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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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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制度最大的特点是审判活动与调解活动的结合,即"调判结合"。其也被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政策被强化。但在审判实践中,"调判结合"的办案方式还存在不足之处,表现在:程序不分,即调解程序融合于审判程序,调解贯穿于审判活动全过程;角色不分,调解法官和裁判法官合二为一,混同了"调解者"和"裁判者"的角色;审判权和处分权主次不分,淡化了当事人的自愿原则。本文提出了解决这些冲突的建议:调解员与裁判员相分立;调解程序与裁判程序相分立;完善调解制度相关立法,保障调解活动与审判活动有机统一。在完善民事案件调判结合办案方式中,应摆正以下关系:当事人申请启动调解程序,并不排斥法官的引导义务;法官主持调解,并不排斥第三人参与;依法裁判,不排斥当事人调解意见的纳入。  相似文献   

2.
加强民事调解对于及时平复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具有积极作用。近年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是:调解率发展不平衡,呈现局部上升、整体下降的现象;尝试了庭前调解、民事简易法庭、积极指导人民调解、适当扩大调解主体、向当事人发放《调解程序告知书》、充分行使法官释明权等改革措施,取得了一些局部效果,但总体上仍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对此,笔者认为,当前民事调解工作面临的困境在于:“事清责明”的调解原则限制了调解功能的发挥;不断激化的社会矛盾使调解难度加大;当事人主观上对调解的排斥使调解空间变小;法官队伍的素质和结构导致法院调解能力不足;对法官中立地位的过分强调,降低了调解的灵活性和效果。针对上述制约民事调解工作的原因,笔者建议:通过坚持调解自愿原则和设计符合当事人需要的调解程序,确立调解的当事人主义定位;强化、提高法官的调解意识和调解技巧;建立合理考核标准,提高法官的调解积极性;借鉴国外调解制度经验,充分利用现有司法和社会资源;加强对诉讼调解中法律操作问题的研究。  相似文献   

3.
目前的民事案件调解优先政策在实践中容易引发强迫调解问题.近期的司法实践表明,新《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先行调解制度不但无助于解决该问题,还存在将其进一步放大的风险.通过对法院调解的V字型历史趋势以及调解过程中法官与当事人地位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强迫调解的根源在于我国法官对于调解本身掌握了过强的主导权和控制力,这种权力与近年来法院面临的客观困难相结合形成了法院的调解偏好,中国社会纠纷的现实状况又给调解制造了大量的客观障碍.法院的调解偏好与调解在中国社会的现实障碍相冲突,才引发了强迫调解.在无法彻底放弃调解优先政策的现实条件下,应改革现行的法院调解考核机制,增加评价指标,将案件具体情况与当事人自然状况作为考虑因素共同纳入考核体系.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法院调解这一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重新受到了司法实践的高度重视。在对调解制度所具有的重要功能和价值有了深刻认识的基础上,法官们更加积极地、主动地、真诚地开展调解工作。但是,与法官的调解热情高涨所不相协调的是,很多当事人已经不再乐于接受调解,特别是在商事审判  相似文献   

5.
现行法院调解制度存在调审合一、律师参与有限、当事人不出庭等方面问题,影响了调解作用的发挥。建议借鉴国外立法,建立审前调解程序,实行调审分离,设立专门调解法官,加强律师功能,规定当事人亲自参与调解,并确定审前调解时限为1个月,裁判程序中不予调解制度等。  相似文献   

6.
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并不意味着调解万能,其意义在于进一步促进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并适应社会需求,在刑事、行政领域引进协商性因素。在民事诉讼中,调解优先符合私法自治原则,当事人处分权优先于公共利益考量,除法律明确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外,调解与协商和解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法官的义务和责任,一般不能因公共利益而否定或限制调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制约、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职权的结合、相应的救济机制等,可以保证调解的正当性和效益。同时,诉讼调解必然以判决作为后盾,调判结合并非选择性安排,而是司法诉讼制度的必然。从实务角度出发,准确把握调判结合的原则和尺度、规避调解风险至关重要。从长远的发展而言,调判结合仍可进一步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多元功能和价值。  相似文献   

7.
“调审分商论”认为,我国诉讼调解制度内含调解与判决之间的矛盾,存在结构性缺陷,故应将调解从审判制度中分商出来。本文的分析说明,诉讼调解制度中的法官自由裁量与依法审判、当事人的自愿与法官强制、让步忠诉与权利保障之间的矛盾关系,是否就是诉讼调解制度在实践中异化的原因.是值得追问的。  相似文献   

8.
调解与审判的关系:反思与重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审理法官实施调解"的设计思想与德国"裁判法官促进和解"的文化相近,但程序本质却存在根本性差异,这主要体现在:德国裁判法官促进和解必须遵守程序公开、制作笔录、法定听审等基本程序要求,而我国审理法官实施调解却超出法定程序要求,加添了当事人自愿、自治以及保密等因素。以请求权为导向并以适用法律为己任的审理法官,得否从事以利益为导向的调解行为?在我国启动调审分离改革之际,再次反思与重构"审判与调解的关系",成为重要的议题。鉴于调解仅以"实现持续法和平"和"快速彻底解决潜在所有纠纷"为目的,因此其并不属于以"实现实体正义"为目标的审判活动,其也绝非审判的替代方式,充其量仅为审判提供补充而已。换言之,如果我国法院未来设立调解法官专司调解,这也仅意味着法院在履行照管当事人的义务,而非履行审判职能。  相似文献   

9.
"双主动"是指在民商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通过法官的主动提示或指导,促使当事人主动接受调解或履行法定义务,即通过法官的"主动"实现当事人的"主动"。  相似文献   

10.
《政法学刊》2017,(2):42-49
作为一种司法制度,调解既转型社会结构的产物,也是社会结构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与此同时,作为一种行为方式和权力技术实践,调解还是当事人和调解人行为策略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不同的当事人与调解人运用不同的行动策略和话语策略的混合物。这样,调解的制度及其运作就必须重视当事人在其中的力量;惟有此,才能重视当事人的各种行动以及话语策略与法官所采取的行动策略与权力技术之间紧张但却又是结构上映照关系,进而凸现当事人对于调解制度运作的可能意义,从而真正发现影响调解制度在中国发展的主要因素和制约性力量。  相似文献   

11.
第一,调解是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职权。具体来说: (1)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与诉讼外调解不同。一是诉讼外的调解无论是哪种形式,都不具有诉讼性质。而法院调解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的制度;二是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活动,由法官主持,是人民法院审理活动和当事人活动的结合;三是法院调解协议,经法院确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2)法院调解必须依法进行。 (3)调解协议具有法定形式,经法定程序才能生效。《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  相似文献   

12.
沈伟  余涛 《法学论坛》2016,(6):110-123
上海市金融纠纷诉讼调解实践目前面临的主要困境是:一方面,公权力机关大力强调调解方式的全面贯彻与运用,对其解纷效果抱以很高期待;另一方面,诉讼调解的现实功用较为有限.本文主要对影响当事人选用诉讼调解方式的主要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进而破解上述困境.就金融纠纷诉讼调解制度而言,法官对诉讼调解方式的控制力、初创企业对诉讼调解方式的偏好是促进诉讼调解方式发展的因素;解纷市场主体总体上对诉讼调解方式的不偏好是诉讼调解方式难以得到广泛运用的根本性制约因素.因此,解决上述困境的路径是限制法官对诉讼调解方式的控制力,发掘解纷市场主体对解纷方式的需求,根据解纷市场主体对解纷方式的真实需求发展和完善诉讼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13.
陈娴灵 《法学论坛》2008,23(2):122-125
建设和谐社会必须能够及时化解社会纠纷,诉讼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项重要制度,与其他形式的调解相比,具有独特的优势.在实践中,这种独特的优势往往受制于调解协议性质及诉讼调解协议的效力而不能充分发挥.为此,一方面,必须以新的视角审视诉讼调解的内涵及价值;另一方面,必须看到,调解协议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在法官等调解主持人的主持下达成的,其内容不仅限于实体权利义务,也包括对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处分,具有准强制执行力的特性.  相似文献   

14.
有关"调审分离"的若干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白彦  杨兵 《法律适用》2011,(4):74-78
一、一种"调审分离"尝试--法官助理庭前调解的实证调查 自新中国成立后至20世纪末,我国在法院的调解制度中,并没有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在一个案件中,法官既是调解者同时也是审判者.学者将这种程序结构称之为"调解型"审判方式.~[1]在这种模式之下,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进行调解,既是一种职责,又是一种任务.  相似文献   

15.
“人大代表协助诉讼调解制度”是指法院邀请各级人大代表参与到案件的调解过程,运用其社会阅历和专业知识以及权威背景,积极协助主审法官化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力求做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一种调解制度。从2007年初开始,该制度由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力推行。  相似文献   

16.
李婧 《法律适用》2012,(7):106-110
从心理学角度分析,调解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进行心理互动的过程,是法官在查清事实、辨明是非的基础上,通过信息传递和积极引导,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施以有效影响,使当事人在对案件予以正确认知和评价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进行的谈判,则是当事人就利益不同而进行的协商,目  相似文献   

17.
多年以来,民事调解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相伴而行.但其在立法者的眼中和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却几经"调整"。这其中当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有一点是不能回避的,那就是调解在运用过程中出现的种种不尽如人意所引起当事人的不满,法官的困惑和学界的质疑。是制度调整的主要原因之一。许多年来不断地有人就调解程序的设置、构建、完善,以至于重构提出种种设想。然而在纷纭的讨论中,有一点却被人们所忽略.这就是卓有成效的调解赖以存在的技术要求是什么。  相似文献   

18.
我国诉讼调解制度完善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诉讼调解制度虽饱受"东方经验"的赞誉,在法律实践、政治设计、文化引导、经济效益、社会效果等方面都有独到的作用,但在制度设计层面上的调审合一模式,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规定,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等方面存在问题;在司法操作层面上也有程序法实体法约束的双重软化、片面强调调解结案率产生调解偏好、与法官必须保持中立的职业道德相悖等问题。因此,对其完善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包括实行庭前调解、调审分离制度,取消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增强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取消当事人的反悔权,强化程序法实体法约束、提高调解效率等。  相似文献   

19.
唐延明 《行政与法》2012,(5):102-105
鉴于诉讼调解在彻底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方面确实具有判决难以比拟的优势,诉讼调解在司法政策上得到支持,在司法实践中受到欢迎,具有足够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但是,我国原有制度已经为法官优先选择调解提供了充分的激励,在此基础上再大力强调调解,采取多种措施激励法官调解,有可能会造成诉讼调解过度化乃至强制化的局面。这种局面不但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司法权威,阻碍我国的法制建设,也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因此,必须谨防诉讼调解过度化现象的产生。  相似文献   

20.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做好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对于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交易的正常流转,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在我国法制建设尚待完善的背景下,调解制度似乎也有需要进一步规范的地方。如何限制法官在调解过程中的恣意性行为?如何使得调解更中立、公正,使得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更自由?本文对此问题展开了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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