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既是商标确权的判定标准,也是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我国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对商标近似、商品类似的判定,均采混淆标准,这在我国目前的商标法框架下,能有效地保护在先商标权,具有合理性.但是,据此判定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在实践中也出现裁判结论不一的问题,引起争议.因此,有必要实现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判定标准的客观化.为此,要重新梳理商标近似、商品类似与商标侵权的关系,在商标法中明确采纳商标侵权混淆可能性标准,并明确商标近似、商品类似仅是影响混淆可能性的两个因素,并非商标侵权的充分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2.
反向混淆作为一种商标侵权的新类型,有着与正向混淆不同的事实构成、判定标准和损害后果,并需要在具体的司法适用中加以区别对待.然而,我国商标法在引入"混淆可能性"要件时,并未针对这一新类型作出适当的立法回应.此外,我国商标侵权的司法适用也存在着混淆标准不明确、不统一和损害赔偿数额不合理的问题.有鉴于此,我国商标法应明确和完善商标反向混淆的判定标准和损害赔偿数额机制,以便更好的规制商标侵权的发生,实现商标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3.
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之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太平 《法学研究》2014,36(6):162-180
2013年商标法的重大修改之一是对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修改。然而,规定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商标法第57条第2项中的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概念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均是不清楚的。混淆可能性吸收相似性、混淆可能性内化于相似性以及以相似性为基础、以混淆可能性为限定条件成为世界各国或地区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三种代表性立法例。从法理上看,商标的通信本质决定了混淆性商标使用会影响商标功能的发挥,商标法立法目的决定了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判断的基本标准,商标权的基本权能决定了混淆可能性主要适用于商标和商品有一者不相同但近似或者类似的商标使用情形,维持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平衡的商标保护基本政策决定了混淆的程度是混淆可能性,相似性本身的重要性与历史传统的影响决定了相似性可以是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重要内容。从我国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引入混淆可能性的基本动因来看,商标法第57条第2项所确立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可以解释为以相似性为基础和前提、以混淆可能性为限定条件,而传统上内含于商标近似、类似商品、类似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等概念的混淆可能性应该从这些概念中剥离。  相似文献   

4.
彭学龙 《法律科学》2008,(1):130-143
作为商标法中的基本范畴,“混淆可能性”既是侵权认定的主要标准,又是商标审查的重要尺度。实际上,对于大多数商标来说,其权利边界都取决于“混淆可能性”;即便是驰名商标,要确定其保护范围也离不开这一基本范畴。尽管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要条款却避开了“混淆”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混淆可能性”的基准性地位,误导商标执法司法。《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在即,我国立法机关应遵循商标法制的运行机理,以“混淆可能性”为基准重构商标侵权规范和审查(评审)规则。  相似文献   

5.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商标权人需要证明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但并不需要证明消费者发生了实际混淆。商标法舍弃实际混淆,而将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判定依据,根本原因在于实际混淆的证据较难取得。实际混淆尽管没有成为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其依然在混淆侵权判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其重要性不能被夸大,法院在混淆侵权判定中不应仅仅依据原告提出了实际混淆证据就判定被告侵权成立,因为实际上存在不具合理谨慎注意力的消费者误买误购情形。法院在运用实际混淆证据时,要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实际混淆证据的种类、实际混淆所涉及的主体以及实际混淆证据的数量,考察实际混淆证据能否证明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  相似文献   

6.
重塑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商标制度把"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作为认定侵害商标权的标准,两个标准并置导致了商标法侵权理论的混乱。"混淆标准"预设了商标法的消费者中心主义,并把理性消费者作为判定侵权的主体。现代技术塑造了商标对消费者的符号暴力,理性消费者的缺失使"混淆标准"丧失了依据。消费者受益是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结果,而不是目的。商标法应以对商标所有人的保护作为第一要旨。商标所有人中心主义抑或消费者中心主义导致了对政府监管的不同态度。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应当以商标权作为考虑的基点,"商标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可以统合商标法上既有的"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矫正了既有商标权认定标准的不足,有其自身的优势。  相似文献   

7.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这也是民事审判实践中判断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的最主要法律依据,然而,该条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实践中一直为理论界与实务界所诟病。随着审判实践的发展及相关理论研究的深入,司法机关在判断商标侵权方面,逐渐摆脱了单纯的法条主义,并形成了一套在普通商标侵权判断方面以混淆理论为主,而在涉及驰名商标侵权判断方面则在混淆理论的基础上兼顾反淡化理论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用于指导审判实践。  相似文献   

8.
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是商标法的核心和精髓。我国商标法以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和商品类别是否相同或近似作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既不科学也不合理:它在实践中导致个案处理结果不公平,对注册垃圾商标之风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迫使司法机关出台与商标法不符的司法解释;它在理论上不符合商标的结构、商标功能的定位和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它与商标立法的国际化趋势背道而驰,也没有达到《TRIPs协定》的基本要求。我国第三次修改商标法时应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采用国际通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以商标混淆理论为基础,以消费者发生混淆的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并对相关条款作出修改。  相似文献   

9.
由于商标的经济功能是消除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关于商品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的认知成为商标功能发挥的心理基础,消费者保护是商标法的重要立法目的,消费者成为商标显著性形成的基本主体标准,而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只能是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故消费者在商标法处于一个中心和基础的位置.  相似文献   

10.
本文所涉案例是“初始兴趣混淆”理论在我国商标法司法实践中的有益尝试.但是,其理论基点有待重新反思.从“初始兴趣混淆”理论的构成要件出发,如果侵权内容存在“明确标示”的,应认定不存在混淆可能性.同时,考察商标法制度的发展动态,未来已不适合继续用商标侵权制度规制“初始兴趣混淆”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个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11.
旨在分析调查统计方法在商标诉讼案件中的应用现状与前景。在分析商标法规定与实际案例,并参照美国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我国《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增设以相关公众的混淆可能性而非商标近似作为认定侵犯商标权的标准;基于此标准在司法认定上的复杂性,法院在审理商标案件时,对于商标混淆可能性的调查统计不宜一概排除,而应考虑其证据效力,并相应确立此类证据的采信标准。  相似文献   

12.
刘维 《知识产权》2023,(1):87-108
商标权穷竭的理论基础和规范构成不明确。商标功能理论正成为法院裁判商品转售类案件的支配性学说,商标权穷竭在商标侵权判断中的功能被虚置。质量保证功能在商标侵权判断中缺乏独立性,商标法不直接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产品质量安全,不应当将这些内容纳入《商标法》第57条兜底条款的保护范围。“商品状况的实质性差异”是影响相关公众认知的因素,混淆可能性理论可以实现商标权穷竭规则的功能价值。在解释适用过程中,可以统一消费者预期与相关公众的认知,区分不同类型的商品属性、不同购物情景对消费者预期的影响,结合国内外司法实践经验,排除影响混淆可能性的情景,进而提升混淆可能性判断的客观性。  相似文献   

13.
我国商标侵权的法律构造研究——以混淆可能性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标法》第5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直接侵权的司法解释将我国商标直接侵权的认定塑造成二元结构,由于该种结构之建立在法理上和法适用上均存有疑点,导致了诸如定牌加工案件的司法审理困境。商标混淆可能性理论是商标侵权法律构成的核心,对其研究应以解释论和立法论为线索,结合《商标法》修正和现有商标侵权认定的审判实务,在一个比较法的视野下,提出第52条的修正建议。  相似文献   

14.
商标侵权判定方法直接关系到商标权的法律保护以及司法正义的实现,也深刻影响有序而稳定的市场秩序的建构。基于司法审判模式及现实背景的差异,我国不可直接移植美国的混淆可能性商标侵权判定法,而应以二元商标侵权判定法为基础重构我国的商标侵权判定规范,即只有当被诉标识与在先商标在外观上构成客观相似,且会使消费者对两者的关系产生混淆时,才能判定被诉标识侵权成立。这一判定法既可以保护在先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又赋予了后来者正当竞争的空间,同时也可在我国的司法模式下充分保证判决的公正,从而真正实现对商标侵权纠纷的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15.
冯克法 《法制与社会》2013,(16):243-246,248
混淆是商标侵权理论的基石,是商标侵权行为的重要构成要件或者侵权判定的重要基础,但我国商标法并没有将混淆作为认定商标侵权的要件;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混淆,但仅将混淆作为认定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的条件,与TRIPs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大相径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应作为认定消费者混淆的必要条件,而不是认定侵权是的直接要件;消费者混淆才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唯一标准。  相似文献   

16.
商标侵权的本质在于侵权行为对商标识别功能及识别关系的破坏。“商标性使用”有效界定了商标权的效力范围,与混淆可能性共同构成商标侵权判定的要件。商标合理使用并非是对商标权的限制,其本质上属于一种“非商标性使用”。尽管商标权人的使用与侵权人的使用都涉及商标识别功能的保护,但因制度目的存在差异,二者在商标使用的认定上存在认定标准宽严及认定范围上的差异。基于“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判断中的独立地位,对其认定应遵循“行为人标准”,即侵权行为的识别可能性标准,以区分于判断混淆可能性的消费者标准。对“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判定中地位及认定的考察,有助于发现现有立法及法律适用上的空白与矛盾,为《商标法》的第五次修订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7.
祝建军 《知识产权》2009,19(6):60-65
通过对司法实践中一起特殊商标侵权纠纷案的评析,论证了判定商标侵权的检索思路,即先依据判定一般商标侵权的混淆标准,考量被控方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在涉及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时,还可能采用反淡化标准来判断被控方构成商标侵权与否;当商品跨越国边境而构成商标平行进口时,应依据国家的商标法律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来判定被控方的行为是否合法。除上述判定商标侵权的标准外,如商标立法未规定某行为构成违法行为,则不能认定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相似文献   

18.
曹清 《法制与社会》2013,(6):277-278
消费者误认在先商标所有权人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或与之相关,此时就发生了反向混淆。在反向混淆案件中应以混淆可能性为标准、结合反向混淆理论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商标反向混淆侵权问题时应确立混淆可能性在商标侵权中的基准地位,并注意把握下列几个方面的问题:对在后使用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行为进行合理界定;在先商标权人抢注取得涉案商标时反向混淆的适用;应当平衡在先商标权人、在后使用人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19.
詹小彤 《中国律师》2006,(11):65-66
在商标侵权行为中,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是大量存在的,近似商标的使用其最大的后果就是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正如美国著名的商标法专家McCarthy指出,判断商标侵权的唯一标准是混淆可能,是否混淆首要关注的是消费者的反映而不是销售者的主观心理状态。可见,近似商标的认定标准,既是商标法上一个重要的课题,也是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相似文献   

20.
胡梦云 《河北法学》2006,24(7):140-143
从"耐克滑雪夹克商标侵权案"的审判可以看出我国商标侵权归责原则规定的缺陷:现有法律对商标侵权归责原则未作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将无过错责任制度作为商标侵权归责的依据,其结果常常有悖法律的正义性.商标侵权应确定过错侵权归责原则,其正义性体现在:过错责任原则是平衡市场竞争关系的必然选择,是适应我国民法体系的合理选择,是与外国及国际商标权保护相契合的选择.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