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从大陆法系国家环境法发展轨迹看,环境立法模式是从单行法到框架法再到法典法的过程。框架法是法典法的初级阶段,形式性法典是实质性法典的准备阶段。目前,我国环境法还停留在单行法阶段,非洲法语国家已从单行法过渡到框架法阶段,法国环境法典是形式性法典的典型代表,而其法典编纂的最终目标是实质性法典。环境法的发展必然经过单行法、框架法、形式性法典、实质性法典阶段,在国内环境法典与国际环境法法典进一步融合过程中,或许最终形成一个全球环境法。法典化必然是我国环境立法发展的最终方向。  相似文献   

2.
中国环境立法应适度法典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随着环境形势日益严峻,完善中国环境立法的呼声高涨。如何选择环境立法的完善路径,学界观点不一。基于中国的立法传统和目前环境法制现状,我国的环境立法应当选择适度法典化的模式,即中国环境法的法典化应当是一个渐进式阶段性过程,在一定时期内法典法与单行法共存互补。  相似文献   

3.
环境法典框架设计可以推动我国环境法法典化研究向务实和纵深发展。以动态化的适度法典化目标定位为前提,我国环境法的法典化不仅必要而且可行。我国环境法典的框架设计已经初步具备一定的本土资源和域外经验。从瑞典、法国、德国的环境法典编纂实践看,我国未来的环境法典编纂体例应当选择学理体,较为保守和务实的方案是现有单行法基础上法律汇编式的框架设计,而借鉴行政法的学理体例也不失为一种创新思路。  相似文献   

4.
汪劲 《当代法学》2021,35(6):18-30
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成功取决于民法完备的民事单行法体系、潘德克顿体系的方法论和民法的私法属性等因素.构建中国环境法典框架体系一方面需要借鉴民法典框架体系创新的理论和结构模式,另一方面还应当考虑构建环境法典框架体系所面临的环境法体系的广义性、环境法法源的广泛性、环境法律关系的多重牵连性和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的复合性等中国环境法体系的基本特征和存在的固有问题.编纂中国环境法典应当采用"总则-分则"结构作为法典框架构造的基础,明确将适度法典化、提取公因式和衔接单行法律适用规则作为环境法典框架体系的构建原则和方法,将中国环境法典框架体系的构建和创新定位于总则编、污染防治编、自然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和生态环境责任编等五个方面.  相似文献   

5.
“适度法典化”的理论主张包括法典调整范围“适度”、体系化“适度”以及“适度”发展完善。一般法典化理论亦包含了“适度”的意蕴,现有的“适度法典化”理论和一般法典化理论的区别尚未得到充分澄清。学界也没有为环境法法典化提供一套清晰、明确的具体方案。“适度法典化”理论是关照法典整个生命周期的全过程理论,涉及环境法典调整范围、规范体系严密程度以及环境法典发展完善三个基础性理论问题。其具体方案应当包括:在明确应当被纳入法典的立法以及不应当被纳入法典的立法的前提下,妥善安置位于两可之间的单行立法;在确保法典内在体系的统一性和完备性的前提下,形成适度的外部体系效益;在维护法典稳定性和安定性的前提下,遵循特定的规律发展和完善法典。  相似文献   

6.
国外环境立法模式的变迁及中国的路径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环境保护法》亟待修改,但在如何修改的问题上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国外环境立法模式经历了从环境单行法到综合性环境法再到环境法典的变迁过程,值得我国借鉴,环境法的法典化不失为我国环境立法模式的一种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7.
世界范围内,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和法律传统,对环境立法体系化采取了"基本法+单行法"与法典化两种模式.按照建立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目标,"适度法典化"成为中国环境法典编纂的合理选择."适度法典化"是动态开放的实质性法典编纂,应以理念变革、方法创新为基础,构建以目标价值为核心,以工具价值为技术方法的基本逻辑体系."适度法典化"模式下的环境法典的体例可采取"总则一分编"结构.总则编采取"提取公因式"方式,规定可以统领全局和普遍适用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管理体例和引领性制度等内容.分则编整合部分现行法律法规,对法典调整的事项进一步详细规定.由此,编纂方法上需要界定"生态环境"基石概念,厘清环境法律关系;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采取"双法源"模式;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以"生态环境"为基石概念,法律关系为体系化工具,构建环境法典框架体系.  相似文献   

8.
中国环境法典的编纂条件及基本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吕忠梅 《当代法学》2021,35(6):3-17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启动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列入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对环境法典编纂条件是否成熟以及技术方案的论证提出明确要求.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新目标新任务提出编纂环境法典的迫切需求,环境法治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困境形成编纂环境法典的内生动力,环境法学研究所达成的学术共识奠定编纂环境法典的理论基础.环境法典编纂不仅条件成熟,而且恰逢其时.中国环境法典编纂理论研究,应深刻把握环境法典的逻辑体系与核心价值,厘清民法典与环境法典的关系;准确把握环境法的领域法特征,以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法典的核心价值与基础概念;深刻把握环境法的体系开放性特点,采取"适度法典化"模式、"总则—分编"结构,妥善处理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相似文献   

9.
论法典化与环境法的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法典化是大陆法系的立法传统,对英美法系也产生了深刻影响,在不断变迁的社会形势下,法典化运动自身也进行着变革。环境法作为一个新兴法律部门,经过几十年快速发展后正面临着如何统一化、综合化和体系化的发展完善问题,是否进行法典化成为一个富有意义的命题。欧陆国家开始进行的环境法法典化运动引发了关于环境法法典化的激烈论争,目前看环境法法典化的利弊都很鲜明,法典化能否成为环境法发展的路径选择还取决于各国环境法律制度发展的具体实际。  相似文献   

10.
环境法法典化的基本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法典化正成为环境法发展的新动向。环境法是否应当以及如何实行法典化、环境法法典化的基本条件有哪些、环境法法典化的程度应怎样合理定位等基本问题,必须全面深入地考察和研究。对于环境法的发展来说,法典化运动的未来比较乐观,但其展开程度与各国法律制度实际密切相关,展开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困难和很大的不确定性。  相似文献   

11.
《民法典》作为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研究《民法典》中部分重要条款的理解与适用,既关系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贯彻落实,也关系着国家治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而言,《民法典》新增了“优良家风”条款。该条款有其独特的立法背景,其性质属于一项原则性规定,在司法适用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适用方法。  相似文献   

12.
日本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制度系借鉴德国民法和瑞士民法的规定设计而成,以衡平说居于重要地位,但随着实践的发展,类型论亦逐渐获得一定判例的支持,因此应当进一步从法律事实与纠纷解决的角度对不当得利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同时,"法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后的已给付利益清算"问题属于与非债清偿并列的"给付得利"中的典型问题。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在日本民法(债权法)的修改过程中,有学者提出无效法律行为的效果将会对不当得利法的理论与实践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厘清当事人行为的各异样态、被认定为无效的诸种原因、以及所涉及的受领给付返还原则、价额返还原则、约定对价的限度等问题及其之间的关系尤为必要。目前日本民法(债权法)修改方案中的相关条文设置无法有针对性地解决实践问题,故此,最有效的立法方式应当是先将概括性的一般规定作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基础性条文,然后再针对个别类型通过特则进行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3.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调查中的"获得信贷--合法权利保护力度指数",用于考察一国动产担保交易法是否有利于企业融资。本指标中国连续六年只得4分(满分12分)。世行鼓励的动产担保法代表着该领域的国际趋势。对照世行"获得信贷便利度"指标,中国在动产担保交易领域的法律状况存在很大的改进空间。中国动产担保交易法应顺应国际趋势,进行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在此领域,民法典草案虽然向功能主义迈进了一步,但还不充分,未来需要通过立法以及法律解释对此进一步完善。现行法下担保权益延伸的规则存在较大缺陷,应扩大担保标的物上代位的范围,完善担保物被转卖、被混合、附合和加工场合的担保权益延伸规则。中国应将动产担保登记机构统一化,并应准许动产担保权益的私人执行以及放开流担保。  相似文献   

14.
为推进对《民法典》的规范阐释,促使其与医事法的衔接、互补,应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制逻辑与适用路径进行明晰。"医疗损害责任"整体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体系和框架结构,在说明义务、责任主体以及责任构成等方面加以创新。其作为《民法典》的具体规范,对总则编之规定予以遵从,是侵权责任编一般规定的特别法;其作为医事法的基本范畴,处于上位效力层级之中,与其他规范条文形成条件关系和并列关系。鉴于此,应遵循"从民法典到医事法"的适用路径,藉由内外在规范的自足与互助,明确规范条文之间的内在关联,实现规范概念的阐明和规范内涵的拓补,以推动《民法典》相关规则的贯彻实施,促进我国医事法学的蓬勃发展。  相似文献   

15.
程序法定原则作为刑事诉讼法的首位原则、“帝王”原则,构成了现代程序法的基石, 其地位如同罪刑法定原则之于刑法典。从内容上分析,程序法定原则包括了形式(程序合法性)和实质(程序正当性)两项要件,由此产生了形式意义上的程序法定原则和实质意义上的程序法定原则。作为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通论性和一般性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对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具有统摄性,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都存在着程序法定的具细原则。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最后几乎都可以归结为“程序法定”原则的不彰、程序法定价值的不显。基于此,刑事诉讼法典的制定和运行,贯彻程序法定原则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6.
行政程序地方先行立法具有试验性。作为试验立法,需探讨立法主体、模式和运作规范三个问题。行政程序应该属于中央立法事项,按照“试验立法权逐级下放”原则,应由地方性法规先行立法,地方政府规章先行立法有越权之嫌。试验立法的对象是实体与程序法律规范,不是法的表达形式,选择立法模式应综合考虑可操作性、立法效率与评估可能性等因素。据此,“法典模式”虽备受关注,但未必是最妥帖的方式,行政程序地方先行立法的恰当模式应当是“类行为法模式”。行政程序地方先行立法的自主、自发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无序性,将来可在鼓励地方自主自发立法的基础上,围绕立法计划,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有计划地安排和推进,并建立相应的运作规范。  相似文献   

17.
纵博 《法律科学》2014,(4):69-77
由于我国的刑事证据立法及司法解释欠缺指导理论,在立法和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也未能清晰界定基本的证据法概念,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将各类不同的证据规则都以"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条款的形式进行规范。从证据法理上可将我国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条款大致分为四类,即狭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的客观性保障规则、证明力评价规则、严格证明规则。对于这四类规则,要分别从法理出发探讨其合理性及适用问题。对于狭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说,要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以典型案例等有效方式对其实践适用进行指引;对于证据的客观性保障规则来说,要使其具有必要的灵活性,并改变其适用方式;对于证明力评价规则来说,那些对法官采信证据形成不当限制的规则要根据具体情况谨慎适用;对于严格证明规则来说,要将严格证明解释为一个独立的成为定案根据的条件,并且完善举证质证方式、心证公开等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18.
法律实施及其相关概念辨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夏锦文 《法学论坛》2003,18(6):27-32
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法律实施是指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贯彻与施行。它是将法律规范的抽象行为模式转化为人们的具体行为的过程;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的过程;是由法律规范的抽象的可能性转变为具体的现实性的过程。法律实施是实现法的目的的重要方式。在当代中国,立法已驶入快车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也基本建立。但是,法律的实施状况和效益并不尽如人意,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对法律实施的基本理论缺乏研究,对法律实施的实践缺乏总结,法律实施已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时代课题。因此,本文着眼于法律实施的基本含义、内在规定性及其相关概念的辨析,致力于法律实施与法律实现、法律效力、法律实效、法律效果和法律效益的联系和区别的探讨,藉以为法律实施的学术研究和实践活动提供基本的知识铺垫。  相似文献   

19.
我国国际私法的萌芽可以追溯至西周时期,其后经历了一个从分散立法到单行法典立法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际私法的体系逐步建立,但是其仍然不能够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在立法范式上,我国应当制定国际私法法典,完善区际冲突法规定,并且在价值取向上兼顾国际社会本位的理念。  相似文献   

20.
The success in compiling China's Civil Code benefits from factors such as China's complete system of civil law statutes, the methodology of the Pandekten System, and the private-law attributes of civil laws, etc. To construct the framework of China's environmental code, it is necessary to reference that success for theoretical and structural innovations. In addition, the fundamental features and inherent issues of China's existing environmental law system, such as its breadth, the extensiveness of origins of environmental law, the multiple impl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legal relations, and the compound nature of the environmental legal liability system, should be taken into account. The layout structure of General—Specifics should be adopted for compiling China's environmental code, while moderate codification and extraction of the common factor (vor die Klammer zu ziehen) for connection with applicable rules of specific laws should serve as construction principles and methods for compiling the framework of China's environmental code. The environmental code should have five parts: General ;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 Nature Conservation ; Green and Low-Carbon Development ; and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