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中国审判》2009,(5):103-103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肩负着不可替代的职能。以和谐司法促进社会和谐是司法最基本的职能之一。“保稳定、保发展、保民生”既是科学发展在当前的实际需要,又是司法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任务,而司法实现自身和谐既是司法实现科学发展的本质要求,又是司法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基本前提。  相似文献   

2.
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是我国司法活动和司法改革追求的价值目标。但对公平正义基本内涵的理解和把握影响着司法功能的实现和人们对司法正义的期待。本文结合司法实践的发展现状,对社会正义观在我国的确立及其内涵、司法之于社会的功能定位、司法正义的相对性以及我国通过司法实现正义的制度化途径进行了思考,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3.
公平与正义是人类文明的奋斗目标,也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基本价值追求。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社会主义是全面发展进步的社会,公平与正义是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核心。只有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才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社会才能在健康平稳的秩序中不断向前发展。司法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屏障。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是党和人民对司法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生命  相似文献   

4.
和谐社会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社会公平和正义是人类追求美好社会的永恒主题。和谐社会所要求的公平和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兴安盟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全盟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坚持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和“一个加大,两个提高”的总体要求,以先进性教育为动力,  相似文献   

5.
《中国司法》2012,(11):5-5
律师是社会的法律工作者,他们法定权利的大小及其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所发挥的实际作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能力的大小,也是一个国家法治化建设和司法文明发展进程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关注和重视律师的权利,与其说是为了保障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之需,不如说就是为了维护社会利益和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之需。就这个意义上讲,法院和律师事务所、法官与律师以及他们与检察院、  相似文献   

6.
李江发 《法学杂志》2012,33(4):152-156
正义是社会的价值追求,法是社会正义的表达,正义的司法是能够满足社会公众利益最大化要求的司法。周美知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案的受理和查处,实现了民众情感、社会公理和法律规范的有机结合,揭示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语境下司法决定和社会正义价值认同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相似文献   

7.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帷幕已经全面揭开,准确、科学地把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是监狱工作的必然要求。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公平和正义,是监狱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社会价值,其实现有赖于彻底改革监狱传统体制,净化监狱人文环境.以及社会的理解、支持、配合。  相似文献   

8.
赵静 《法制与经济》2010,(8):136-137
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中华民族和全体中国人民不懈追求的社会理想和奋斗目标。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司法公正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所谓实体正义就是指司法过程形成了公正的结果,程序正义是指在形成这一结果的过程中,采用和遵循了公正的程序。  相似文献   

9.
徐燕平 《犯罪研究》2006,(3):61-63,75
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要通过和谐的法律制度来加以实现,依法治理的法治社会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的法律在价值观上必须符合与反映时代发展变化的步伐,人道就是“在价值观的时代衍变中凸现出来的有别于公正、效率的制度伦理价值”。在刑事程序中提出和强调人道价值,  相似文献   

10.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实现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生命线。和谐社会的安定有序必须以公平正义作为前提和基础。公平正义是法治的最终目的,是司法的最高追求,也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殷切期待。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目标、重要途径和根本保证。  相似文献   

11.
和谐社会的宪政价值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江国华 《法学论坛》2005,20(4):91-94
和谐社会乃宪政国家之基础。所谓和谐社会的宪政价值,即指和谐社会的建构对于宪政国家建设的助动性和积极性。这种助动性和积极性集中体现为和谐社会的建构有助于宪政国家所必需的社会基础和社会环境的形成。因为,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促使社会各阶层的融合与团结,就是要推动社会与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与合作,就是要塑造公平与正义的公民文化,就是要构建规范、民主与法治的社会机制。而所有这些,都是宪政国家建设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  相似文献   

12.
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历来是人们深恶痛绝的腐败行为。它扭曲社会价值观念,败坏社会道德,阻碍社会文明进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严重的不稳定因素。作为负有贪污贿赂案件侦查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惩治此类犯罪,维护公平和正义,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与法治环境。为此,笔者将多年积累的、一些典型的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策略与技巧总结出来,与大家共同分享。  相似文献   

13.
对任何一个现代法冶社会来说,公平和正义都是首要的、最基本的价值追求。正如当代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罗尔斯所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公平和正义同样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全部社会制度的重要价值。只有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才能使宪法规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落到实处,并促进整个社会的公正、和谐与发展。  相似文献   

14.
闵征 《中国监狱学刊》2005,20(4):105-105
王绍臣、于进水在2005年1月31日的《学习时报》上撰文《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该文认为,规则是社会运行的基石,是社会有序运转、人与人和谐共处的基本元素。政府和公民的规则意识、法律意识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重要的基础,就是培养全民的规则意识、法律意识。该文从4个方面论述了法治对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1.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保障的有序社会;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保障的民主社会: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保障的公正、公平、正义的社会;4、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尊重和保障人的权利的社会。  相似文献   

15.
崔粼 《内蒙古检察》2005,(2):35-36,22
我国的刑事赔偿制度是在民主法制进程中形成并逐步完善的一项制度,它起着保护人权、维护国家司法权威、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可以说,刑事赔偿制度是现代司法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刑事赔偿制度中“确认”是一项关键内容,它比较复杂,围绕这一内容的争议也比较多,我们有必要对其深入研究并加以明确界定。  相似文献   

16.
魏嘉 《法制与社会》2011,(34):287-288
司法公正对实现和谐社会的起着重要的作用。一个和谐的社会首先应当是一个法治社会,而法治社会构成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司法公正。公平和正义是每一个国家都应具备的法律要素。法律的实施则更加的需要这两个要素而存在。我们只有生活在一个法制健全,充满着正气与公平的社会环境中,才能感受到法律的作用,才能建立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相处的社会秩序,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相似文献   

17.
张曙 《政法学刊》2005,22(3):54-56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其中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刑事申诉制度涉及到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障与裁判的稳定性,关系到社会正义的实现。应当以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完善我国刑事申诉制度。  相似文献   

18.
法官与正义     
陈祥军 《特区法坛》2002,(70):48-48
“自古至今,人类社会尽管对正义有无数不同的解释,但普遍认为这是一个崇高的价值、理想和目标。”正义一词来源于拉丁语justitia,其基本含义是公平、公正。正义的实现方式很多,但普遍认为通过司法实现正义“优于实施正义的其他任何形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正义是司法活动最根本的价值目标,也是人们对司法的终极企盼。  相似文献   

19.
倪颂文 《行政与法》2007,3(7):29-32
和谐社会的根基就是民主法治,而法治社会则必须保证司法公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依靠公正的司法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通过司法裁决的方式来解决社会问题、经济问题乃至政治问题,应当成为整个社会的首选。因此,探究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与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20.
在目前中国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司法社会学学科的构建具有了特别重要的意义。构建该学科既要借鉴国外法律社会学学科的智慧和经验,又要结合中国的法治实践与司法实践。中国的司法社会学以司法的社会化作为价值目标,以实证方法作为主要的研究方法,以考察司法现象与社会现象的互动为主要研究内容,以探索社会因素对司法的影响和社会力量对司法的介入为关注焦点。司法社会学学科的构建不仅有利于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深化,而且有利于司法文明与社会文明的进步,有利于培育成熟的公民社会,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