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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张某持一份遗嘱公证书来到笔者所在公证处,要求为其办理父亲遗产的继承公证和母亲房产的赠与合同公证.经查,张某的父母于2005年共同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他们共同拥有的一套单元房指定由他们的二儿子张某继承,同时声明此遗嘱单方不得变更.张某的父亲于2010年去世,母亲一直独居,张某征得母亲同意准备将父母名下的房产出售,让母亲跟自己一起生活,故而申请办理父亲遗产继承公证和母亲房产赠与合同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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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春节过后的一天.同事接到一份协议公证的申请.协议的大致内容是:甲的父亲和乙的母亲在1999年登记结婚,在2007年离婚。甲的父亲于2008年去世。甲乙双方确认均与对方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为以后顺利办理继承手续,双方约定属于甲的父亲名下的遗产由甲继承,乙放弃继承权;属于乙的母亲名下的财产,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由乙继承,甲放弃继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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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女在1993年7月写给其父母一份关于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其内容:“父母去世后本人放弃父母留下的8间楼房价值10万元的继承权,本人继承份额由二个哥哥继承。”1994年该女父母先后去世,未立遗嘱,该女的两位哥哥欲继承父母遗留下的8间楼房,而此时该女则提出撤销原声明书,要求与其两位长兄共同继承父母的遗产,该女的两个哥哥则声称妹妹已声明放弃其继承权,所以无权再提出继承父母的遗产,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其女便诉讼至法院,要求继承父母的遗产,法院受理后对此案中的声明是否有效,该女是否享有继承权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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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乙父亲因病去世.张乙与其母亲刘氏.哥哥张甲.妹妹张丙于2005年一起到公证处申办了继承其父房产的公证.当时张甲、张乙、张丙均自愿发表了放弃继承其父遗产的声明.遗产由刘氏一人继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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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留下了一份已作公证的遗嘱.可膝下的儿女死活不承认,硬说遗嘱有“假”.要继母将父亲的遗产交出来。面对这样的纷争.公证员调出了一段两年前的公证现场录像.让争着要分财产的儿女彻底“闭上了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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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留下了一份遗嘱。可膝下的六名儿女死活不认账,硬说遗嘱是假的,要继母将父亲的遗产交出来。面对这样的纷争。公证员调出了一段两年前的公证现场录像.让六名争着要分财产的儿女彻底闭上了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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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子女先于父母去世,父母有权继承其遗产(作为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父母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又没有立遗嘱的,一旦分割子女的遗产,就会出现转继承中是否适用代位继承的问题。如A于2010年去世,与配偶D共有房产一套,A父B于2012年去世,A母E于2009年去世,A、B均未立有遗嘱,A有子C,2014年C申请继承A的房产。根据继承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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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是较易引发纠纷的公证事项之一,发生纠纷的原因很多,其中有一些并非因为公证的办理存在瑕疵,公证书是完全合法有效的.问题出在遗嘱公证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上。例如,遗嘱人立下遗嘱,决定百年之后将遗产由数个子女中的一人继承,公证员依照法定程序为其出具了公证书。遗嘱人去世之后,当遗嘱指定受益的子女向其他几个子女宣布遗嘱的内容时,纠纷就发生了——未继承到财产的子女认为遗嘱内容不公.要求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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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父亲去世后,姐姐不肯赡养母亲,母亲便把家里的房子卖掉,并把卖房款给我让我又买了一套房屋(产权归我)。母亲还让姐姐做了放弃继承父亲遗产的公证,但姐姐让我写保证书,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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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电视剧《欢乐颂2》引发追剧热潮,剧中“欢乐颂五美”的感情、事业及生活遭遇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安迪继承外公何云礼遗产事件备受观众关注.安迪的母亲和外婆都患有家族遗传性精神病,其父亲魏国强和外公何云礼当年抛弃怀有身孕的安迪母亲离家出走.幼时,安迪的母亲去世,留下安迪和同母异父的弟弟小明.之后,两人因被两家收养而分开.安迪长大回国后开始寻找小明.在得知小明下落时,她也获知了父亲和外公的消息.安迪无法承受他们抛弃妻女的事实,一直未与他们相认.何云礼病危时,将全部遗产留给安迪,并做了遗嘱公证.魏国强找到安迪告知遗产继承后,引发了几方的遗产争夺大战.在看剧的同时,您是否了解安迪对外公遗产继承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呢?下面,我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点作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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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遗嘱公证实务中值得探讨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同遗嘱是遗嘱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联合遗嘱,或合立遗嘱、共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其死亡后各自或共同遗留的财产指定继承人继承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共同遗嘱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在目前公证实务中最常见的共同遗嘱形式是夫妻双方共同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们共同所有的财产或其他事务做出处分和安排.通常是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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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乙为夫妻,生有一子丙和一女丁。甲、乙共立遗嘱:“在百年之后将所共有的一套二居室住房遗赠给疼爱的孙子戊(丙之子),在戊成年之前由丙代管该房产。甲、乙双方不论谁先去世,另一方不得改变双方对房屋的上述处理决定。”订立遗嘱后,双方办理了公证手续。半年后,甲去世,乙搬到女儿丁处居住。一年后乙去世,乙在去世前留下一份公证遗嘱称:“对自己所有的财产重新处理为,同甲共同所有的二居室住房中自己的份额由女儿丁继承。”由于存在两份内容相互矛盾的公证遗嘱,对两份公证遗嘱涉及到的同一财产的处理也就产生了两种不同观点。那么这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