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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在今年一至五月调解离婚的三十九起案件中,有两起原告(均系女方)在先接到调解书后即与他人结婚,而被告对已达成的离婚协议翻悔,拒收调解书。一般情况一方翻悔法院应当进行审判。但一方已与他人结婚,就先要解决结婚一方婚姻无效的问题。这使我们的工作很被动。如杨××(女)诉彭××离婚案,今年二月调解离婚达成协议后,杨××先到法庭领走了调解书,几天后便与他人领取了结婚证。当法庭将调解书邮寄送达彭××时,彭拒收,调解离婚无效。我们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宣布杨××与他人结婚无效,收回了结婚证。可是杨××却不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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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的离婚调解书中,经常可以看见这样几句话‘现×××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在本院调解中,×××亦认为难以和好相处,表示同意离婚。调解无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我认为,在调解书中引用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调解无效’一句是不妥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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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发现有些公社司法助理员调解离婚纠纷,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后,不是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发给当事人离婚证,而是发给“民事调解书”,作为离婚当事人已解除婚姻的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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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审判实践中遇到这样一则案例:教师高某(女)诉干部李某(男)离婚一案。高某与李某异地生活,根据我国《民事事诉讼法》(试行)第20条地城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人李某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受理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一次性付给子女抚养费500元,调解达成协议后,原审法院将调解书直接送达给李某,李某接到调解书后,随即给高某寄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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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闹离婚在法庭上唇枪舌战、你死我活,但当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拟定后,法官却发现夫妻双方感情已和好如初。于是,“离婚调解书”换成了夫妻皆大欢喜的“不准离婚”判决书。2000年7月,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妻子吴雅诉丈夫陆剑雄离婚案,这是一起因丈夫好赌不思悔改而引发的离婚诉讼,在法庭上双方唇枪舌战,互不相让,回家后,女方一气之下服毒自杀未遂,可在轰轰烈烈地大闹离婚且法院已同意离婚之后,法庭拟定的离婚调解书却没有办法发送下去。在进一步调查之后,法官发现了背后的另一段故事……,于是改发了一份特殊的“判决书”:不准离婚!此事一时在成安区成为人们津津乐道的佳话。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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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第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仍然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仍无和好迹象,一方又要起诉离婚。这个时间应从第一审法院判决的时间算起,还是从第二审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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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调解是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职权。具体来说: (1)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与诉讼外调解不同。一是诉讼外的调解无论是哪种形式,都不具有诉讼性质。而法院调解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的制度;二是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活动,由法官主持,是人民法院审理活动和当事人活动的结合;三是法院调解协议,经法院确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2)法院调解必须依法进行。 (3)调解协议具有法定形式,经法定程序才能生效。《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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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能否抗诉的问题,争议颇多。多数人认为,既然《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又是法院审结民事、经济案件的一种方式,而检察院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有权提出抗诉,那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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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甲与张乙于1955年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四个子女.分别是孙丙、孙丁、孙戊、孙已,婚姻期间二人向孙甲单位购买登记在孙甲名下的房产一处.后孙甲与张乙于2001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由于离婚时其子女均已独立生活,因此离婚调解书上载明双方仅对财产达成如下协议:“财产已分清,无其它纠纷。”后张乙搬离该房产处与女儿孙已一起居住。离婚后二人均未再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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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中国特色的调解与仲裁日趋受到美国法律界的重视。为了减轻联邦及各州法庭所需处理的积案.美国联邦和各州的立法机关都已经制定或正在起草有关法律,要求原告与被告双方在由法庭审理案件前进行调解和仲裁。1、美国联邦法院调解规定许多联邦地区法院的法规对一些案件的“调解”作了明文规定。以密西根州西部区为例:根据地区法院法规,法院的法官有权要求民事诉讼案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以下几种方式可决定哪些案件可通过调解解决:。、诉讼双方同意并规定由调解解决,并由法庭批准;h、由诉讼一方提出,并通知另一万;C、由法庭自动提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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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无论在第一审程序,还是在第二审程序,都可以进行调解.但由于第二审法院对二审案件的审理客体,是原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并通过第二审程序对第一审法院的审判进行检查监督.因此,民事诉讼法对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中调解的要求就有所不同.在第一审程序中,对“能够调解的,应当……进行调解”(民事诉讼法第79条,下引条款均为该法);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第135条).显然,“可以”不同于“应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