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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合与差异——论亲亲相隐与证人作证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亲亲相隐制度是我国古代法律的重要制度,对亲亲相隐制度的优劣,历来争论颇多,尤其在刑事立法领域。本文一方面梳理了亲亲相隐制度的渊源,从词源的角度分析了该制度的含义,并分析了该制度产生的立法背景;另一方面,介绍了现行证人做证义务的立法规定和该制度产生的立法背景,试图从立法背景这一视角审视这两制度的暗合和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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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亲亲相隐”制度的演变
亲亲相隐,也称为亲属容隐,是我国法律传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指在一定的亲属之问对犯罪可以相互隐瞒,不应去告发和作证,违反者,将被处以一定的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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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作证特免权,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没有相关的规定。从我国法律发展史来看,古代儒家思想中的"亲亲相为隐"法律伦理观可谓证人作证特免权的原始体现。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法治社会进程的发展,"人权"保护意识逐步强化与确立。对此,本文从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存在的社会、法理基础入手,分析特免权在国外一些国家的相关规定及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从而对现代我国特免权制度的构建基础、适用范围提出几点建议和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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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证人到庭作证,是我国诉讼法的一贯态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普遍较低,致使强制出庭的立法意图受到减损。另一方面,但凡普遍规则之外不免有例外,在大陆及英美法系存在一整套基于特殊身份、特定职业及国家公共利益所产生的拒证特权,同时,我国传统文化中早就存在“亲亲相隐”的思想,并长期通过司法付诸于实施。近年来,我国学者普遍认为应根据我国的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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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作为一项具有中华法系特色的法律制度,曾为历代法律所传承。然而,随着新中国的成立,"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却销声匿迹了。重构亲亲相隐制度,对当代中国和谐社会的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在阐明"亲亲相隐"制度合理性与必要性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刑事立法引入"亲亲相隐"制度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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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与近亲拒绝作证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亲亲相隐”.发端于西周,春秋时期由孔子提出,汉宣帝时期作为一项司法原则被正式确立.从此沿用两千多年.直到新中国成立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为止。港澳台地区继承“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因素.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近亲拒绝作证”规则;世界很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都设置有“近亲拒绝作证”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应该继承“亲亲相隐”的合理性因素,设置“近亲拒绝作证”规则.既能体现法律的人性化,与新时期“以人为本”的潮流相符合,又能保障人权,与刑事诉讼基本目的相统一.而且,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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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制度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体现,彰显了法律对亲情及人性的关怀。重构"亲亲相隐"制度以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对于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就如何重构"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引入"亲亲相隐"的内涵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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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是我国传统的司法原则,为我国当下的法律制度所摒弃,依我国现行法律,包括犯罪嫌疑人亲属在内的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作者认为这样的法律规定同一般的社会伦理不相符合,通过对中国与外国"亲亲相隐"制度的考察,及"亲亲相隐"制度产生的根源及必要性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在举国上下提倡和谐社会理念的氛围之下,我国刑事法律中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允许亲亲相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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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原则其在中国法制史上存在达两千年之久,并非全然是封建糟粕,它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在维护封建制度的同时也有对家庭伦理和"孝""悌"等因素的考量。目前诸多发达国家都有类似"亲亲相隐"的规定,亲亲相隐具有其合理性、可行性。我国承袭"亲亲相隐"以完善我国亲属作证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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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刑事法律中之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亲亲相隐”作为一项具有中华法系特色的法律制度,曾为历朝统治者所推崇。随着新中国成立,亲亲相隐作为封建糟粕而被现行刑事法律所摒弃。但这种以人伦亲情为纽带的传统法律制度,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应当在我国刑事法律中予以重构。本文就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以及如何重新构建亲亲相隐制度作了深入的剖析和论证,以期裨益于刑事立法与司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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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然而无论从现行法律规定上,还是从具体实践操作上看,证人作证制度在我国仍存在着诸多不如人意的地方.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在于证人出庭作证难,证人拒绝作证情况突出而影响了庭审进程.针对于此,本文从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立法与现状出发,分析了其原因并提出了若干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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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在中国古代经历了从思想到政策再上升为法律的过程.其理论渊源于孔孟荀之道,其法律化的历程始自秦朝,一直延续至清末.在当代,亲亲相隐仍然为一种流传盛广被广泛认同的文化现象,司法实践中也或多或少地渗透了亲亲相隐的意蕴.目前学界对亲亲相隐能否再现于法律中有不同的看法,但人道亲情是和谐社会的根基,有必要吸收古代亲亲相隐蕴含的传统人本主义思想,完善亲属间包庇与作证的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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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传统与现代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证人与被证明人之间的某种特定关系,如夫妻关系、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医生与病人的关系等等,要求其作证不仅损害天伦或职业道德,而且其证言可靠性也大打折扣。对此,中国古代便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以"亲亲相容隐"为核心的亲属之间的举证制度。欧美一些国家在证据制度中也确立了证人拒绝作证制度。证人拒绝作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法律制度,对于有效地保护公民人权,捍卫传统的伦理道德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和不可低估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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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证人拒证权的价值理念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审判制度的必然要求。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律普遍规定了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和违反义务的制裁措施。然而另一方面,大多数国家又赋予了特定身份的证人对作证义务的免责权,即证人在法定情形下享有拒绝作证的特权,包括近亲属关系拒证权、职业秘密拒证权、公务秘密拒证权等等。反观我国刑事诉讼中则根本没有证人拒证权的影子,诉讼法学界对其探讨也较少。有人曾认为证人拒证权是“封建法律亲亲相隐原则的继续,并不符合现代诉讼法的精神”,而对国外关于公务秘密,神职人员的职业秘密等可以享有拒证权的规定,则更被认为是“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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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证人拒绝作证特权制度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目前,多数学者认为只要是案件的知情者,均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言,为使人民法院尽可能地获取证据,迅速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允许如此广泛的公民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使证人拒绝作证特权制度在学术界及立法上失去了应有的地位。本文拟从西方国家对证人拒绝作证特权规则的概念、特征、主体内容进行分析,并纵观我国历史上关于证人拒绝作证特权的立法及现状、特征,及让我国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现行相关法律制度现状,浅议构建我国证人拒绝作证特权制度的必要性及构建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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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制度的刑事立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法律抛弃了亲亲相隐制度,这其实违反了人性与正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也不利于保护人权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危害日益呈现。亲亲相隐制度有其普适存在的相对合理性。无论是从其理论基础还是从我国现状来看,通过立法建立科学而合理的亲亲相隐制度,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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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作证"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一种特殊方式,也是证人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体现.从我国证人保护的现状来看,借鉴"隐蔽作证"制度具有很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对"隐蔽作证"的适用对象、实施程序和法律保障机制的探索,有利于健全我国证人保护制度,促进证人出庭作证的实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