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一、基本案情 甲水泥厂与乙建筑公司之间有多年买卖水泥的业 务关系,至2002年5月,乙建筑公司欠甲水泥厂水泥 款及装卸费共计238万余元。为索要欠款,甲水泥厂提 起诉讼,并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2002年5 月裁定冻结了乙建筑公司在丙房产公司处的债权(工 程款)240万元。该买卖水泥合同欠款纠纷案经判决生 效后,于2002年10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向丙房产公 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 以执行甲水泥厂对乙建筑公司享有的债权。但丙房产 公司提出异议,以与乙建筑公司"未形成确定的债权债 务关系"等为由,拒绝履行其对乙建筑公司的债务。法 院依法不对其异议的真实性予以实体审查,也未予以 强制执行。因乙建筑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遂 裁定中止执行。 相似文献
3.
要知道何为“不真正连带债务”?首先让我们看一个简单的案例:甲委托乙保管房屋,在保管期间因丙不慎引起大火,将该房屋烧毁。在这个案例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甲与乙之间的保管合同法律关系,二是甲与丙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甲既可以按保管合同的约定请求乙赔偿损失,又可以根据侵权行为请求丙赔偿损失,乙、丙对同一损失各负全部赔偿 相似文献
4.
5.
一、债权执行中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乱象案例一:甲与乙于2010年结婚,次年,甲与丙发生债务关系,拖欠丙货款若干。2012年,丙起诉甲要求给付货款,法院判令甲限期给付货款,甲未按期履行。在执行中,法院扣押了登记在乙名下的轿车一辆,后查明该车辆的初始登记时间为2009年,有关证据证明该车辆是乙付款购买。问题:乙以该车辆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对于涉案债务不知情为由提出异议,要求法院 相似文献
6.
代位权:能否成为解决三角债的良方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企业被三 角债所困扰,通过法律解决又苦于没有 法律规定,使当事人的债权得不到真正实现。例如,乙欠甲 10万元,丙欠乙7万元,由于乙怠于行使对雨的债权,致使其无力偿还对甲的债务,根据以前的法律规定,这时的甲即使向已起诉,对乙的这种行为只能束手无策。因此,三角债曾一度困扰着许多企业,甚至使有些企业陷于绝境,长期以来形成法律对三角债问题无能为力,社会经济得不到顺利发展。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法学专家及学者都在寻求解决此问题的途径,从事经济活动的人们更是盼望尽快制定出解决三角债问… 相似文献
7.
8.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中俄联合运输协议。甲公司在运输始发地将货物交由乙公司承运至莫斯科,并就该批货物向丙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由于所承运的货物因“灰色清关”而在俄罗斯境内被莫斯科警方统一检查行动中扣押,所以乙公司未能将上述货物在目的地交付给甲公司。因此,甲公司一纸诉状将乙公司和丙公司告上法院。法院认为:乙和丙公司基于不同法律关系而对甲公司产生的同一内容即货物损失的给付,应负全部赔偿的义务,乙和丙公司之间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判决乙和丙公司共同赔偿甲公司的货物损失,并对上述债务的清偿互负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9.
10.
11.
12.
13.
14.
五、信用委任可否公证
信用委任。是指委任人委托他人.以他人之名义及为着他人的利益向债务人提供信用的契约。④如甲委托乙贷款给丙,乙是债权人.丙是债务人,如果丙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甲承担保证人的责任。我国现行法中尚无信用委任制度的规定。然而,实践中却存在与信用委任相近的企业委托贷款行为并申办公证的现象。 相似文献
15.
16.
<正> 实践问题:甲公司欠乙公司、丙公司到期债务分别为人民币30万元、20万元,甲公司同时还有10万元未到期的企业债券待偿付。乙公司因求偿不能,状告甲公司后胜诉,依法取得对甲公司的强制执行偿付权。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丙公司闻悉即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参与分配。经查,甲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全部资产仅值30万元。人民法院是否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丙公司的要求是否有理?未到期的企业债券清偿问题是否不予考虑?(假设债券没有担保)判决的效力与其他债权人求偿权的关系如何? 理论问题:财产所有权转移于何时?是以判决书下达为准还是以执行完毕(交付)为准?对强制执行我国究竟采取优先主义、还是平等主义抑或折衷主义乃至另辟他径? 相似文献
17.
案情A市甲公司与乙公司借款纠纷案,经高级法院终审,判决乙公司偿还甲公司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进入执行程序后,A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乙公司的开办单位丙公司未投入注册资金500万元,即裁定追加丙公司为共同被执行人,对乙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丙公司向A市中级 相似文献
18.
“三角债”是指企业之间你欠我,我欠他连环拖欠的债务。其形成的原因很复杂,既有经济运转进程中自身因素,如原材料缺乏,市场疲软,财政欠拨政策性亏损以及部分企业产品适销不对路等;也有不少人为的因素,从而促成了和加剧了“三角债”的产生、蔓延和发展,形成恶性循环。具体表现在: 一、商品交易秩序混乱、企业之间不重信誉,不 相似文献
19.
20.
所谓“三角债”,是指企业之间超过了银行正常结算期并且无经济纠纷仍不能清欠的那部分不正常债务,是多个债权债务主体在商品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连锁的债权债务关系。近几年来,“三角债”滚雪球般的发展,已成为我国经济正常运行的障碍和企业的一大公害。实际上,“三角债”并不是简单的三角关系,它包括四角债、五角债以及其它各种形式的连环债,它环环相扣,交错盘缠,因而形成“剪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