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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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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场的发展和激烈的竞争引发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手段不断发生新的变化。司法实践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也更为复杂。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难以涵盖所有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本文对新出现的若干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进行了分析,也对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探讨。文章最后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处理上提出了积极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商业数据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成为推动数字经济深化发展的核心引擎和重要资源。与此同时,各方市场主体争夺数据资源而引发的商业数据竞争纠纷不断涌现。在商业数据确权纷争未有定论的情况下,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路径保护商业数据具有可行性、合理性。通过对既有司法裁判的实证考察,探知我国对于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尚存以下困境:认定范式失当、认定依据不清、认定标准不明。鉴于此,提出如下优化方案:其一,行为正当性认定应摒弃私益受损范式,确立“三元叠加”利益衡量的行为规制范式;其二,明晰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依据,谦抑适用一般条款,增设“商业数据专条”;其三,完善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具化更新商业道德标准,明确实质性替代标准的适用要件。  相似文献   

3.
对于网络环境下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往往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之规定,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作为判断涉案商业行为“正当”与否的关键标准。但是具体适用时,又往往存在混淆“道德”与“商业道德”、竞争法的“诚实信用”与民法的“诚实信用”等问题,并最终出现借助法官的“道德感”评判商业行为“正当”与否的情;兄。以“西度vs360”不正当竞争案件为背景,讨论网络不正当竞争中竞争关系的界定及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的影响,“商誉诋毁”的认定标准及安全类软件商业诋毁认定中“商业性言论自由”与“市场信息秩序”的价值平衡等考量因素。  相似文献   

4.
"竞争关系"应当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前置标准,只有直接或间接损害了竞争对手利益,进而损害了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才宜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些属于其他性质的违法行为;201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剔除了一些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但保留并增加了一些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反不正当竞争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之法,无关公平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不宜在本法中规定;即便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发生竞合,也应根据不同的行为性质来选择相应的责任追究与权利救济模式。  相似文献   

5.
数据日益成为互联网经营者重要的竞争资源,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层出不穷.规制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核心在于行为正当性的判定.本文通过对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正当性认定的司法实践考察,发现存在认定依据不统一、认定要件较混乱、认定依据具有模糊性.鉴于此,建议正视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正当性认定的特殊性,明确行为正当性的统一认定依据,健全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定的要件体系,并结合产业政策、技术创新、消费者福利、市场竞争秩序等多种因素对行为正当性予以全面衡量.  相似文献   

6.
竞争行为的不正当性评判标准应当是“经济性”标准.只有当鼓励某一竞争行为的存在,将损害经济效率时,该行为才应被认定为损害了竞争秩序,进而被认定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性”标准可以良好地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私法向经济法的演进历史;也可以良好地解释和解决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在适用中的利益平衡问题.  相似文献   

7.
郭传凯 《现代法学》2023,(4):142-155
在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案件与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道德因素较易成为人民法院评价行为正当性的实质依据,继而造成“泛道德化”倾向。受其影响,人民法院可能作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误判,从而妨碍企业的自主经营,妨碍经济资源的充分利用和相关市场的自由竞争。为矫正“泛道德化”倾向,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涉案行为是否归属自由竞争的范畴。行为未违反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是行为归属自由竞争范畴的必要条件。当违反前述法律时,涉案行为应依据前述法律认定处理。不违反前述法律的行为,很可能被自由竞争秩序容许。同时,不违反前述法律并非行为合法的充分条件,涉案行为在符合特定标准时仍可构成不正当竞争,适用“比例失衡”标准与“严重妨碍正常经营”标准可避免该倾向。  相似文献   

8.
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反不正当竞争法》采用禁止性规范以“诚实惯例”作为评判标准 ,而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据特定时间和地点的经济和社会现实情况来进行判断的 ,因此可以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但我国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有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9.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主要法律。本文主要探讨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以仿冒行为为例分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和认定方法,并指出法律规定的不足,以及法律实施的问题,提出立法的改进意见。  相似文献   

10.
虚假宣传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违法行为。本文主要从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出发,分析虚假宣传行为的成因、表现形式和认定方法,探讨了市场经济环境和法律制度的协调配合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试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刘蓉 《政治与法律》2006,1(6):66-73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针对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的规定的范围较小,无法规范非经营主体从事的针对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少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性条款及相应法律责任,未确立高度权威的执法机构等弊端。为了扩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增加规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禁止针对未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包装和装潢、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化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相似文献   

12.
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涉及多部法律的适用,但不同法设定的违法标准和法律责任存在差异。只有协调好不同法间的适用关系,才能实现法律规制的体系化。可以根据法益损害的性质和类别,来确定法律适用的选择标准,做到法益保护既不遗漏也不重复。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损害私益与公益,具有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二元属性,这两种属性是并存关系,需要侵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救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保护同一性质、同一类别的法益,两法适用是“互斥”关系:某种行为构成垄断的,就不宜再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看作是反垄断法的“兜底法”,凡损害竞争秩序但又达不到垄断程度的,可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电子商务法》第35条也间接涉及竞争问题,但其本质上不是竞争法规范,而是用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平台内经营者利益,所以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反垄断法》的特别法,与后者可以同时适用。  相似文献   

13.
商业诽谤及其在网络条件下的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诽谤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条件下,其呈现出新的特点。例如,许多经营者利用电子公告板(BBS)、博客(BLOG)等新的网络平台对竞争对手进行贬低和诋毁。在此类行为中,网络服务商不仅起到间接侵权的作用,有时还扮演了直接侵权的角色。因此,对这些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认定就成为规制此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点。  相似文献   

14.
张振杰 《法制与经济》2009,(8):33-34,36
保护商业秘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重要制度。正确解释商业秘密的特征,是规范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前提。分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和认定方法,可以发现法律规定的不足,以及法律实施的问题。解决这方面问题,需要完善有关立法。  相似文献   

15.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这种行为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但是法律没有进一步阐述如何认定知名商品,如何认定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本文结合行政及司法实践案例简述认定的要件和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6.
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损害应包括实际损害和损害可能,该损害在民法分类上往往属于与一般财产损害相对立的纯粹经济损失.纵然不正当竞争和纯粹经济损失在法律评价标准上具有内核一致性,但是后者要求行为人主观故意,与不正当竞争认定主要从客观角度相左,因为竞争制度的规律不依赖行为人的主观意向.适用纯粹经济损失的法律标准去评价网络不正当竞争损害,会造成法律的重复评价、拔高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标准进而损害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违背竞争法发展趋势,宜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予以评价.  相似文献   

17.
朱冬  张玲 《知识产权》2023,(1):50-68
依据《商标法》第58条,将他人商标用作字号使用类纠纷,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这样处理导致适用法律依据不一致、规则虚置、诱发规范体系紊乱等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路径的确立,源于对被告字号使用行为性质、权利冲突定性、规范路径界分基点以及综合考量法优势的误读。基于民事侵权认定一般原理,借鉴域外立法例,《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商业标志纠纷的界分基点,应当是原告的权利客体,而非被告的行为方式。字号使用类纠纷的重点在于“使用他人商标”,属于商标侵权纠纷,因此应当回归《商标法》调整。  相似文献   

18.
数字经济条件下,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市场要素,并成为经营者重要的商业资源和竞争优势.在数据权属不明的情形下,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互联网专门条款和商业秘密条款来保护企业数据,但企业数据的竞争法保护存在着商业道德边界模糊、竞争行为正当性评价误区、一般条款适用过度、互联网专条适用受限、商业秘密认定难等问题.为更好地规制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企业数据权益,建议从确立谦抑干预理念、矫正竞争行为正当性评价误区、将典型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或对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进行限缩解释、明确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四个方面完善企业数据权益的竞争法保护.  相似文献   

19.
今天,我主要讲利用网络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几个问题. 一、抢注他人注册商标为域名行为的认定  相似文献   

20.
陈耿华 《法学》2023,(1):164-180
长期以来,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存在扩张适用的现象。其直接原因是大量新型市场竞争行为不断涌现,类型化条款难以直接适用下的实用主义选择,根本原因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功能定位及法律属性的误解。一般条款的扩张适用容易导致过度干预市场行为,由此引发的“假阳性错误”很大程度上背离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初衷。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观的重构、自由竞争价值的倡导、确保适度干预原则的贯彻及其作为行为规制法的功能回归,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色定位应回到市场机制的辅助工具上,在审慎论证的基础上启动一般条款。一般条款适用的优化需进一步明确其适用条件,借助法律论证分析框架弱化商业道德标准的不确定性,关切经济分析标准并援引实质性替代等方法分析之,对超出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作品原则上不再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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