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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胜诉当事人聘请律师的费用可否向败诉方要求赔偿,法律目前无明确规定。本文拟从国外与我国台湾司法判例及学说、我国目前司法实践及建立律师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律师费用赔偿的性质、构成要件等方面对此问题作以探讨,以期有利于我国律师费用赔偿制度的早日建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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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有限转付制度的可行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律师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诉讼当事人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这里,除了在特定情况下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外,当事人都得向律师事务所交纳一定的律师服务费。那么,当事人为寻求司法救济所支付或约定支付的律师费用,在案件胜诉时能否让败诉方承担呢?这就涉及一个律师费有限转付制度的问题。所谓律师费的有限转付制度,是指法院判决胜诉方为寻求司法救济而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用,转由败诉方承担的制度。该制度起源于英国,后逐渐被其他国家仿效,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法治国家,都确立了该项制度。就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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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民事诉讼请律师已日渐普及。司法实践中,一些审判人员也往往建议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以便诉讼顺利进行。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收费办法几经修改却未将律师代理费用考虑在内,造成实践中不少受害方虽打赢了官司,但所得到的赔偿金额扣除律师代理费用后所剩无几。例如众多的消费受害者不愿为追索小额赔偿,或为更换、退返伪劣商品而支付更多的律师代理费用;大量的名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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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提供有偿服务的法律职业者。如果当事人拖欠律师费,其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还侵犯了律师的执业权威和尊严,影响律师业的健康发展。针对当事人拖欠律师费的机制性问题,应当建立健全诉讼代理诚信制度、当事人拖欠律师费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连带责任制度以及法律援助制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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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诉讼胜诉当事人之费用求偿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民事诉讼中 ,当事人支出的费用大致可分为三个部分 :1.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 ,即“诉讼费用” ;2 .律师代理费 ;3.当事人因参加诉讼而支出的其他费用。诉讼费用以败诉方负担为原则 ,待判决确定后 ,应由胜诉当事人直接向对方请求偿还 ;律师代理费的求偿方式因是否采取强制律师代理制而有所不同 ;至于其他费用 ,也应当设立诉讼法上与民法上两种不同的途径以供求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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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诉讼代理费归责赔偿,简称代理费赔偿,是指权利人因其权益遭受他人行为和物件的损害,依法请求法律保护时,聘请律师所支付的费用应获得侵害人的赔偿。确认代理费赔偿,目的在于充分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补偿已造成的侵害,加强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更有效地预防和制裁违法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已有些法院将胜诉方因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作为一种损害事实列入了败诉方赔偿的责任范围。这种实践,无疑是对习惯性做法的一种挑战。一、代理费用为权益主体在诉讼中的一项合理支出,属于损害事实的范畴关于代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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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民事诉讼,进行起诉、应诉、上诉等一系列诉讼活动,诉讼当事人必然要支出交通、食宿、以及为聘请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的费用,此外,还必然要承受因参加诉讼活动误工所造成的工资、报酬或营业收入等方面的损失,本文将上述诉讼当事人为参加诉讼活动而必然付出的费用和所承受的经济损失,统称为参讼费用。这是由于败诉方的行为而使胜诉方额外遭受到的经济损失。 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无任何法律文件或法律条文对此进行规范,法学理论界,也几乎没人将这问题明确、完整地提出来探讨过。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往往在裁判时不能对此作出处理。上述状况,并不符合我国法律切实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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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当事人除交纳诉讼费外,还须为准备诉讼、参加诉讼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律师代理费等,并要因参加诉讼影响正常工作而减少收入.对诉讼费的承担法律己有明确的规定,即由败诉方承担.对当事人因诉讼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是否由败诉方承担则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审判实践中,虽有将交通费、住宿费等作为“间接损失”判令败诉方承担的做法,就总体而言当事人必要的诉讼支出是否应由败诉方予以补偿、补偿责任的划分与确定、补偿程序等问题并未明确.以下笔者就上述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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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结构对诉讼激励的法律构造有着决定性影响。诉讼当事人结构有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之分。在民事诉讼中,表层结构以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为其基本特征,决定着诉讼收益的有无;深层结构则表现为当事人在功能上的"三位一体",决定着诉讼收益的归属。二者共同作用,使得民事诉讼的激励机制内嵌于诉讼制度本身,激励着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行为。环境公益诉讼当事人结构的差异,不仅表现在表层结构上从对抗走向协作,而且表现在深层结构上"三位一体"的破裂,从而形成社会公众、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以及原告律师三者之间的双层委托代理关系,环境公益诉讼的激励困境由此产生。双层委托代理关系中高昂代理成本的存在决定了原告律师应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激励对象,而"败诉方负担规则"因同时具备正诉激励、滥诉预防与行为矫正三重功能而成为激励律师的最佳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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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1,(6)
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是指代理诉讼的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或授权,依法运用各种方法,以发现和取得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有意义的各种证据的诉讼活动。是律师代理参加诉讼的重要环节之一。律师在调查收集证据时,首先必须是在当事人委托之后进行并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取证活动。而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志擅自作为或调取与当事人委托无关的证据。其次是坚持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是依法赋予律师的一项权利。新的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律师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有关单位,个人有责任给予支持。同时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就应积极履行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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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在民事诉讼中已经被广大公众所熟知,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帮助,辅助其进行诉讼过程,促进其诉讼权利的实现。律师代理的地位和作用与民事诉讼的进行,尤其是民事诉讼模式有重要的关系。本文试从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角色,律师代理与民事诉讼模式、法官的释明权的关系分析律师代理的作用,并进一步对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做一个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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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各自承担己方律师费用的制度已与我国法制的发展程度不相适应,建立败诉方承担对方必要的律师费用的新制度势在必然。本文在分析这种必然性的基础上,对新的制度的内容及适用范围进行了探讨,认为建立该项制度利大于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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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法》的这一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我国律师赔偿制度的故意违法违纪赔偿原则和过失赔偿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现就律师赔偿责任认定的有关问题略陈拙见。一、违法执业的赔偿责任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的赔偿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对律师在同一案件中是否为双方当事人代理,并损害了其中一方的利益的赔偿责任认定。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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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务损害赔偿是我国民事损害赔偿和律师制度的重要问题。在律师职务损害赔偿责任构成中律师的过错主要是过失,具体包括高度注意义务违反型、忠实义务违反型及不实信息提供型。无论在诉讼范围内还是在非诉讼范围内,只要律师因过错致当事人以损害的,都要负赔偿责任;不仅要赔偿财产损失,也要赔偿名誉权、隐私权等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取决于损害额的确定。应当尽快建立律师赔偿基金制度和责任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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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律师费有限转付制度是指胜诉方为寻求司法救济而支付的律师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当事人与律师约定或已经支付的律师费数额由法官根据案件性质、律师收费标准、律师所承担的法律事务的繁简程度、需时长短等因素,以不超过约定或已支付数额合理判定。律师费有限转付制度起源于英国。美国是典型的实行律师费有限转付制度的国家,依美国法律,如果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主张(或抗辩)明显没有理由(无意义),那么胜诉方照样可以取得其法律费用赔偿。但是,这种赔偿是有限制的,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8规则规定,如果被告在审理前提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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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期货纠纷中的当事人主要指期货经纪公司、客户、经纪人等。本文主要是就律师接受不同当事人委托,代理处理期货纠纷中应注意的问题作些论述。(一)接受客户委托的代理活动和处理方法担任客户委托代理的律师,应注意客户一般为案件的原告,但在诉讼举证中又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特点。从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代理律师应针对作为被告的期货经纪公司的主体资格和交易等作为突破口来开展代理活动,注意拓宽取证途径。如可通过主管登记部门、外汇部门、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如经纪人、盘房工作人员、管理人员等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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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风险代理,也称“胜诉取酬制”,是指律师与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事先不必交纳代理费用,而是在案件审判结束后,如果当事人胜诉,则从胜诉执行所得中按约定支付代理费用;如果当事人败诉或者最后没有财物所得,则当事人不必支付代理费用。在我国目前法律服务市场中,律师风险代理的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