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著作权法在保护虚构角色形象方面的局限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目前保护虚构角色形象的实践中,著作权法发挥着主要作用。但虚构角色形象是介于思想与表达之间的作品构成元素,其可版权性是不确定的,加之商品经济环境中,虚构角色形象的利用方式与传统的作品利用方式之间的差距逐渐扩大,著作权法在保护虚构角色形象方面的局限日益凸显。要想实现对虚构角色形象的充分保护,可以发挥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既有法律制度的作用,同时,对于那些既有法律制度均难以调整的角色商业利用行为,应考虑创设商品化权制度加以应对。  相似文献   

2.
刘晶明 《法学杂志》2012,33(3):160-164
二十一世纪是东西方文化不断交流、融合的时代。由于我国动漫产业落后,使得我国在面对西方强势文化的侵袭时有些无能为力。我们需要通过对动漫角色的法律保护研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需要的动漫角色法律保护体系,为中国的动漫产业保驾护航,此举对大力发展“创意文化”产业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借鉴国内外有关学说和判例,参考国内已有研究成果,介绍了商品化权领域中的“角色”、动漫角色与虚构角色的联系,即动漫角色是虚构角色三种类型中的一种以及美国对虚构角色的界定理论,深入讨论动漫角色的配音是否属于动漫角色、动漫角色与真实人物的界限、两个动漫角色界定的问题,并对美国、日本在动漫角色保护方面进行比较和分析。  相似文献   

3.
以动画卡通、网络游戏、手机游戏、卡通形象衍生产品等为代表的动漫产业已成为21世纪创意经济的核心产业.中国动漫产业以自主创新为基础,其发展需要多个层面的政策和法律制度的激励和保护.目前盗版、恶意抢注、衍生产品的仿制等侵权行为的存在让中国动漫产业陷入困境.基于我国动漫产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现状,借鉴国外经验,以角色商品化权法律体系的构建来加强对动漫产业的全面保护.  相似文献   

4.
形象代言制度是以真实或虚拟人物形象的商品化权为基础,是知识产权法与经济法领域的进一步交叉和拓展延伸。本文以中国动漫产业现状及发展和广告业开拓思路为基点,对比反思目前明星代言制度以探讨由此将产生的新的法律问题,并进一步探讨了国内动漫角色广告代言的法律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   

5.
目前,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对角色商品化权进行单独立法保护,对动漫角色商品化权保护的充分与否,并不在于是否单独立法。现有法律对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保护存在的缺陷不能成为单独立法的充足理由。本文认为当前的综合保护模式是有利于对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适当保护的,因而现阶段应通过对现有法律的完善来实现对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充分保护,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利益,促进动漫产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6.
国家对动漫产业给予大力政策与资金扶持,促进动漫创意产业与经济的发展。我国拥有广阔的动漫市场与动漫衍生品市场,但是往往会被美、日等动漫大国分掉一大块市场蛋糕。而我国著作权法未对动漫角色以及动漫角色商品化权作出相关规定,这明显不利于维护动漫角色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促进动漫产业的发展。因此文章将对动漫角色与动漫角色商品化权进行相关界定以及对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著作权法保护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7.
刘婉秋  苏倪 《法制与社会》2012,(36):297-298
伴随着我国动漫产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出现了动漫角色商品化的问题.动漫角色商品化是新兴的知识产权.但是商品化权的概念还未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中予以确立.应此,应当借鉴国外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立法经验,完善动漫角色商品化权保护的对策,保障动漫角色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8.
未经许可借用他人形象制作虚拟人物角色和动漫表情包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应该完全保护个人的肖像权还是为公众自由创作虚拟人物形象和表情包留出空间值得思考。形象权制度下的一系列判例借用版权合理使用制度中的转换性使用规则平衡形象权保护和公众的表达自由,能为如何平衡个人的肖像保护和公众的参与创作和表达带来借鉴。本文通过分析转换性使用规则在形象权案例中的运用,提出应调整转换性使用规则以增强适用该规则判定形象权案例的稳定性。  相似文献   

9.
莫旻丹 《法制与社会》2013,(19):296-298
如今中国的动漫产业虽已蓬勃发展了十多年,但在动漫角色真人化产业中,动漫作者著作权的保护及表演者财产权的保护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不同的国家对此制订了相关的法律,但由于动漫作品本身的地域性及时代性,相关法律规范不仅缺乏统一,更缺乏立法上的前瞻性。因此,建立统一的国际动漫作品著作权保护机制,及在扶持文化产业基础上的立法完善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0.
祝建军 《知识产权》2008,18(2):45-49
角色商品化是指行为人将卡通角色、文学作品角色或臆想角色投入商业性使用的行为.形象经济是角色商品化产生的根源.著作权法对角色商品化提供的版权保护,源于角色的可版权性.著作权法对角色商品化的保护具有不足之处,角色权利人应利用现有的各项制度充分保护自己的利益.  相似文献   

11.
为应对商标俗称抢注案以维持商标权保护的实质正义,理论界启动了所谓的在先商标"被动使用保护论"。但该理论存在诸多法理上难以逾越之障碍,其既不符合商标权取得自然正当的前提条件,也违背了商标权的私权属性和商标的契约本质,同时还与商标法上能成就商标权的"使用"界定不相吻合。因此,在先商标"被动使用保护论"不足可取。针对商标俗称被抢注,并非舍"被动使用保护论"不可,现行《商标法》有足够的制度资源为之提供救济,如"在先注册商标保护模式"、"驰名商标保护路径"、"绝对禁止作为商标的保护途径"、"在先企业名称权保护方法"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手段"等都可以为此类案件提供解决之道。任何一种理论的创新都应强调其法理可行性和现实必要性,否则,一旦有了该理论且人们对该理论形成使用上的路径依赖时,却又发现该理论自身携带严重的病理基因,人们将变得动弹不得。所以,从法理上对所谓的在先商标"被动使用保护论"重新展开一番检思和质评殊为必要。  相似文献   

12.
王迁 《法学家》2012,(1):133-144,179
作品上的自然人的姓名或组织的名称并非都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署名"必须针对特定作品表明作者的身份,因此有别于剧种名称,如"安顺地戏"等。根据英美法系国家版权法和《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标记之后所接的姓名或名称表示的是版权归属,并非表明作者身份的"署名"。而且在版权归属于一个组织的情况下,该组织不可能对作品享有"署名权"。""标记之后所接的姓名或名称表示的则是商标注册人。即使图形商标构成作品,由于存在许可使用的情形,该姓名或名称也并非"署名"。只有作者才享有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因此在作品上冒他人之名并非侵犯他人"署名权"的行为。  相似文献   

13.
商标的显著性与驰名商标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冀丽华 《河北法学》2005,23(10):140-144
判定一个商标能否获得驰名商标的保护,应当考量的因素之一就是该商标的显著性程度。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标识固有识别属性的外在表现能力。它要求商标标识设计独特,方便识别,方便传播。商标原发取得显著性和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是基于注册要求应具有的相对显著性,只有具备绝对显著性的商标才能获得驰名商标的保护,但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程度因其显著性强弱不同而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4.
民间文学因为受传统文化因素的影响而表现出诸多特殊属性,加之其他方面的一些原因,许多国家或地区的版权法并不保护民间文学或者并不对民间文学赋予特别的保护。虽然诸如版权法、商业秘密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传统知识产权制度都可以赋予民间文学作品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民间文学的自身属性导致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对民间文学作品的不适应性。例如,建立在个体作者基础上的传统版权制度并不适合保护民间文学作品。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对民间文学保护的不足呼唤民间文学特殊保护制度的建立。  相似文献   

15.
黄小洵 《北方法学》2013,7(4):86-92
电视台为追求高额利润,对其他电视台深受欢迎的电视节目进行复制、借鉴的情况时有发生。为维护自己利益,某些电视组织开始诉求司法部门给予自己的电视节目版式以法律保护。面对这个问题,欧美国家的法院在保护与否的立场上曾一度持否定态度。但近几年的司法判例结果显示这种立场正在发生变化,认可电视节目版式的版权属性,支持给予保护的观点逐渐占据上风。但电视节目版式版权保护在理论基础上仍存在争议。从已发生之判决来看,对电视节目版式除以版权路径给予保护之外,还可以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等相关法律给予保护。  相似文献   

16.
This article examines trademark parody in statutory and mass media case law by, in part, analyzing several key cases which illustrate the use of quantitative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in the determination of trademark parody infringement. Although the definition and nature of trademark parody has not been settled definitively, courts’ attitudes toward survey evidence, particularly its probative value and materiality in the determination of copyright and trademark infringement litigation, have evolved over time. Courts now admit survey evidence if it meets certain methodological conditions. In trademark parody litigation, survey evidence pointing to a “likelihood of confusion” has evolved as the standard test of trademark infringement. However, there are questions whether vague, subjective concepts like “a likelihood of confusion” and “perception of substantial similarity” between trademarks can be adequately measured by consumer surveys. It is argued that multi‐method research which has both quantitative and qualitative aspects would provide more reliable data than the “one‐shot” surveys or case studies that are widely used in settling trademark infringement cases.  相似文献   

17.
杨巧 《知识产权》2012,(4):10-15,32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日渐增强,知识产权专有性与公有领域之间的矛盾愈加显现.近年来知识产权公有领域的保护被学界所关注,国内学者的研究多见于著作权法上公有领域的保护,专利法、商标法上公有领域保护的研究甚少.现实中常见一些把原本属于公共资源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注册后进行不当使用,并试图阻止他人“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如此一来,公有领域逐渐被蚕食“瓜分”而纳入专有领域,极大地影响公众的表达自由与言论自由.因此,商标法中的公有领域亟待获得维护.通过对商标法上公有领域保护问题的探讨,以警示对公共资源的维护,并提出完善我国商标权限制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知识经济的发展和数字网络的兴起使知识的创新与传播日益多样化,深刻地改变了知识产权制度的生态环境。生态环境的巨大变化进一步暴露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先天缺陷,使知识产权制度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和挑战,改革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与探索知识产权制度的补充或替代成为必然。知识创新激励制度的多样性、可替换性与环境适应性表明,单一制度无法提供所有知识领域的最佳激励,多元化成为未来知识产权制度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9.
郑志 《知识产权》2020,(5):74-80
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与商标假冒侵权的构成存在交叉,有必要在犯罪客观要件构成的判断中吸收商标假冒侵权的判断标准。商标许可的存在应以合意说为标准,服务商标也应纳入刑法保护,相同商标是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标。同一种商品的判断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参考,综合考虑一般公众的认识。商标使用的判断需要加入识别来源的功能性考量。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双相同也不会导致混淆,则可排除犯罪成立。在商品类别比对中应以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为据,但对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不宜提供刑事保护。  相似文献   

20.
王莲峰 《政法论丛》2020,(1):102-112
2019年11月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第4条第1款新增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第4条修改的立法意图主要在于规制商标的恶意申请注册行为,而非仅仅适用于商标囤积行为。否则,该规范的立法价值将大打折扣,无法充分实现该法第4条规定的立法目标。新《商标法》第4条适用的难点在于"恶意"和"不以使用为目的"两个要件的认定及两者之间的关系。"恶意"是指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违反真实使用意图,明知或应知其申请商标的行为会造成在先权利人损害而希望或放任损害发生的主观状态。"不以使用为目的"是指商标申请人以攫取不当得利,或者以商标作为竞争工具或掠夺侵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行为,其共性均为申请商标不是为了使用。对该法第4条新增规定的适用,"不以使用为目的"是作为"恶意"的定语或者修饰语,两者并非同等要件,无需同时满足;申请人具有"恶意"才是商标申请予以驳回的主要条件。恶意即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标禁止注册的绝对事由。第4条的修改也吻合了我国新《商标法》为根治商标恶意注册,实现规制关口前移的制度设计安排。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