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 毫秒
1.
于飞 《法学杂志》2020,(2):69-77
"三权分置"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上获得了法律表达,但在纳入民法典物权编时,仍需进一步完善。土地经营权是设立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的新型次级用益物权,以权利用益物权作为法理支撑,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没有物权排他性上的冲突。作为物权的土地经营权,转让和设立担保时不需承包方同意。以土地经营权为客体的担保方式是不动产抵押。  相似文献   

2.
朱继胜 《北方法学》2017,11(2):32-43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目标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为此,须对土地经营权进行物权塑造。其途径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通过合同与登记创设"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物权法定意义上仍然是一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可将该权利设定抵押或作其他法律处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应将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负担在登记簿中加以记载,并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相似文献   

3.
高圣平 《法学》2018,(2):12-24
在"三权分置"之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土地所有权派生而来,土地经营权由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而来。土地所有权不因其派生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改变其名称和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样亦不因其派生出土地经营权而改变其名称和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再分离不应在法律上表达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分置,而应体现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定土地经营权这一权利负担。"两权分离"之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三权分置"之下的"土地承包权"实为同义语,只不过在"三权分置"之下承包农户行使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了其上所设定的土地经营权的限制。现行法上"以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脱逸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属性,应重构为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但在保障经营主体的稳定经营预期的政策目标之下,应赋予土地经营权以登记能力,经营主体自可以其依法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  相似文献   

4.
5.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将“三权分置”政策传达为“土地所有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土地经营权”,其中土地经营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民法典物权编应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用益物权 种类,无须改称为土地承包权,也无须增设土地经营权。现行法上“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已被界定为土地经营权,如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仅限于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构成的承包 农户。不同的流转方式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仅有出租(转包)、入股以及类似方式才能产生土地经 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 现之时,只得采取强制管理的方法,以土地经营权的收益清偿债务。  相似文献   

6.
7.
《北方法学》2018,(5):5-15
"三权分置"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深化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政策制度创新。中国民法典物权编编纂应当与《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联动进行,积极回应"三权分置"改革。"落实集体所有权"并不要求创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土地所有权,应当继续坚持《物权法》的立法设计,农民集体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为行使主体。"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同质关系,应当增加规定国家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宣示性规范,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以及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或者收回承包地的义务,并充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权能。土地经营权应为中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用益物权类型,应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土地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并明确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变动模式为登记生效主义。  相似文献   

8.
"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村土地信托以土地经营权为信托财产,以《信托法》为设立准则。《信托法》对信托的涵义、性质、财产归属界定不清引致我国信托设立制度存在诸多不妥,应对《信托法》第二条、第八条作出修正,重新明确信托是兼具物权性质和债权性质的法律关系。基于此,土地经营权信托设立由信托合同、土地经营权设立登记、信托登记三部分构成。土地经营权信托合同和土地经营权设立登记同时有效成立时信托关系成立,土地经营权信托登记完成时信托生效。  相似文献   

9.
郭志京 《法学杂志》2024,(1):141-153
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直接目的是促进承包地的流转。三权分置权利架构意味着,承包地要以特定方式流转,则必须分置出土地经营权,承包地的流转通过分置土地经营权的方式来实现。三权分置的真正意义在于土地经营权的分置,而非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三权分置语境下的农地流转仅指需要分置土地经营权的分置型流转,但在功能主义的立法思路下,立法同时确立了分置后的土地经营权等其他形态的农地流转,由此形成分置型流转与非分置型流转并存的农地流转路径二元化之格局,其法律结构存在根本差异。三权分置语境下,流转一词有其特定法律含义,特指需要新权利分置的农地流转,但农地流转路径的二元化拓展了流转一词的法律含义,立法上的流转一词同时具有土地经营权分置和土地经营权流转两重含义。实证法上出现的所谓流转土地经营权、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等法律含义复杂而多样,需要在农地流转路径二元化和流转一词法律含义二重性的原理下整合和统一。  相似文献   

10.
《北方法学》2018,(5):25-34
关于在立法中以什么样的权利名称和结构落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政策设想,众说纷纭,大体有六种较具代表性的方案。为了增进有效沟通,形成统一的制度构建基础,各方亟需达成共识。厘定"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方案,首先需要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保留,接着厘清承包权是否本就独立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规定在现行立法中,在此基础上进而确定经营权如何生成与表达的问题。秉持务实精神和折中思维,在法律上以所有权、承包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经营权"四权并立"落实"三权分置"政策是顺势而为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11.
12.
现行法规范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诚 《海峡法学》2020,22(3):74-80
  相似文献   

13.
《现代法学》2019,(5):45-57
土地经营权既可派生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派生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其所反映的是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具有类似效果的形式所体现的农用地利用关系。在承包地"三权分置"所引发的承包地产权结构调整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权利,各有其主体资格和权利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和转让不发生派生土地经营权的效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享有的利用承包地从事农业生产的权利也不表达为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但不同类型的土地经营权所受保护的程度存在差异,其中经登记者具有类似于物权的效力。土地经营权的不动产利用权性质,决定了其为不适于出质的财产权利,其上所设定的担保物权应属抵押权。为维系不动产(权利)抵押权物权变动规则的一致性,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应采登记生效主义。  相似文献   

14.
15.
《北方法学》2018,(5):16-24
"三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属性更加凸显,这有助于促进农地自由流转,彰显其经济价值,推动农村社会发展。可以设定抵押的农地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扣押时尚未分离的农作物,以及土地被征收时抵押人所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人只限于为自己的债务设定抵押,而抵押权人则不受身份的限制。从公示及安全的价值考量,农地抵押权需要登记才能设立。对于农地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法律所作的规定只是为当事人提供选择方案,并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  相似文献   

16.
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法制选择与裁判路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姜红利 《法学杂志》2016,(3):133-140
在“三权分置”构架下如何放活土地经营权存在不同主张,其焦点在于土地经营权能否构成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以及能否实现土地经营权的抵押.在现行法律未作重大修改背景下,应当立足于现行法律规范及民法理论,赋予土地经营权担保功能,维持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坚持物权与债权以及抵押与质押相区分规则.作为一项债权性质的权利,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形式主要包括转让、转租、入股及质押担保,司法机关可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入股以及权利质押等法律规范予以裁判.  相似文献   

17.
土地公有制的特殊国情使我国的物权制度一直处于探索之中《,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为用益物权,稳定了农民的土地使用制度,从根本上保证了农民的利益。本文以农民权益的保障为切入点,运用物权理论,针对《物权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加以论述评析。  相似文献   

18.
集体土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意蕴与制度供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三权分置”的法律架构中,“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权的分离属承包土地的“债权型利用”,但应赋予分置后的“土地经营权”一定的支配和排他效力以利其流转。“三权分置”的法制完善应从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定土地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等方面着手,明确集体土地成员权内容,完善土地承包权设立与存续规则,凸显土地经营权的财产性质,确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及其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19.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是我国一种特殊的权利。本文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是论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采取的是用益物权说,第二部分介绍了现行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第三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规定及分析,分别从法理依据、物权法立法目标和农民利益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最后一部分得出结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有条件的设定抵押。本文旨在讨论《物权法》颁布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界定和讨论,希望对实现农村土地经营多样化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20.
农地制度变迁下的土地经营权信托财产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土地经营权信托实践在浙江绍兴、福建沙县、湖南益阳和安徽宿州等地取得了不错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实践中信托财产权利属性不明成了制约土地经营权信托进一步发展的桎梏.其根源在于我国农地产权制度供给不足,“两权分离”已滞后于土地经营权信托实践,“三权分离”迫切需要从政策到法律的转化.应将农地产权界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权利结构,确认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类所有权性质,确认土地经营权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定的派生用益物权.三权分离视域下,土地经营权信托财产属性为土地经营权,利于保护农户利益与土地的物权性利用,进而促进土地经营权信托的持续发展,繁荣农村现代规模经济.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