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王森 《法制与社会》2013,(31):69-70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罪责自负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所以一个人只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故查明某一危害结果与某一危害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决定行为人对该结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本文以姜某某故意伤害案为例为例,简要分析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以案说法。  相似文献   

2.
自杀,是指个体蓄意或自愿采取某种手段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提起自杀,人们常常会首先想到“懦弱”这个词,认为主动结束自己的生命是一种懦弱行为,是对人生忧患的一种逃避,认为自杀者都是弱者。然而,并不是所有的自杀行为都是懦弱,有的时候,自杀行为不但不是懦弱行为,反而是一种勇敢之举,是为了以自己的生命践行天下担当,是为了负起责任、牺牲小我而成就大我。笔者在读司马迁的《史记·循吏列传》时,就读到了这样两次令人仰望的自杀行为,让我们看到了两个伟大人物人格光芒的闪耀。  相似文献   

3.
系列杀人案是个案的延续,是在更广的社会范围,对更多的侵害对象连续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更为深远和广泛,直接危及社会稳定,因而,侦破系列杀人案是打击刑事犯罪工作的首要任务。一系列杀人案件是指同一犯罪主体,为了同一犯罪目的,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多次对多个被害人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造成的一串案件。系列杀人案件构成要件有四个方面:□同一犯罪主体;□同一犯罪目的;□故意连续实施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犯罪行为的连续性);□多个被害人(侵害对象)。有人认为,系列杀人案件构成要件还应包括杀人动机。应当指出,在杀人案件中,目的和动机有着比较明显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侦破杀人案件的重要条件。在个别因果关系明显  相似文献   

4.
郑远宏 《中国检察官》2001,(6):30-30,32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故意杀人罪是较为复杂的罪种之—。对之进行理论上的深入研讨,将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地定罪量刑提高办案质量。 一、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的界限 二者区别的关键是故意的内容不同。间接故意杀人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剥夺他人的生命,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具有杀人的故意,故意伤害致  相似文献   

5.
《现代法学》2019,(2):196-209
在适用《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之规定时,传统观点一直坚持两项原则:一是故意杀人行为仅限于正犯行为;二是故意杀人的行为对象是他人的生命。在涉及对自杀参与行为的评价时,这两项原则已被放弃。然而,放弃第一项原则,会导致刑法规范体系的矛盾和评价冲突;放弃第二项原则,同样会导致评价冲突。因此,在评价自杀参与行为性质时,传统的两项原则仍应被坚持。从人格主义法益观的视角看,自杀剥夺了继续形成中的人格的生命,故而属于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基于共犯从属性原则,自杀参与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参与他人自杀的行为的不法较轻和存在共犯量刑的特殊规定,是自杀参与行为得以减免处罚的根据;安乐死和尊严死存在被正当化的余地;阻止他人自杀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应是紧急避险。  相似文献   

6.
刑法理论中对于自杀行为的性质是合法、违法还是归属“法外空间”的分歧,缘于将生活语意上的自杀现象与规范意义上的自杀行为混为一谈。根据主观上的纯粹自愿自主与客观上的完整自我支配与否,规范意义上的自杀行为可分为自主性的自杀和非自主性的自杀。自主性的自杀行为在法规范上是完全自由地组织、处分自己生命的行为,不存在法益侵害的空间,彰显公民真正的自治自律,是宪法赋予公民自我决定权的全部实现。非自主性自杀行为是在他人介入、干涉的因素影响下实施的,基于生命法益的高度人身专属性和不可流转性,非自主性的自杀行为实质上具有法益侵害性。它在形式上符合“杀人”的构成要件类型,具有客观的实质刑事违法性,而自杀者终极性地陷入自杀决意后无法形成反对动机,丧失了他项行为选择,在责任上由于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免于刑事非难。  相似文献   

7.
曹博 《中国律师》2007,(3):48-50
刑法因果关系的界定 (一)对刑法因果关系概念的辨析 刑法因果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指犯罪实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也有的学者认为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还有的学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而存在于刑法之中的,它既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果关系,同时又是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统一。  相似文献   

8.
在刑法理论界,不少人把危害社会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即直接的必然因果关系看成是担负刑事责任的唯一的客观基础,不承认偶然因果关系,或者只把偶然因果关系看成是案件发生的一个条件.如有人认为:"研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就是要取出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一环节.原因就是原因,不能同时又是结果.结果就是结果,不能同时又是原因.尽管一个环节前后的联系很重要,但不能因此而前伸或后延."犯罪结果作为原因又引出新的结果来,也不能作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9.
也谈正确认识和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认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应当先从行为的客观性质着手确定行为与结果有无因果关系,然后再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确定其行为是否属危害行为,进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的轻重;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危害行为(即原因)的产生带有偶然性,刑法上因果关系本身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的辩证统一;应当正确区分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与条件;不能把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等同起来。  相似文献   

10.
《法学》1991,(9)
所谓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按照理论上的通说,是指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存在的一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对这种因果关系中的“果”的确切含义却很少探究,即这种危害结果究竟是指作为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还是指具体案件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并无科学的解释。现有的刑法论著,在论述刑法因果关系时,一般都把具体案件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的某种联系称之为刑法因果关系,并且论者的侧  相似文献   

11.
《法学评论》一九八三年第一期载程康彦同志《略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一文(以下简称《程文》),提出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不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是指"人所实施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人对此不敢苛同,提出己见与程康彦同志商榷.所谓因果关系,就是原因和结果这对哲学范畴之间的关系,它是指这两种客观存在着的现象之间的内在的、本质的和必然的联系.一种现象的存在,对另一种现象的产生  相似文献   

12.
谈刑法理论中的意识传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理论的意识传递,就是行为人通过语言、文字、行动等行为把本人的意识(包括犯罪意识和排除社会危害性意识)传递给他人,使他人去代替自己的动作干合乎自己意识的事,且这一意识传递涉及刑法学的理论。在刑法理论的意识传递中,构成犯罪的,则已达到了刑法中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非罪的,也涉及到刑法理论研究中的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问题。刑法理论的意识传递可分三种:  相似文献   

13.
错误,就是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合.刑法中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所谓“因果关系错误”,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错误认识.它属于刑法中事实上的错误.  相似文献   

14.
什么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否也可以分为偶然因果关系和必然因果关系?关于这一问题,理论界众说纷纭。很难求得统一。以笔者之见,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应该是指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司法实践上讲,是指在某一危害社会的结果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去寻求这一结果是由于什么人的行为所引起的。如果某一危害社会的结果是由某人的行为所引起的,这个人的行为就是这一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原因,二者之间就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那么,刑法中因果  相似文献   

15.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何谓“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案件是当事人在受到侮辱、诽谤后自杀身死,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然而,当事人自杀的原因往往是极为复杂的,有远因,有近因,有主观原因(如性格、境遇)、客观原因(受到多种刺激,侮辱、诽谤是其中之一),对行为人应负的责任该如何认定?这些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值得认真探讨、确当区分。侮辱、诽谤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侮辱、诽谤的故意,客观上必须有侮辱、诽谤的行为。我们认为情节严重,既指侮辱、诽谤的内容,足以使他人的人格和名誉受到极大的侮辱和损害,也指对被害人  相似文献   

16.
郭亮 《法制与社会》2010,(26):289-289
刑法的因果关系并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原因是:因果关系不是以构成要件必须的犯罪活动为主的主客观事实情况,所以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性质;因果关系不能确切的判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没有构成客观方面的外在的犯罪事实特征;因果关系在断定某个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时,起到工具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危害结果是由有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正确理解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对于正确解决刑事责任问题是至关重要的。在学理上,依据不同的标准和观点,可将因果关系作多种分类,其中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是比较重要的一类。本文试通过分析这两者的区别和联系,就刑法因果关系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18.
论“酒驾肇事”案件的刑法理论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酒驾肇事是对当前发生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酒后、醉酒驾驶行为的统称。酒驾肇事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行为人酒后、醉酒犯罪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行为人酒后、醉酒犯罪的原因行为与酒后、醉酒犯罪的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实施酒后、醉酒犯罪的原因行为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实施酒后、醉酒犯罪的原因行为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我国《刑法》惩治酒驾肇事案件存在法条设置和刑罚制裁均缺失等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略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何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作指导研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重要的课题,有深入探讨的必要.本文仅就有关的几个基本问题谈谈个人意见.一、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客观世界普遍存在的因果关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到底如何划分这一部分的范围,确定研究的对象,却是值得讨论的问题.有一种意见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某人的行为已经查明并不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在当时具体情况下是他应该实施的,那么,从刑法意义上讲,也就不必再研究该人的行为和所发生的危害  相似文献   

20.
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在刑法上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国内外学界历来有分歧。总体来说,存在基于自杀违法的故意杀人罪说和立足于自杀合法的无罪说的对立。故意杀人罪说认为自杀者具有违法性,只是违法性较低,需要从政策的角度例外地考虑不处罚的判断,教唆、帮助自杀从属于自杀者的违法性,因而也应当定罪处罚,与法理及事实均明显不符。无罪说认为个人有绝对的自我处分生命的自由,也缺乏充足的根据,且很多国家通过规定自杀关联犯罪来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