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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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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我国,司法鉴定人既不同于证人,也不同于专家辅助人,其实际上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独立于法官和双方当事人,处于客观、中立的地位。对于司法鉴定人的选任,应当基于诉讼平等和与举证责任分配相一致的原则完善诉讼双方的选任权,同时法官也有一定的选任司法鉴定人的权力。  相似文献   

2.
陈从红 《法制与社会》2013,(5):77-79,109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对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相关条款作出了修订,尤其是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产生了细微而敏感的调整。司法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再是不可置疑的,为提高当事人对相关鉴定事项的程序主体地位,还赋予了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制衡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从而对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产生了细微但深远的影响。但司法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并存的"双层"专家证据制度并不能根本解决司法鉴定人作为法官辅助人、当事人无实质性程序选择权产生的弊端。因此,需要重新定位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并同时改革与此相关的一系列程序性措施,从而重新激发司法鉴定制度的活力。  相似文献   

3.
蔚竞 《天津检察》2008,(6):19-20
人民检察院鉴定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怎样的地位,即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第82条将鉴定人规定为诉讼参与人,忽略了人民检察院鉴定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性。特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内设鉴定机构不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相似文献   

4.
“专家”参与诉讼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新《刑事诉讼法》将原法第159条调整为第192条,并新增了第2款和第4款内容,增加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这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通常被理解为某一领域的专家(鉴定人以外)参与诉讼。新《刑事诉讼法》自  相似文献   

5.
在民事诉讼中,鉴定人的选任因其对鉴定过程乃至对鉴定结论的重大影响,被认为是鉴定制度的核心问题。两大法系在这一问题上的规定被分别称为对立鉴定和中立鉴定。按照英美法的对立鉴定制度,诉讼中应否进行鉴定,进行何种鉴定或由谁鉴定等事项均由诉讼当事人自行决定。按照大陆法的中立鉴定制度,法院指定鉴定人是选任鉴定人的基本形式,专家凭借其知识、技能和经验作出结论并报告法院。与上述两种制度相比,我国民事诉讼中鉴定人选任制度的最大特点是,鉴定人的委托完全由司法机关垄断,有关当事人虽然可以就鉴定事项提出申请, 但最终的决定权仍然在司法机关。如果司法机关拒绝了当事人的有关申请,当事人只能服从。重构我国民事诉讼中鉴定人选任制度,就是要汲取两大法系的长处,克服各自的弊端,应该由当事人自行决定鉴定事项,并可自行选任自己的鉴定人;法院对鉴定人进行监督和控制,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这样,既可让当事人充分发挥鉴定的诉讼工具功能,充分揭示案件真情,提高鉴定的质量和效率,又可使法官控制诉讼的恶性发展,使诉讼得以有序进行。  相似文献   

6.
功能主义视角下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再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法学》2018,(1):157-167
为解决诉讼中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及审查流于形式的问题,2012年《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该制度旨在增强当事人质证能力,弥补司法鉴定制度不足,帮助法官解决专门性问题,进而促进庭审实质化。2015年《民诉解释》第122条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但这误解了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从实践角度来看,专家辅助人的当事人化不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专家辅助人的预期作用。专家辅助人所承载的特定功能,使其有别于鉴定人和大陆法系上的诉讼辅佐人。此外,从我国庭审质证模式及与鉴定人的对立关系上而言,专家辅助人兼具从属与独立之双重属性。  相似文献   

7.
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的若干思考(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九、司法鉴定人的义务承担如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一样,司法鉴定人的义务也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鉴定人的法定义务主要包括:(一)按时完成鉴定任务。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完成鉴定任务的时间限制。各国鉴定均实行时限制度,鉴定人必须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时限作出鉴定结论,出具鉴定文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鉴定时,鉴定人须向委托人提出延长鉴定的请求。例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61条规定,任何指定鉴定人的决定,都应规定完成鉴定任务期限。如果特殊情况需要,此项期限可以根据鉴定人的要求,由法官或指定该法官的主…  相似文献   

8.
一、提请鉴定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在案件出现技术方面问题时,可以依自己职权,或者根据检察院的要求,或者应案件当事人的请求,决定进行鉴定。鉴定人应在法官的监督下进行鉴定。(摘自《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以下简称《刑》)第156条)二、指定鉴定人鉴定人应从最高法院办公厅制作的全国专家名册中所列的自然人和法人中选取,或者从各上诉法院与总检察长商定提出的名册中选取。(摘自《刑》第157条)如果指定的鉴定人是法人,其法定代表人应在取得该主管法院的同意后,从其所辖人员中,选定一名或一名以上自然人,以该法人的名义进行鉴定。(…  相似文献   

9.
作为科学、技术或其他专门知识的“载体”,专家在诉讼中的职能越来越广泛.由于诉讼模式的差异,专家在诉讼解决专门性问题时具有不同的角色定位.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专家被视为当事人的证据方法;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专家充当法官的辅助人.在两大法系相互借鉴和融合中,专家兼具当事人证据方法和法官辅助人的角色.我国鉴定制度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鉴定人在诉讼中扮演着“专门性问题法官”的角色.我国应借鉴德国和日本的做法,将鉴定人定位为法官的辅助人兼当事人的证据方法,从厘清鉴定启动权、鉴定实施权、鉴定意见审查权的性质及相互关系入手,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较多的吸取和借鉴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一些要素,形成了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相融合的刑事审判模式,如规定了控辩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对被告人、证人和鉴定人进行交叉询问,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了交叉询问应当遵循相关性、禁止诱导性和不得威胁  相似文献   

11.
司法鉴定机构选择权是司法鉴定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的司法鉴定过程中,由于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机关的附属机构,当事人极少能参与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之后,司法鉴定逐步社会化、中立化,鉴定机构成为独立的法人机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资质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当事人的鉴定机构选择优先权:首先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在协商选择不能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指定"。目前,通过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进行鉴定机构的选择,不仅效率低下,而且不能完全契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精神,未能体现当事人的"合意"优先原则,同时未能保障当事人的鉴定机构选择优先权。建立主审法官主导下的当事人鉴定机构选择的制度,将鉴定选择权回归当事人,不仅能保障当事人的鉴定机构选择优先权,而且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也有利于提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信赖程度。  相似文献   

12.
二、我国司法鉴定启动制度模式的选择(一)我国司法鉴定启动制度的现状及弊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以及第12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侦查机关)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同时第158条及第159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鉴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  相似文献   

13.
司莉 《中国司法》2008,(4):46-48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大成果之一就是实现了纠问式庭审方式向控辩式庭审方式的转变。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4条、第145条又对发问的顺序进行了规定,即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  相似文献   

14.
陈如超 《证据科学》2020,(2):179-191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证据规定》,是在2017年民事诉讼法、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对民事司法鉴定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进。由于法官依然主导、甚至控制司法鉴定进程,因此修订后的《民事证据规定》对法官涉及司法鉴定的权力与责任进行了制度改造,主要表现在强化了法官对鉴定程序的实质参与性以及对鉴定人的有效管理与监督。总体来看,在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历史改革脉络中,《民事证据规定》一定程度上矫正了民事司法过去一贯弱化法官权力与责任的制度改革路径。不过,《民事证据规定》对当事人权利与责任的强化,仍有可能变相弱化法官应当承担的职责;同时《民事证据规定》对鉴定人虚假鉴定、鉴定超期、撤销鉴定意见等诸方面简单、刚性且无救济的单向度制裁模式,极可能被鉴定人视为法院或法官基于自身立场的本位主义立法,并进而驱使鉴定人采取"责任规避型"的反制策略。  相似文献   

15.
冯宗美  陈玉林 《中国司法鉴定》2011,(6):I0001-I0003,I0007
对人身伤害案件的鉴定有争议的,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的规定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还是应当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9条第1款的规定委托在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公告.并列入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进行鉴定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针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这一本质特征,结合《刑事诉讼法》第120条和《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立法本意,以及“公平正义”的司法鉴定核心价值理念,提出了一些看法,与同行们商榷。  相似文献   

16.
正1司法鉴定人制度1.1司法鉴定中作的重要性司法鉴定工作是诉讼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许多专业性问题都通过司法鉴定活动加以解决。因为通过司法鉴定工作可以明确一些证据的真伪或者确认该证据的可信度,所以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把鉴定意见规定为八种法定证据之一,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司法鉴定意见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准确性关联着案件的裁判质量的好坏。因此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187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  相似文献   

17.
新的《民事诉讼法》对鉴定制度做出了重大的调整与修改,这对于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法官证据采信能力、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均具有重要的价值.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应当通过限制法院依职权直接选任鉴定人、明确鉴定人出庭质证和对异地鉴定人出庭质证等措施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8.
当前司法鉴定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鉴定人资格认证问题。司法实践中对鉴定人员主体资格的把握,仅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司法鉴定必须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作出,但对鉴定人员是否具有该专门知识以及具备专门知识的程度要求,缺乏  相似文献   

19.
我国在20世界70年代参照苏联及大陆法系国家模式的基础上,形成了我国刑事诉讼中采取的司法机关委托司法鉴定的制度。我国司法鉴定被视为一种刑事司法活动。这种刑事司法活动即是由特定机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和作出书面结论的活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申请要求补充鉴定或申请重新鉴定享有最后决定权。限制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权利的这种司法鉴定活动,在造成混乱的同时,也大大降低了实践的可行性。另外,在《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司法鉴定的条目仅有稀少的4条,显得稀薄而无力,无法满足实际需要。除此之外,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极不合理。虽然颁布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用于解决以上问题,但是该决定虽解决了一部分问题,却仍不够完善。因此,正在酝酿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中须对刑事司法鉴定制度存在基本问题作出相关改革,以求更好的适应现实需求。  相似文献   

20.
2005年2月,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司法鉴定作出权威界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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