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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姜承君 《法制与社会》2013,(20):175-176
借冒名贷款给中小金融机构带来巨大损失,在处理借冒名贷款问题过程中,实践中存在多种方法,这些方法对于防范和解决处理借冒名贷款均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借冒名贷款仍然发生而不得根治。本文试运用法律分析技术对借冒名贷款发放相关人员主观和客观行为进行分析,明晰借冒名贷款的几种情形,探寻借冒名贷款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解决借冒名贷款问题提供一种思路。  相似文献   

2.
套取行为是高利转贷罪的必要要件,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是套取,关键是看行为人对于贷款的实际用途。高利转贷罪中"高利"应以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为依据。行为人转贷牟利目的产生的时间不应该成为影响本罪构成的因素。只要违法数额或者违法次数达到构成犯罪程度,即可以高利转贷罪定罪处罚。对内外勾结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并高利转贷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应根据情况,分别以高利转贷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定性。  相似文献   

3.
借冒名贷款给中小金融机构带来巨大损失,在处理借冒名贷款问题的,实践中存在多种方法,这些方法对于防范和解决处理借冒名贷款均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借冒名贷款仍然得不到根治。笔者通过分析借冒名贷款发生的行为与原因,利用远程身份验证系统从技术上为解决借冒名贷款问题提供思路。  相似文献   

4.
当前,有少数银行、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冒名贷款,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虚立人名贷款。二是,冒他人名字贷款,被冒者不知情。三是,被冒名者知情但默认(为与一、二种形式区别,称之为“顶名贷款”)。四是,被冒名者曾贷过款,但贷款数额少于银行或信用社  相似文献   

5.
本文认为出借房产证和个人身份证明,但不出具授权委托书,借用人冒名抵押借款,不构成表见代理,不应承担借款合同责任;银行向借用人发放贷款超出了出借人的合理预期,出借人对借用人冒名抵押借款难谓过错,不应认定出借人与借用人共同侵权。银行不履行基本审查义务而违规发放贷款,理应自担其责,不应归责于房产证的出借人。行为人冒名抵押借款,违法、侵权,不应因贷款银行违规而得以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6.
本文认为出借房产证和个人身份证明,但不出具授权委托书,借用人冒名抵押借款,不构成表见代理,不应承担借款合同责任;银行向借用人发放贷款超出了出借人的合理预期,出借人对借用人冒名抵押借款难谓过错,不应认定出借人与借用人共同侵权.银行不履行基本审查义务而违规发放贷款,理应自担其责,不应归责于房产证的出借人.行为人冒名抵押借款,违法,侵权,不应因贷款银行违规而得以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7.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和处理冒名贷款案件,对保证银行工作的改革,保障金融正常流通,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了正确认定和处理罪与非罪,在掌握此罪构成要件的同时,还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8.
骗取贷款罪是在贷款诈骗罪的基础上取消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件,给予银行等金融机构特别保护而设立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有被扩大解释、降低门槛而被过度适用的问题,一些本不应由刑法调整的贷款纠纷也被认定成立本罪.本文试从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欺骗手段、犯罪对象、造成的后果以及骗取贷款罪是否能通过犯意转化成立贷款诈骗罪等其他犯罪或数罪四个方面,并结合部分案例,对骗取贷款罪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相似文献   

9.
违法建设,是指在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未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违反建设审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取得有关建设许可证的建设行为。对违法建设行为追究犯罪的责任,并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违法建设行为是不是经营行为,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分多种情况。违法建设中的经营行为应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经营行为";违法建设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还必须考虑违法建设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违法建设中涉及的渎职犯罪,主要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等。  相似文献   

10.
文章重点分析了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客观行为和主观罪过。指出 ,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三种 :一是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二是以降低担保金额的优惠方法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 ;三是以降低贷款利率的优惠方法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并指出 ,前两种行为的危害结果表现为贷款不能收回 ,主观罪过多数表现为过失 ,少数表现为间接故意 ;后一种行为的危害结果表现为少收的利息 ,主观罪过只能是直接故意。文章还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几个疑难问题。  相似文献   

11.
关于银行信用社工作人员冒名贷款问题 冒名贷款是指银行信用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以他人的名字,帐号将款贷出,供个人(包括他人)使用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伪造单位或个人名称将款贷出,二是擅自使用他人的名称或帐号,被使用名称或帐号的单  相似文献   

12.
冒名贷款是银行系统(包括信用社)经济违法犯罪的一种乡见形式。关于冒名贷款的定性问题,“两高”曾在1987年3月14日《“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下称《意见》)中作过专门说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在职务上掌握信贷的便利,盗用他人(或者单位)名义贷款、虚构假名贷款、利用职权要挟他人(或者单位)贷款或者趁办理贷款之际截留部分贷款归个人使用,也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但自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  相似文献   

13.
《刑修(九)》颁布之前,《刑法》第280条第3款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应该看到,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行为属于上游行为,对社会信用管理秩序只会造成间接侵害.而实际使用这些虚假身份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属于下游行为,对社会信用管理秩序造成直接侵害.然而,立法者仅仅将上游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忽略了对下游行为的规制.这导致司法实务中很多实际使用这些虚假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只能以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填补这一缺陷,从严打击目前日趋频繁的冒名入学、冒名替考、冒名购票等失信、背信行为,《刑修(九)》在扩大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犯罪对象的基础上,增设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罪,作为《刑法》第280条之一.  相似文献   

14.
对于单位实施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不能按照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论处,而是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单位在实施贷款诈骗行为时没有利用借款合同的形式,则应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但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本罪与贷款诈骗罪及其他金融诈骗犯罪最本质的区别。行为人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的,构成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处断。本罪的主要客体是金融交易秩序,刑法应当单独设立破坏金融交易罪一节,将包括本罪在内的相关罪名纳入其中。我国目前单一的以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的立法模式存在诸多不足,应当建立包括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修正案、刑法典在内的多元刑法修改模式。  相似文献   

15.
在骗取贷款罪的司法认定中,如何正确把握欺骗行为与取得贷款之间的因果关系,骗取贷款罪与近似犯罪如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的界限,单位实施骗取贷款、贷款诈骗的定性,骗取贷款罪的罪数形态,骗取贷款犯罪中犯意转化及实行过限的处理等,尚存在一些不  相似文献   

16.
侵权复制品与违法音像制品之间是一种交叉的关系,即部分 违法的音像制品也是侵权复制品,换言之,侵权复制的音像品也是违法音像制 品。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 本身也是一种非法经营行为。认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 罪,必须考察该行为是否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相似文献   

17.
侵权复制品与违法音像制品之间是一种交叉的关系,即部分违法的音像制品也是侵权复制品,换言之,侵权复制的音像品也是违法音像制品。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本身也是一种非法经营行为。认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考察该行为是否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相似文献   

18.
“化钱消灾”的命案元凶和冒名顶罪的“义气兄弟”,最终都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相似文献   

19.
【裁判要旨】正确理解和判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对准确司法具有重要意义。行为人编造虚假理由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并贴现,从银行获取资金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行为。刑法与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高利转贷罪中的高利参照标准,转贷是否属于高利,不宜一概而论,不能用一个绝对的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来认定本罪,而是要重点结合行为人的违法所得综合判定。  相似文献   

20.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杨金彪 《现代法学》2004,26(5):74-80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种严重的危害社会的犯罪,其保护客体是被拐取人的人身自由和本来的生活场所的安全。构成本罪,被害妇女的同意可以阻却违法,但儿童的同意则不能阻却违法。构成本罪也不要求有场所的转移。本罪是典型的目的犯,构成犯罪既遂时,并不要求实现特定目的。本罪是继续犯,在犯罪行为的继续中,有成立共犯的余地。从犯罪本质上讲,绑架罪、拐骗儿童罪与本罪的罪质都是一样的,三者构成了对人身自由和本来的生活场所安全法益的完整的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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