉讼中采取什么样的侵权抗辩?在日本,一直以来,即使是在专利存在无效理由的情况下,实务中仍然是采用如下的权限分配原则1:“既然专利已经被授权,除非有确定的宣告授权无效的决定,否则效力不会当然丧失。通常法院是不能对专利是否适当、是否具有效力进行判断的。被诉专利侵权的被告也必须通过无效宣告决定来使专利无效。”2为此,在日本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存在无效理由时,被告往往会采用公知技术抗辩说(自由技术的抗辩说)、限定解释说、技术范围不确定说、当然无效说、权利…  相似文献   

5.
商标侵权的民事诉讼中,被控侵权人提出注册商标无效进行抗辩时,法院因无权直接对注册商标效力做出判决,导致纠纷解决程序复杂,效率低下。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在现有法律规则内,法院应积极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注册商标无效抗辩事由是否成立,并在此基础上继续对侵权纠纷审理判决。  相似文献   

6.
我国专利确权制度因严格遵循行政、司法职权的绝对分立,产生了一系列实践难题,社会各界对此提出了质疑和批评。早期的理论认为行政行为带有主权性质而否定它有受司法审查的效力,行政行为效力的绝对性带有王权的色彩。现代行政理论正从崇尚权威转向强调服务社会职能,即行政行为必须实现它所服务的社会目的,因而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可以变更的。基于效力性、专业性和对外法治建设的需要,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具有审查专利效力的权力。为了避免平行诉讼中与行政权的过度冲突,法院只能在必要的情况下有限地审查专利效力,并且这种确权权力是相对的,效力仅限于个案。作为协同的制度,现有技术抗辩应限定于等同侵权领域。同时,在审查效力的认知标准、证据适用标准等方面,专利确权和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效力审查的标准应趋于统一。  相似文献   

7.
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源起于1871年美国司法判例,立法价值取向在于寻求专利权保护的最大化,将专利保护范围扩及非专利产品。本文以美国判例为线索,并结合该国经济政策背景,分析间接侵权行为的判定与抗辩,以作为我国专利间接侵权立法的理论和制度借鉴。  相似文献   

8.
学界对于专利侵权纠纷与确权纠纷解决“双轨制构造”批评颇多,有关问题的解决思路也争议良多、尚难以达成统一意见。专利法需要改革,但改革离不开理论支撑,不可违背基本法理“自说自话”。学者们尚未足够重视专利权有效性推定对于专利无效判断方式所带来的影响。明晰“双轨制构造”背后存在的法理基础,为专利法改革提供基础理论支持,显得尤为重要。在现有的法理基础上进行专利法改革,法院原则上应充分尊重专利局的确权职能,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也即当然无效的情形下才能直接判定专利权效力。  相似文献   

9.
知识产权确权问题取决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配与制衡,而我国的这两大权力配置不合理,其突出体现在,专利侵权诉讼与无效审理程序并存时,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弱产生中止诉讼等问题。而日本《专利法》第104条之3意义重大,这一条款虽然没有明确法院直接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权力,但是实质上已变相地赋予法院在无效抗辩中间接的裁判权,对中国起着较大的示范作用。结合国情和现实背景,中国应借鉴日本的有益做法,对专利侵权诉讼中止问题重新梳理,合理配置行政权与司法权,适当扩大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边界,建立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与诉讼的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10.
~~范围。因此,上诉人提出侵权构成的前提是无效或撤销其中一个专利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其次,上诉人生产的果奶瓶盖,经比对分析,其特征完全覆盖了被上诉人的专利保护范围。上诉人提出的“公知技术抗辩”,因缺乏有效证据支持,且被上诉人的专利已经过国家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实质性审查,所以该抗辩不能成立,原审法庭认定上诉人构成侵权正确。关于侵仅赔偿问题,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应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这是赋予权利人以选择权,其既可以选择按自己的损失计算,也可以选…  相似文献   

11.
对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止审理问题的认识李中圣专利侵权诉讼中因侵权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而中止审理的问题,是法院审理专利侵权纠纷工作的一个难点,这一问题处理得不好,不仅影响到法院的结案率,而且会使专利权的司法保护打折扣。本文拟就合理解决这一问题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2.
滥用问题专利的司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滥用问题专利的主观状态不仅包括故意,也包括重大过失。在法律属性上,滥用问题专利不仅是对抗侵权指控的抗辩,也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滥用问题专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受害人可以援引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要求滥用人赔偿损失。对于滥用问题专利的案件,如果专利权存在重大瑕疵,法院不必等待该专利效力确定,可以直接对是否构成滥用做出裁决。  相似文献   

13.
胡济元 《知识产权》1995,5(5):38-38
在我国的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请求行政撤销或无效宣告原告专利权是重要的抗辩手段,其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八条。但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对被告使用请求行政撤销的抗辩手段作了一定的限制,即被告请求行政撤销的理由只能是授予专利权的“三性”条件,而专利法第四十八条又对被告使用无效程序的时机作了一定的限制,即使用无效宣告程序只能待专利局公告授予的专利权满六个月后。这两点限制对被告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因为我国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对受理侵权案的法院是具有约束力的,尽管被告怀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专利法在专利权无效判断问题上采取的是专利行政机关享有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权限,法院在侵权诉讼中不应就专利权的效力问题进行判断的做法。由于认识到这种绝对行政单轨制的种种问题,具有代表性的改革意见均体现出了崇尚美国专利权无效判断的司法主导制度的倾向。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起美国通过历次专利法修改,逐渐改变了原有司法主导的单轨制,加强了行政机关在专利权无效判断的权重。显然这一变化与我国学界对于美国专利权无效判断制度的理解大相径庭。特别是2011年美国专利法的修改又进一步确认了加强行政机关专利权无效判断再审查的趋势,值得深省。有必要从制度论上探寻上述发展趋势的来龙去脉,进而对建立与我国专利权有效性判断规范功能相适应的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5.
耿博 《知识产权》2005,15(6):46-50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一直以来是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职权,对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审查中,法院多年以来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做出的合法性,并不涉及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实质性审查.但2003年的一起判决,却打破常规,法院直接做出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判决,并且通过内部规范的方式将这一判决形式固定下来,并不断的有类似判决作出.这种案件的判决方式在知识产权界引发了诸多争议.笔者在总结了正反两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从专利权自身属性的角度分析了产生分歧的根源,并提出了自己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16.
张贰群 《知识产权》1995,5(4):29-31
专利审查员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实质审查时,都是首先针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检索,并围绕着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进行审查,然后根据授权条件,作出授权或不授权的结论;在专利权撤销和无效程序中,专利权撤销请求人和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人与专利权人争论的焦点是权利要求书;在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权利要求书确定了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专利侵权判断的主要依据,说明书和附图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可见,权利要  相似文献   

17.
美国专利法中的不正当行为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不正当行为在美国专利侵权诉讼中通常被用来作为抗辩理由.根据美国专利法,所有与专利申请的起草和审查直接相关的人员,都有义务向美国专利与商标局披露与专利授权相关的重要信息.因此,若法院判定有关人员存在实质性失实陈述或疏漏行为,并有欺诈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之意图,构成不正当行为,则该专利将被认定为全部无效.  相似文献   

18.
根据专利法规定,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应当授予专利权,由中国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不影响人民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和证据,认定被控产品外观与专利申请日前该产品已有外观相同或近似,从而支持被告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  相似文献   

19.
专利侵权诉讼中因侵权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而中止审理问题,是法院审理专利侵权纠纷工作的一个难点,这一问题处理得不好,不仅影响到法院的结案率,而且会使专利权的司法保护打折扣。本文拟就合理解决这一问题作初步探讨。一、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止审理的原因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采取中止案件审理措施的原因有两个方面。1.中止审理的法律原因。本来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未规定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止审理的问题。不过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下文称(解答》却对此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该(解答…  相似文献   

20.
专利复审委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行为属于行政裁决行为,该行为自作出之日即具有公定力,在被终审行政判决撤销前应推定该行为合法有效.为提高专利侵权案件的审判效率,避免专利侵权民事诉讼因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效力不明而久拖不决,在《专利法》修订时应明确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作出后即对外公告,并自公告之日产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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