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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的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最为普遍的形式之一。《物权法》出台以后,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讨论不但没有降温,反而愈发激烈,这与《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向性不无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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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设一直是围扰农村土地改革的一大难题。虽然我国《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编设专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但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规则授权“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去规定,给下一步《土地管理法》的修改留下了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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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中不存在否定非集体组织成员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渊源;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过程中,应当重点审查遗产是否确定无误,继承人之人数、集体组织对该继承的实施所持的意见等问题.在未来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对非集体组织成员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附加使用期限、使用费等合理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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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土地制度。我国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采取的是有限制流转的做法,并且严格禁止农村居民的住宅和宅基地在城乡居民之间流转。但是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作为被继承房屋的承栽物.宅基地及宅基地使用权应该当然的随着房屋的继承而一并流转。如何处理这之间的矛盾,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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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不断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之下,现行法律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与现实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私自流转现象大量存在之间的矛盾,使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越来越受到各界的关注。本文试通过从分析现行法律规定的缺陷入手,阐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进而为如何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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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不断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之下,现行法律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与现实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私自流转现象大量存在之间的矛盾,使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越来越受到各界的关注。本文试通过从分析现行法律规定的缺陷入手,阐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进而为如何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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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农村宅基地可否流转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我国相关土地法律法规对其做出了明确的限制,但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依法应属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可对其进行合法继承,由此就引出了一些问题。本文将主要针对以上问题,就城镇居民能否对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享有继承权进行分析和探讨,从而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条件,以及若可以继承又该以何种方式继承,并对城镇居民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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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是《物权法》规定的一种用益物权。现行法律法规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既有成功亦有不足,《物权法》设立的转介条款要求我们对《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以突出其私权特性。在城乡统筹一体化大背景下,社会实践及法律自身的发展逻辑对现行法律提出了强烈的挑战。为此必须在立法原则及具体规则两个层面建立健全科学务实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变动制度与规则,以规范、回应并推动现实的发展。在此过程中,应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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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模式创新研究——以“天津模式”与“重庆模式”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国后,由于我国实行严格的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农村集体土地与城镇国有土地在法律地位上表现出明显的不平等。就当前发展现状而言,有些地方为了有效解决法律规定与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试图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制度创新。本研究选择了比较有代表性的"天津模式"和"重庆模式",通过对比分析天津与重庆两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创新模式,探讨其成功之处,并结合我国现阶段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整体状况,提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新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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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的生活和从事家庭副业生产的需要而分配给其家庭使用的住宅用地及附属用地。当前,我国农村宅基地法律制度与新农村建设的需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仍不相适应,这对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法律制度提出了迫切要求。本文拟通过阐述沪郊宅基地现状看我国农村宅基地法律的缺失,窥点见豹,提出完善宅基地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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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迁移到城市,导致大量的宅基地闲置,但法律严格限制宅基地的流转,宅基地无法正常流通,农村融资困难使得农村经济无法进一步发展。文章分析探讨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合理性及其现实困境,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相关法律制度。有效合理利用我国农村的宅基地,优化农村宅基地资源配置,以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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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一直未建立农村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宅基地房屋则历经土改登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以及农村村民不断新建、翻建、改扩建的演变。因此,在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属时,应综合考虑土改证、宅基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员,以及房屋新建、翻建、改扩建等情况。尤其在析产继承案件中,更应注意宅基地房屋共有人的确定,在此基础上进行涉宅基地房屋析产继承案件的正确司法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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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应当被构造为可供继承之财产。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并非农户,而是作为自然人的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既可为户主单独所有,亦可为户内全体家庭成员或者部分家庭成员共有。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份额。不过,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所规定之"一户一宅"原则,继承人不得通过继承取得两项及以上宅基地使用权,亦不可借由宅基地使用权份额之继承而使其宅基地使用权所占用的宅基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继承人可以继承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但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或者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后占用的宅基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继承人以宅基地上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或者超过标准部分的宅基地为限取得宅基地法定地上权,或曰宅基地法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负有给付适量土地使用金的法定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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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历经数次变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包括现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有些规定在内已不合时宜。因此,重构一个公平合理的法律制度框架,以保障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益,实现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目的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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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指的是农村房屋所附着的地面土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仅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用益物权,而且是农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近年来我国城镇化建设高速发展,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日渐增多,使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显现,亟待完善与解决。本文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出发,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完善进行法律探讨,促进农村宅基地流转的规范化与制度化,使其通过流通达到效率最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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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仅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农村集体内部之间有限流转。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小城镇不断崛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有了很大的生存空间和肥沃的现实土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了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需要,城镇居民有了受让宅基地使用权的需要,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还没有回应这种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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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法律设计制定的层面对我国宅基地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阐述和分析,探讨了各地对宅基地流转政策的一些探索性突破.文中指出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应以农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可控情况下适当尝试有序开放,兼顾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并保障法律的严肃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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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2):17-28
宅基地"两权分离"向"三权分置"的演进满足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宅基地财产化的现实需求,为我国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指明方向。但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中"权利"在法律上的妥适表达,需要着眼于权利的功能定位,立足于法律自身的逻辑进行综合判断,不能简单地套用政策术语。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构建应该以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为基础,不宜将农户资格权阐释为一项成员权,而应将其定性为一项身份性的财产权,特指创设次级使用权之后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三权分置"在法律上表达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分置出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户资格权)分置出次级使用权。基于权利的功能定位,次级使用权应该界定为一项物权权利。在立法论层面,未来"民法典物权编"应该将次级使用权上升为法定的用益物权,实现次级使用权的法定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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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如何转让是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大课题。然而,在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下,一方面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相关法律规定得并不明确;另一方面村民对宅基地使用权不享有完全的财产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诸多限制,从而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资产价值无法显现。因此,本文旨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