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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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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代法学》2021,(1):74-89
行政程序法定化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明确要求。我国法律界虽已提出和应用着行政程序法定原则,但对这一原则缺乏正确认识,从而与正当程序原则、合理原则(比例原则)、法的安定性原则相混同。行政程序法定不仅指行政程序应由法律法规规定,更指行政机关不得在成文法规定的程序之外自行增加程序。站在行政相对人的立场上,行政程序可划分为权利性程序和义务性程序两类。只有权利性程序和义务性程序的限制与排除须遵循法定原则,权利性程序则遵循正当程序原则。"违反法定程序"应从两个方面来界定,对权利性程序而言,系指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对义务性程序而言,系指违反程序法定原则。对权利性程序、义务性程序条款的限制与排除条款的解释,应遵循有利解释规则。对于改革实践中先行取消或简化义务性程序的行为,应依据程序权利保障原则加以判断,只要改革试验没有减损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义务,就可以评价为合法。  相似文献   

2.
《现代法学》2018,(1):28-42
行政相对人基本程序权是指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与行政法治中的程序有关的权利,这个权利既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权利,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程序权利,它是能够主宰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最为核心和系统的程序权利。行政相对人基本程序权利有着非常重要的法治价值,可以"倒逼"行政正义实现、使行政法治与时俱进、使行政执法人性化、使行政相对人权利过程化。然而,在我国,基本程序权利概念尚未形成、基本程序权利体系尚未形成、基本程序权利尚未有内容构造、基本程序权利缺少程序制度支撑。如何在行政法治建设中建构行政相对人基本程序权需要诸多具体的路径,主要应对行政相对人程序权利进行梳理、完善行政法上的程序制度、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合理处理程序规则与实体规则的关系。  相似文献   

3.
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的失衡在行政权行使实践中是存在的,它给行政相对人应当享有的法定权益造成极大损害。从理论上探讨如何实现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就成为当今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理论的不可或缺的一个补充。笔者在研究国外资料的基础上,认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被告知的权利、陈述抗辩权、请求权、委托代理权、程序抵抗权。  相似文献   

4.
论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平等保护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的失衡在行政权行使实践中是存在的 ,它给行政相对人应当享有的法定权益造成极大损害。从理论上探讨如何实现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平等保护就成为当今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理论的不可或缺的一个补充。行政相对人权利平等保护的内涵有 :行政相对人权利与法律规范的规定相统一 ;行政相对人权利不因性质改变而易其量 ;行政相对人权利主体对同样权利有相同的权利实现预期 ;行政相对人在相同条件下有相同的权利获取机会。要实现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平等保护还必须与行政行为理论的完善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5.
论行政相关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相关人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私主体。行政过程就是行政权力、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相关人的权利等相互作用的过程。行政相关人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相关性 ,其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与相对人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增强对行政相关人的研究 ,对于依法行政、促进行政程序制度建设、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价值基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价值可从四个层面加以分析。法哲学基础:自由和秩序必须得到综合考虑,自由价值更为重要;宪政基础:公民权利是政府权力的本原和归宿;行政法基础:现代行政法理念实际上蕴含着相对人权利第一位的倾向;现实基础:相对人权利与行政法治化、行政民主化、立宪主义的践行。  相似文献   

7.
现代行政法应重视保障权利与追求效率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赋予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程序中获得公正对待、陈述、申辩、程序对抗等权利,并运用有效手段切实保障相对人的程序权利真正行使,以防止和对抗行政权力恣意行使而侵犯相对人权利。  相似文献   

8.
吴建依  徐鹏 《行政与法》2004,(11):79-80
随着程序权利观念的不断深入,世界各国对行政程序越来越重视,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上的权利,已成为现代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目前法学理论对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研究颇多,但由于程序性权利内容广泛并处于不断变化发展之中,所以笔者认为明确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设定原则最为关键。文章从行政相对人的性质、地位着手,提出了信息交流畅通原则、操作简易性原则、事前保护为主和事后保护为辅的原则、保护基本权利的原则等设定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应遵循的原则。  相似文献   

9.
行政告知是行政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的法定义务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定权利,体现了程序正义。在保证国家权力有效服务社会的过程中,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督国家权力的重要环节。行政告知应本着易使相对人知悉、留存证据的方式进行,告知的内容应包括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职权、行政行为内容、依据、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及相应的责任等。在没有告知及告知对象、内容错误或瑕疵的情况下,根据不同情形,承担责任的主体及方式应当不同。  相似文献   

10.
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是法律规定可供行政相对人选择的两种救济途径,二者应实现程序对接。不同当事人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按照"受理在先"原则确定救济途径。行政相对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类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服的,应诉请原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不能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要求撤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未经确认的,行政相对人不能提起单独行政赔偿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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