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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一、由概括主义到例示主义——离婚标准立法模式的新变化我国婚姻立法经历过三次重大立法活动,即1950年颁布第一部《婚姻法》;1980年修改制定了第二部《婚姻法》,废除1950年《婚姻法》;2001年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重大修正。在三次立法过程中,离婚标准的立法模式也经历了一  相似文献   

2.
《婚姻家庭法》离婚章试拟稿——试拟条款及简要说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5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决定修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随着《婚姻家庭法》专家试拟稿的形成,围绕着一些重要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包括法学界在内的社会各界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这应该说是一个非常好的现象,不但有利于制定一部切合实际、顺乎民心的新的婚姻家庭法律,而且有助于推动我国立法工作民主化的进程。在修改现行婚姻法的争论中,离婚一章是众所瞩目的焦点之一。未来的离婚制度将确立什么原则,制定哪些规则,在婚姻法学界也存在着诸多不同的认识。现将根据个人研究成果形成的离…  相似文献   

3.
离婚:单一破裂主义或混合主义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陶毅  明欣 《法学研究》1999,(6):30-36
自1995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修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来,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新婚姻家庭法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和热烈讨论。其中,离婚问题是备受关注的一个焦点。大家普遍关心离婚法的修改,固然是因为它关系到一些家庭的解体,关系到离婚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切身利害,在全部婚姻家庭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但更重要的是因为离婚制度比较集中地反映着国家、社会对婚姻关系的评价标准,规定了婚姻关系或存或废的法律尺度,对人们的婚姻观念和婚姻家庭生活起着某种程度的导向作用,其意义远远超出了…  相似文献   

4.
经过反复修改、讨论,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自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集建国30年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对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进行修订后,20年来,我国社会经历了改革开放带来的巨大变化。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使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变化,传统的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一些观念受到挑战。面对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2000年10月23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  相似文献   

5.
孙若军 《法学杂志》2001,22(4):53-55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新《婚姻法》调整了离婚标准的立法体例 ,不仅使离婚标准更加明确、更加规范、更便于司法操作 ,而且极其鲜明地昭示了其尊重婚姻本质、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当事人和社会根本利益的立法宗旨。笔者认为 ,修改后的离婚标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完善了离婚标准的立法体例新《婚姻法》第 3 2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 ,应准予离婚。有下…  相似文献   

6.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新规定的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经过第二次修改后,已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这是我国人民婚姻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新《婚姻法》的施行,为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公民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新《婚姻法》不但继承了前两部《婚姻法》的成果,保持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而且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对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问题,以及原《婚姻法》有些规定比较原则的问题,进行了修改补充。因此,经过这次修改后的《…  相似文献   

7.
浅谈《婚姻法》修正中“忠实义务”与“保护军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这是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的重大立法措施,是我国人民婚姻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这个决定对婚姻法所作的修改和补充,是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婚姻家庭和社会安定、文明、进步的需要。修正后的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助”。在婚姻法中增加“忠实义务”的规定,反映了主流民意和法律界的多数共识。同时,修正后的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  相似文献   

8.
杨大文 《法学家》2000,(1):63-65
一、前言 一年以前,在本刊1999年第一、二期的《法学各学科1998年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栏目中,笔者曾以《活跃在立法前沿的婚姻家庭法学》为题,就修改婚姻法、制定新婚姻家庭法的必要性,以及需要增设或修改的一些具体法律制度,包括亲属制度的通则性规定、无效婚姻、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离婚的法定理由、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区际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等,对婚姻家庭法学的研究成果作过简...  相似文献   

9.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有 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的规定第一 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 度。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 一),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运用作 出了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对 于打击婚姻家庭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 的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 义。  相似文献   

10.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新《婚姻法》较之修改前,其精神和原则可行且合理,更适应我国对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要求。在新《婚姻法》的适用中,正确理解其立法精神和条文内容对司法实践尤为重要。本文拟就离婚法律适用中的若干问题作一探讨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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