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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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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鉴定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5年2月28日作出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这个“决定”对司法鉴定的性质、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作了重新界定, 这对于笔者目前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课题的研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为了体现“决定”的精神,在笔者主持的“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下称“拟制稿”)中,对有关刑事司法鉴定的规定作了重新设计。鉴定不再是侦查行为的一种, 也不再是司法机关的专属权利。  相似文献   

2.
我国在20世界70年代参照苏联及大陆法系国家模式的基础上,形成了我国刑事诉讼中采取的司法机关委托司法鉴定的制度。我国司法鉴定被视为一种刑事司法活动。这种刑事司法活动即是由特定机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和作出书面结论的活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申请要求补充鉴定或申请重新鉴定享有最后决定权。限制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权利的这种司法鉴定活动,在造成混乱的同时,也大大降低了实践的可行性。另外,在《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司法鉴定的条目仅有稀少的4条,显得稀薄而无力,无法满足实际需要。除此之外,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极不合理。虽然颁布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用于解决以上问题,但是该决定虽解决了一部分问题,却仍不够完善。因此,正在酝酿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中须对刑事司法鉴定制度存在基本问题作出相关改革,以求更好的适应现实需求。  相似文献   

3.
刑事司法鉴定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其他证据无法替代的优势,它对于司法机关分析判别案件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促进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也必须看到,现行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法制建设的要求和司法实践的需要。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法规对刑事鉴定规定的过于原则,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的条款不多,缺乏可操作性。这不仅影响着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司法鉴定科学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民主化、科学化的进程,有必要加以改革完善。   一、刑事司法鉴定机构的改革完善   (…  相似文献   

4.
一、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现状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是刑事司法鉴定的重要阶段,包括司法鉴定提出、决定与委托、受理三大阶段。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主要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所垄断,当事人仅享有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请求权,是否获得批准还要经过有权机关来决定,因此有失公平。具体表现如下:1、侦查机关享有鉴定启动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  相似文献   

5.
郭春涛 《中国司法》2007,(11):15-18
目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正紧锣密鼓地展开,这项工作的意义与价值自不待言。正因为此,法学理论界,包括从事基础理论研究的学者,也包括从事应用法学、部门法学研究的学者,都投入了相当大的热情和精力进行《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研究,相关的理论成果也纷呈迭出。但其中,鲜有系统地涉猎司法行政工作的成果。作为司法行政理论研究工作者,笔者就《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涉及司法行政工作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以一名研究者的视角,认为《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涉及司法行政工作有六个方面的问题,即律师制度、司法鉴定、刑事和解、刑事执行、法律援助、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限于篇幅,本文仅涉及刑事执行,以就教于方家。  相似文献   

6.
完善我国刑事鉴定制度的两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司法鉴定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其他证据无法替代的优势,它对于司法机关分析判别案件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促进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也必须看到,现行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法制建设的要求和司法实践的需要。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法规对刑事鉴定规定的过于原则,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的条款不多,缺乏可操作性。这不仅影响着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7.
2012年新刑诉法关于刑事证据制度的诸多新规定,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证据法具有积极意义。为了促进我国刑事证据法更加科学、规范、文明,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对《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证据制度的规定予以进一步完善。一是推动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重心从注重职权便利的需要向重视权利保障的转变。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往基于将证据视为公安、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比较注重从公安、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职能需要的角度设置  相似文献   

8.
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的若干思考(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接上期) 五、司法鉴定人的选任制度 (一)选任主体 司法鉴定人的选任与诉讼模式紧密相连。在国家职权主义(纠问式)的诉讼模式中,司法鉴定人的选任往往是司法机关或司法官的权力。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73条规定,法官决定需要聘请的鉴定人及其他们的人数《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9条规定,负责进行鉴定的专家,由预审法官指定。《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法院可以命令有学识经验的人进行司法鉴定。而在当事人主义(抗辩式)的诉讼模式中,司法鉴定人的选任并不是司法机关的专权,当事人也有权选任司法鉴定人。例如…  相似文献   

9.
蔚竞 《天津检察》2008,(6):19-20
人民检察院鉴定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怎样的地位,即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第82条将鉴定人规定为诉讼参与人,忽略了人民检察院鉴定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性。特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内设鉴定机构不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相似文献   

10.
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在立法层面上,是一个不小的进步,特别在解决审鉴分离,促进司法公正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有关鉴定问题的立法,理应在《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已有的成果基础上进行,然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仍将"鉴定"放在侦查一章中作为一种"侦查行为",显然在《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基点上倒退了一步。建议在刑诉法修正案中有关与刑事鉴定的定位上,就鉴定人及其权利义务、委托人的义务与限制、制作鉴定意见书的程序、鉴定意见的告知、申请重新鉴定等方面的立法上再前进一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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