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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若干问题的再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仅是指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而且也是当 事人彼此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而区分诉讼 法律关系主体和诉讼主体概念的外延和界定其内涵,更易准确把握二者质的规定性、 把握其之于民事诉讼的不同意义。同时,树立法院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 的地位平等的观念,并恰当理解和把握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主导地位,将对 更为合理地配置诉讼主体及其彼此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和更为科学地设置诉讼结构 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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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权从作用上讲是国家用以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国家权利;从形式上讲,它源于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审判程序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而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行使民事执行权,强制实现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本文通过法院裁判文书的制作、法院执行方面浅谈了关于法院民事审判与执行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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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相关规定,并对无效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立法建议,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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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主文的表述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判决书主文即判决结果,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认定的事实和引用的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实体性的处理决定。判决主文是法院裁判的具体内容,是整个裁判的落脚点和文书最重要的核心内容。法官能否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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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业务节奏快、时效性强、地域跨度大,要求每一项业务都有经签章确认的正本合同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大量业务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完成的,另外,实践中航空货运合同往往出现层层转委托的情形,要求最初托运人在提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缺乏可操作性,也是非效率的.高效率导致的结果就是因为缺乏原始证据,容易引发纠纷.法院面对现有证据,必须厘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透过现象看本质,才能做出合法合理的判断.对法律关系的认定是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特征作出判断,应当重点审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避免单纯根据合同名称、合同中当事人自认的类似于法律地位的称谓等作出判断.货代企业在追求高效率的同时应该注重规避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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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政治密不可分。法院必须根据其功能定位执行党的政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将国家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政策转化成司法规范性文件,各级法院审理案件时依据或参考这些文件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从而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司法活动中,法官主要通过法律规范的选择、法律含义的确定、法律漏洞的填补等途径来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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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伪造的发生 ,会引起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动 ,合理处置票据伪造产生的法律后果应有一套系统的方案 ,其各项规则应相互衔接 ,并富有弹性。由于现行法律规则网存在一些实践中的盲点 ,所以从规则及操作层面上进行必要的矫正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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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份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存在的错误看加强执行监督的必要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大量使用民事裁定确定当事人以及案外第三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使大量的案外第三人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在没有经过诉讼当事人诉辩的情况下,就由简单的执行程序和执行的民事裁定予以确定.有极大的可能侵害民事主体的民事实体权利,甚至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并且没有合法的民事程序进行救济。此外,在执行程序中,法院自创了很多《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即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民事程序制度。为此.各级人民法院有必要在严格的监督下,改进执行工作.使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够得到切实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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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以及国家机构体制的变迁,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各类新型的房屋纠纷愈来愈多,并且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加,这些房屋纠纷诉讼到法院的数量也逐渐上升。但根据《民法》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房屋纠纷都由法院受理。只有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内的房屋纠纷案件,人民法院才能立案受理,否则一般不予受理。哪些是属于法院受理的房屋纠纷案件呢?《民法》规定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由人民法院受理。由于行政隶属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不在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内,应由行政部门处理,目前出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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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出于对审理争议的法院以及案件实体结果可预见性的追求,在合同中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是比较常见的。这种约定,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管辖权的积极与消极冲突,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管辖不确定所可能引起的法律适用的不确定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确定现象。协议管辖的约定,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挑选法院的一种方式,是双方当事人合意共同对法院作出了挑选。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认识和看待管辖条款的性质和效力?管辖条款与案件准据法之间关系如何?笔者认为这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和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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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管辖中的选购法院与选择法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国际民事管辖中,选购法院与选择法院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本文拟对这两种制度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略作探讨。一选购法院(forum shopping),又称挑选法院或择地行诉,它是指原告选择某一他认为可能会作出有利于他的判决或裁决的法院进行诉讼。选购法院这一现象的产生有多种原因,以下两个方面则是其主要的:1.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不同国家的法院都有管辖权;2.对该案件不同国家的冲突法会适用不同的准据法从而得出互相矛盾的判决结果。正是基于国际社会法律不统一的这种现实情况,原告在选定起诉法院时有了很大的回旋余地。他可以挑选一个对他有利的法院去提起诉讼(包括在诉讼程序上或判决结果上)。由于原告在有管辖权的几个法院中选择起诉法院的权利是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所赋予的,因而从表面上看,选购法院这一活动并没有违反任何一国法律的明文规定。正因如此,在早期,许多人并不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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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法律将规范性文件与行政法规、规章相区别 ,将前者不作为法律规范看待 ,但又未提出区分二者的明确标准。事实上 ,行政法规、规章与创制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规范效果及制定程序界限模糊 ,规范性文件还往往是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审查基准。从德、日、美等国的有关制度可以看出 ,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的界限是是否规定公民的权利义务 ,是否具有外部规范性。就此而言 ,我国的创制性规范性文件是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