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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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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川审判》2002,(2):55-55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律师费用应否列人赔偿范围,颇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律师费用不能列人赔偿范围。主要理由是我国民事诉讼并非采用律师诉讼主义,换言之,非采用强制代理制度,加之现在律师收费状况混乱,标准不一,列人赔偿范围,加大了诉讼成本,又使恶意诉讼有机可乘。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柳波、夏国平同志认为律师费用可以列人赔偿范围,其主要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2.
律师费用的损害赔偿,从广义上讲,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胜诉当事人聘请律师的费用可否向败诉方要求赔偿;二是指律师事务所对该所律师因故意或过失给客户造成损害,向客户进行的赔偿。因第二个方面问题国内学说已论述较多,故本文仅就第一方面问题作一些探讨,以期有益于我国律师费用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国外与我国台湾司法判例及学说 当事人委托律师参与民事诉讼,就律师费用是否可以向败诉方请求赔偿,各国所采制度不同。 英国、法国、德国等是实行律师强制代理诉讼制度,即当事人进行诉讼必须由律师来代理诉讼并…  相似文献   

3.
牛李炜 《法制与社会》2011,(12):266-267
律师代理在民事诉讼中已经被广大公众所熟知,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帮助,辅助其进行诉讼过程,促进其诉讼权利的实现。律师代理的地位和作用与民事诉讼的进行,尤其是民事诉讼模式有重要的关系。本文试从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角色,律师代理与民事诉讼模式、法官的释明权的关系分析律师代理的作用,并进一步对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做一个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4.
律师诉讼代理费归责赔偿,简称代理费赔偿,是指权利人因其权益遭受他人行为和物件的损害,依法请求法律保护时,聘请律师所支付的费用应获得侵害人的赔偿。确认代理费赔偿,目的在于充分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补偿已造成的侵害,加强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更有效地预防和制裁违法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已有些法院将胜诉方因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作为一种损害事实列入了败诉方赔偿的责任范围。这种实践,无疑是对习惯性做法的一种挑战。一、代理费用为权益主体在诉讼中的一项合理支出,属于损害事实的范畴关于代理…  相似文献   

5.
律师作为诉讼和非诉讼代理人的责任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就律师在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时的常见错误及预防,谈谈自己的看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和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律师在民事诉讼中接受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代理人时的委托,并在被代理人(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委托人实施诉讼行为的活动为民事诉讼代理。代理律师在此过程常见的错误有:一、律师办理和解除委托代理手续时的常见错误及预防律师与委托当事人办理代理手续是…  相似文献   

6.
代理诉讼是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无论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律师(一至二名)均可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代理诉讼的律师,不但享有委托人授予的诉讼权利,而且还享有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通常称前者为继受的权利,后者  相似文献   

7.
公正与效益的抉择:论民事诉讼中的强制律师代理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典 《法治研究》2010,(1):86-93
民事诉讼改革中暴露出来的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的问题,可以由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切实加以解决。该制度由于强制性以及适用范围的局限性而饱受争议。其虽然有体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益、保障司法权威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优点,但亦存在限制当事人主体自由、妨碍公平竞争等缺陷。从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益这两大价值目标考量.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应当实行且已在一些国家有了实践。结合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以及预期目标等综合分析,我国有引入该制度的条件,可将该制度设计为民事诉讼的补充制度并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同时。对律师费用、法律援助等配套制度作出调整,保证该制度的发展。整个律师制度和民事诉讼同时可以此为契机作出优化改革。  相似文献   

8.
事件回放 律师事务所在代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过程中,因委托人一时拿不出委托代理费,律师提出可进行风险代理,待委托人赢了官司之后再行支付代理费用.于是,双方约定诉讼结束后按胜诉金额的15%收取律师费用. 案件胜诉后,法院判决委托人一方应得赔偿款18万余元.后经执行,实得赔偿款14万余元.因委托人和律师在支付律师费上产生分歧,律师事务所将委托人起诉到法院.  相似文献   

9.
为保障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查阅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的权利,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对诉讼代理人查阅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作如下规定:第一条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  相似文献   

10.
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是否可以主张被告赔偿因其提起诉讼而聘请律师的费用,目前是个很有争论的话题。司法实践中,已出现了几起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的案例──如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北京巴黎大磨坊食品有限公司诉北京太阳城商场侵犯商标权纠纷案和北京市王致和腐乳厂诉北京市顺义县致和腐乳厂侵犯商标权(二审)案。笔者认为,将律师代理费作为诉讼请求提出的作法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应支持。首先,民事诉讼法要求原告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问题,包…  相似文献   

11.
为保障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查阅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的权 利,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对诉  相似文献   

12.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制度,是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重要内容。它主要解决涉外民事案件中的外国当事人是否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可以委托哪些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何等重要问题。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是国际上通行的制度,虽然没有国际条约规定,但散见于各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而领事代理制度则是国  相似文献   

13.
《中国律师》2010,(12):68-70
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是指一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或当事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保护被代理人的民事权益,帮助或替代被代理人实施诉讼行为的制度。在我国,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比较广泛,属于任意代理制度。这种制度的设置有其一定的历史原因以及合理性。但在我国律师人数逐年猛增的今天,  相似文献   

14.
《中国律师》2002,(9):17-17
对日劳工索赔诉讼是因日本军队在二战期间所实施的违反国际法和人道原则的严重犯罪行为而遭受人身、财产、精神方面重大损失的各受害国的受害者其遗属,对加害者日本国政府及日本企业和其他日本组织所提起的,要求其承担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并承担其它民事法律责任的民事诉讼。近年来,国际范围内劳工对日索赔诉讼活动日益活跃,国际上已营造出了一个受害者个人向日本政府及相关企业要求赔偿的氛围。全国律协也专门成立了全国律协民间对日索赔诉讼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对中国律师代理的民间对日索赔诉讼工作的  相似文献   

15.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对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诸多当事人"打官司"的优先选择项,但在审判实践中,诉讼代理人不当代理甚至损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现象亦时有发生。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此开展专项调研,以该市2010年至2013年10月民事诉讼代理情况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实证分析诉讼代理乱象的n体表现及威因,以期针对规范民事诉讼委托代理行为提出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16.
《中国司法》2007,(5):109-109
日前.《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省司法厅和省物价局联合出台。《细则》规定,全省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的,实行政府指导价。  相似文献   

17.
本文讨论的“做主”具有下列限制意义:发生并体现在某一具体的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为当事人启动、中止或终止民事诉讼程序提供专业支持;律师认识并尊重调解制度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的重要性,视之为一种高效率的诉讼程序或技巧,降低进攻体系和防御体系的构筑  相似文献   

18.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又称刑事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被代理人的委托,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代理被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的行为。 刑事诉讼代理,是在刑事诉讼中进行的一种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代理制度并未有明确、完善的规定,在《律师暂行条例》中虽有律师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规定,但内容也较简单。实践证明,对有关刑事诉讼代理问题进行研究探讨,确立刑事诉讼代理制度,很有必要。本文意就刑事诉讼代理发表个人一些粗浅看法。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从其产生的根据来划分的,可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从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方面来划分,大致可分为四种: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下面逐一分述。  相似文献   

19.
参加民事诉讼,进行起诉、应诉、上诉等一系列诉讼活动,诉讼当事人必然要支出交通、食宿、以及为聘请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的费用,此外,还必然要承受因参加诉讼活动误工所造成的工资、报酬或营业收入等方面的损失,本文将上述诉讼当事人为参加诉讼活动而必然付出的费用和所承受的经济损失,统称为参讼费用。这是由于败诉方的行为而使胜诉方额外遭受到的经济损失。 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无任何法律文件或法律条文对此进行规范,法学理论界,也几乎没人将这问题明确、完整地提出来探讨过。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往往在裁判时不能对此作出处理。上述状况,并不符合我国法律切实保障  相似文献   

20.
胜诉方的律师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时,有权委托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是对于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的当事人胜诉以后,其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下称“律师费”)应由谁来负担,当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无论在认识上还是在具体处理上都不尽一致。也有的法院在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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