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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扬 《法律科学》2012,(1):168-177
当然无效抗辩是指,在专利权侵权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直接主张原告专利权"当然无效"因而抗辩自己的行为不侵害其专利权。当然无效抗辩具有独立价值,它赋予了法院在个案中认定专利权是否存在无效理由的权力。当然无效抗辩的提出只要具备专利权无效理由这个要件即可,但在除斥期间经过后,被告无权再提出当然无效抗辩,专利权无效审理非适格请求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也可以主张当然无效抗辩。由于宪政体制、司法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在暂时尚未具备采纳美国赋予法院最终确认专利权效力做法条件的情况下,作为一个过渡性的措施,在专利权确权机制方面,我国专利法有必要吸纳当然无效抗辩。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目前专利权的确权程序尤其是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过程中,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专利权人就专利文件的修改限制问题存在诸多的争议,因此,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我国对专利无效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的文本规定及其不足我国《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  相似文献   

3.
与中国的专利无效制度相比,美国的专利无效制度是多元化的,包括多种无效专利权的方式。在美国,无效专利权采用双轨制,既可以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行政手段无效专利权,也可以通过法院提起专利权无效诉讼。一、通过行政手段无效专利权在美国,通过行政手段无效专利权包括两种方式:单方再审制度(Ex Parte Reexamination)和双方再审制度(Inter Partes Reexamination)。从字面上讲,两个制度的区别在于:单方再审是对专利权存在争议的双方中的一方参与的再审;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专利法在专利权无效判断问题上采取的是专利行政机关享有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权限,法院在侵权诉讼中不应就专利权的效力问题进行判断的做法。由于认识到这种绝对行政单轨制的种种问题,具有代表性的改革意见均体现出了崇尚美国专利权无效判断的司法主导制度的倾向。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起美国通过历次专利法修改,逐渐改变了原有司法主导的单轨制,加强了行政机关在专利权无效判断的权重。显然这一变化与我国学界对于美国专利权无效判断制度的理解大相径庭。特别是2011年美国专利法的修改又进一步确认了加强行政机关专利权无效判断再审查的趋势,值得深省。有必要从制度论上探寻上述发展趋势的来龙去脉,进而对建立与我国专利权有效性判断规范功能相适应的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法国法上的专利权仅是一种权利推定,专利权的有效性认定直接由法院主管.具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独立于行政机关对专利权的有效性进行认定.无效之诉的原告必须是利害关系人,被告只能是专利权所有人.无效之诉可以单独提起,也可以作为反诉提起,专利权的效力瑕疵还可以作为侵权抗辩的事由.专利无效之诉中技术问题的处理服务于法律问题的解决.专利无效判决具有绝对效力和追溯效力.对于法治基本原则的遵守和对法制体系化的重视在法国专利无效程序设计中得到深刻体现.  相似文献   

6.
专利无效诉讼程序性质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伦健 《知识产权》2006,16(4):74-77
本文从专利权的私权属性和公权属性、专利无效程序的特殊性三个方面对专利无效诉讼程序的性质进行了分析,并对实践当中存在的两种专利无效诉讼模式进行了反思,认为专利无效诉讼程序是一种带有行政诉讼程序色彩的民事诉讼程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修改专利法第46条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7.
专利权是由国家专利局按法定程序审查后批准授予的一种独占权。但由于在专利局审查过程中,难以做到绝对严格的审查。所以,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不符合专利法条件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现象。为避免公众受到这些“专利权”的约束,各国专利法都设置了“专利权宣告无效程序”,旨在维护社会利益。我国《专利法》第48条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授予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也随着专利权无效请求案件的大幅度增长  相似文献   

8.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即允许公众对专利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都规定了专利无效程序,即使对专利申请全部进行实质审查的国家,也规定了这一程序。这是因为专利审查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对于一件专利申请,即使实质审查做得十分认真,仍然不可能百分之百地确保该专利权是有效的。我国专利法只规定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不符合专利法规定而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则更难以避免。这类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使专利权人获得了不当的权利,使公众受到了不应有的约束,自应可以通过无效  相似文献   

9.
在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中,请求人会提出各种各样的证据用来否定专利的新颖性或者创造性。对于多种证据类型的专利法公开属性已有案例或者文章论述1,但是,笔者尚未看到涉及投标书是否属于现有技术的文章。笔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一件无效宣告请求案例,请求人以投标书作为现有技术证据,本文将结合该具体案例,讨论一般情况下投标书的专利法公开属性。一、案情乙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甲公司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其中一项无效理由为该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依据的对比文件为一份投标书。该投标书封面标题为“***项目投标…  相似文献   

10.
专利无效决定追溯力的最新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新作出的判例,阐述其对《专利法》第47条中"宣告专利权无效前"和"已执行"两概念的最新解释,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效力的追溯力的最新观点。  相似文献   

11.
知识产权确权问题取决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配与制衡,而我国的这两大权力配置不合理,其突出体现在,专利侵权诉讼与无效审理程序并存时,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弱产生中止诉讼等问题。而日本《专利法》第104条之3意义重大,这一条款虽然没有明确法院直接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权力,但是实质上已变相地赋予法院在无效抗辩中间接的裁判权,对中国起着较大的示范作用。结合国情和现实背景,中国应借鉴日本的有益做法,对专利侵权诉讼中止问题重新梳理,合理配置行政权与司法权,适当扩大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边界,建立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与诉讼的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12.
2016年《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8章为“专利的实施与运用”,从六个方面对专利法加以了修改:专利行政部门促进专利实施与运用的原则性规定;国企涉及公益的发明专利之强制许可;国立研发机构和高等院校职务发明中促进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实施的规定;增设当然许可制度;增设标准必要专利的默示许可;关于专利权出质的规定.这些规定有得有失,经修改和完善之后,与原《专利法》第6章结合,可以实现我国专利法的华丽转身,即由“确权”和“保护”二元结构,转变为“确权”“保护”和“运用”三元结构.  相似文献   

13.
在分析我国专利法关于专利无效程序的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探讨了改革和完善现行专利无效程序的重大意义及其修改的必要性,并提出解决此问题的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4.
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首先要判断什么行为是侵权,什么行为不是侵权。不解决这个问题就无法正确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本文根据中国专利法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对这个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下讨论仅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一、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判断专利侵权的前提,因此必须首先研究专利法中有关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规定。  相似文献   

15.
一、案例介绍本案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针对该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与创造性,并且提交如下对比文件作为证据: 对比文件1是一篇申请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且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 对比文件2是一篇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的实用  相似文献   

16.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针对我国以往专利实践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做出了很多的修改.但这次的修改也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新旧问题,总体可以归为两类:一是急需修改的没有修改,专利权无效诉讼属于这种类型.  相似文献   

17.
中国在1984年首部专利法上出台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至第三次专利法修改为止,通过专利法保护体制确立了"双轨制",专利权的行政保护由专利主管管理部门和海关负责。专利主管管理部门拥有根据权利人的申请责令停止与专利权相关的侵害行为,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处理虚假专利与标示等职责;海关则负责防止诈骗使用他人专利和侵害商标权,著作权的货物进入境内。专利权司法保护实行四级两审制,专利权人在诉讼中,可以申请损害赔偿,实行起诉,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措施和侵害行为终止制度。  相似文献   

18.
在专利授权、确权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即必要技术特征条款涉及的技术问题认定不一致的情况,以一件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为例讨论如何确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涉及的技术问题。  相似文献   

19.
中国在1984年首部专利法上出台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至第三次专利法修改为止,通过专利法保护体制确立了"双轨制",专利权的行政保护由专利主管管理部门和海关负责.专利主管管理部门拥有根据权利人的申请责令停止与专利权相关的侵害行为,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处理虚假专利与标示等职责;海关则负责防止诈骗使用他人专利和侵害商标权,著作权的货物进入境内.专利权司法保护实行四级两审制,专利权人在诉讼中,可以申请损害赔偿,实行起诉,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措施和侵害行为终止制度.  相似文献   

20.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为专利无效行政诉讼被告是我国专利立法尚不成熟、相关理论研究亦不深入的产物.此一问题在专利法修改前即已存在,专利法修改后更显突出.在专利无效诉讼中,表面看来似乎是当事人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实质问题则是无效请求人与权利人因专利有效性所起争执,如其中一方起诉,则应以对方为被告,如此既可促使被告积极参与诉讼,也可避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角色错位问题.这不仅是理论上的必然结论,也是各国的通行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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