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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78 毫秒
1.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与《国家赔偿法》对国家机关职务侵权责任都作出规定的多重立法模式存在严重缺陷。国家机关职务侵权责任在性质上不应是一种民事责任,国家赔偿也不应是一种民事赔偿。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应废除《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同时应完善《国家赔偿法》中的相关规定,给予受害人更为充分的保护。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法学研究领域中,警察执法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但受到人们关注相对较少。按照过去的相关学说,警察侵权案件仅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等揽括在内,往往忽略对民事责任的重视,而这种处理方式与国际上高度重视民事赔偿,将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相融合的趋势大相径庭。在本文中,本文则针对警察侵权责任承担的国内外概况及我国的相关赔偿法发展史两方面进行阐述,旨在强调警察执法侵权中民事责任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3.
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深化对国家赔偿理论的研究,使这部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笔者拟就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作一简要分析.国家赔偿泛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赔偿.国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是由国家性质和政府宗旨所决定由宪法规定的责任,而不是民事责任的一部分.民法理论对民法通则规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侵权责任称之为特殊侵权责任.这种特殊性不仅使之游离于一般民事侵权责任之外,而且与民事赔偿中其他几类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也相差甚远.因为国家赔偿自成体系,有着特殊的赔偿原则和方法,不是  相似文献   

4.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在主体、客体、以及内容方面均具有自身的特点,因此,对其归责原则也应该适用无过错原则,针对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现状,应当从法律制度层面加以完善,使得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真正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继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确立国家赔偿的立法原则之后,我国法律对于职务侵权(严格意义上应称为公务侵权)民事责任所作的开创性规定,其理论和实践意义是不容置疑的。然而,上述规定仍有未尽完善之处,即未能明确揭示职务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由于立法上的疏略,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对此产生了种种歧议,或理解为“连  相似文献   

6.
本文提出了研究商业广告民事侵权对民法典规定民事侵权责任等的意义,对国内外商业民事侵权行为的界定作了初步的研究,列举商业广告民事侵权的表现形式,分析了商业广告民事侵权的当事人及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7.
林立  莫怩 《法制与经济》2008,(16):77-80,86
本文提出了研究商业广告民事侵权对民法典规定民事侵权责任等的意义,对国内外商业民事侵权行为的界定作了初步的研究,列举商业广告民事侵权的表现形式,分析了商业广告民事侵权的当事人及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8.
论证券民事责任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我国证券法直接涉及民事责任的规定有 1 1条 ,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 ,文章对三类民事责任的基本特点和具体责任形式作了较为深入的分析 ,并指出现行证券立法的不足和进一步完善的途径。  相似文献   

9.
尽管侵权责任法在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方面迈进了一大步,但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民法中某些规定在司法实践的处理环境污染案件中仍有待改进。本文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入手进行研究,分析国外经验,对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提出了完善性建议,以期有益于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  相似文献   

10.
仅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满足不了当事人的法律需求。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可以及时地救济受害者,教育惩罚过错方,维护婚姻家庭和谐。在我国法律已规定了相关婚内侵权的刑事、行政责任时,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更是顺理成章。现行《婚姻法》已为夫妻个人财产的存在留下了足够的空间,追究婚内侵权者的民事责任没有制度障碍。  相似文献   

11.
国家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发生请求权竞合时 ,若从人民权益保障的角度观察 ,应使其可择一行使 ,且不受任何限制。但若赔偿责任之成立系因公务员违法执行职务造成人民之损害 ,此时对人民请求权则须有所限制 :一从请求权本身加以限制 ,二是对请求权的行使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12.
为推进对《民法典》的规范阐释,促使其与医事法的衔接、互补,应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制逻辑与适用路径进行明晰。"医疗损害责任"整体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体系和框架结构,在说明义务、责任主体以及责任构成等方面加以创新。其作为《民法典》的具体规范,对总则编之规定予以遵从,是侵权责任编一般规定的特别法;其作为医事法的基本范畴,处于上位效力层级之中,与其他规范条文形成条件关系和并列关系。鉴于此,应遵循"从民法典到医事法"的适用路径,藉由内外在规范的自足与互助,明确规范条文之间的内在关联,实现规范概念的阐明和规范内涵的拓补,以推动《民法典》相关规则的贯彻实施,促进我国医事法学的蓬勃发展。  相似文献   

13.
作为落实《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重要领域,侵权责任法回应环境问题不能仅局限于环境侵权责任专章。侵权法一般规则未对绿色原则做出适当回应,已与环境侵权责任专章内容的不断发展形成巨大反差,致使环境侵权规则在整体上游离于侵权法体系之外。此状况不仅理论上难以自洽,而且招致了实践争议,不利于对环境权益的保护。在侵权法一般规则中贯彻绿色原则,并与环境侵权的专门规定相互呼应,既是生态文明的时代需求,也是侵权法、民法体系化的必然要求。完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应以全面救济环境损害为目标,具化、优化侵权责任方式和责任承担,同时注重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通过多途径推动侵权法一般规则的绿色化,增强侵权法体系乃至民法体系的融贯性。建议修改侵权责任编(草案)的救济范围、责任方式和责任分担等规定,并在《民法总则》纳入民法典时调整相关规范,形成从民法总则、侵权法一般规则到环境侵权专门规则相互协调的环境损害民法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14.
熊敏瑞 《行政与法》2008,(1):120-123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医疗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很混乱。主要原因是我国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由多层次立法文件交叉规定,且各条款不一致。笔者认为,由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条款属于违宪违法的条款,应当尽快废止。而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应统一适用民事基本法中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条款。此外,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医疗机构化解责任风险的较优选择。  相似文献   

15.
彭真明 《法律科学》2006,24(5):104-113
注册会计师因过失出具虚假财务报告而致第三人受损的,应作为独立的责任主体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此种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独立审计准则是行业协会的内部自律性规则,不能作为认定会计师过错的法定标准,应以“职业注意义务”作为衡量会计师过错的标准,会计师一旦因故意或过失出具不实财务报告,应认定与委托人构成共同侵权,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6.
刘超 《政法论丛》2022,(1):86-96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32条规定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项新增制度.从内在机理审视,惩罚主义理论或功利主义理论均难以为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惩罚"功能提供理论支撑.从规则体系审视,若赋予该制度"惩罚"功能,则错置了侵权责任的保护客体,混同了生态环境保护中私法机制与公法机制,忽视了"环境损害"救济法律机制体...  相似文献   

17.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事故概念的重新定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事故概念面临民事责任领域被弱化、行政责任领域被空位的局面。为重新找寻医疗事故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正确定位,在充分认识到医疗侵权损害存在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聚合、医疗侵权损害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应当彻底分界的基础上,提出医疗事故应当重新回到行政责任概念,在此观点上对医疗事故进行了重新定义并在定义中区分了严重不负责任和重大技术缺陷的类别,强调了应受行政处罚性的特征。  相似文献   

18.
中国侵权法四十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程啸 《法学评论》2019,(2):28-41
改革开放至今四十年,中国侵权法立法与司法解释的制定经过了四个发展阶段,当下正在进行的是作为第四个阶段的民法典分编侵权责任编的编纂。四十年来,中国侵权法的研究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出版了大量的教科书、体系书与专著,也翻译了不少美国、日本以及欧洲的重要侵权法著作。理论创新方面,主要体现在侵权法与债法分离、一般条款理论、违法性与过错的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引入、多数人侵权责任体系的建构与完善、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医疗损害责任的统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以及损害赔偿法等方面。  相似文献   

19.
在传统民法中,责任能力制度主要适用于侵权法领域,是侵权责任承担的基础。但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以及侵权法救济功能的强化,该制度遭受到一定冲击,而基于责任能力进行过错判断的必要性也值得质疑。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未将责任能力设立为一般制度,只是在相关具体制度中有所涉及,并主要作为衡量过错和减轻责任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对过错责任作用的发挥提供支持,从而更好地实现《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  相似文献   

20.
证券虚假陈述及民事责任确定之我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证券虚假陈述是一个内涵和外延十分复杂的概念 ,必须加以清晰界定 ,这是确定其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可以从侵权行为法和合同法双向理解 ,就损害赔偿而言 ,适用侵权责任规则比较直接和简便 ,但举证责任方面要有利于受害人。合同法规则在某些虚假陈述的案件中具有优越性 ,必要时应赋予受欺诈人通过侵权法和合同法救济的选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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