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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终审判决中对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及二者的关系问题进行了精辟的论述。我们将从该案二审亲历者的角度出发,结合国内外相关判例,对该判决中关于相关市场界定中的责任分配、假定垄断者测试在相关市场界定中的地位、替代性分析应遵循的多数且重要原则,以及从动态竞争的角度正确看待市场份额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的作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综合分析方法等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必要的归纳。最高人民法院的前述审理思路和认定结论无疑将对后续的反垄断诉讼、行政调查及企业的合规必然产生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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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司法实践中一起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案的评析,论证了在标准必要专利背景下,在特定国家司法管辖范围内,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比如在3G标准(WC`MA、C`MA2000、T`—SC`MA)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中,均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基于标准中每一个必要专利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均拥有完全的份额,具有阻碍或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因此,其在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必要专利使用费谈判中,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比如,实施过高定价、歧视性定价、搭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构成垄断民事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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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专利权授予权利人法定的排他权,但并不给予其市场力量或垄断力。标准必要专利因其本身的不可替代性,使得权利人更易取得或者维持市场支配地位。针对华为与美国交互数字公司的专利许可垄断之诉,我国两审法院均认定被告交互数字公司构成垄断行为。本文以该案最新判决为引,在认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否拥有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这一基础上,探讨合理原则在判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具体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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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0,(3):149-160
反垄断法通常以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对标准必要专利权滥用的行为进行规制。实际上,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并非都可以适用反垄断法。单独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市场不应直接推定为独立相关市场,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更不必然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大量无效、非必要以及过期专利充斥在技术标准之中也对相关市场以及持有人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产生直接影响。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最主要表现是专利劫持导致的不公平高价行为,对此行为反垄断应采取比较谨慎和温和的态度,只适用于对市场竞争和技术创新产生重大影响等非常特殊的情形。从法律效果和法律功能上看,仅仅依靠反垄断法规制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案件还会存在对被劫持者关注不足的问题,并可能导致对权利人威慑过度进而引发反向劫持的风险。在肯定反垄断法在规制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上的重要作用的同时,也要意识到专利法作为内部限制所具备的优越性,以及反垄断法之外,其他属于外部限制法律规范的补充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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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产业中“相关市场”之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互联网产业的兴起给反垄断法的适用提出了诸多挑战,其中如何界定互联网产业中的"相关市场"是其中之一。有必要从互联网产业的通行商业模式及特点入手,对近年来应用于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时讨论最多的双边市场理论作一反思,并在此基础上判断越过相关市场界定直接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在界定互联网产业的"相关市场"时应考虑来自双边的竞争性产品,同时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越过"相关市场"界定这一传统理论中的必备环节直接认定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从而达到有效节省反垄断法司法与执法成本、提高司法与执法效率之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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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产品进行相关市场界定是该领域反垄断执法的起点。互联网产品可初步区分为全新信息交换类产品和在互联网上销售的传统商品,两类产品的市场界定需分别重视纵向互联网行业内与横向传统行业同类产品的竞争关系。非合并案件中相关市场界定可作为确认供应商市场垄断地位的间接认定方法,不应阻碍对直接损害竞争证据的考量。单一价格标准方法在互联网产品市场界定中具有局限性,应注重创新因素的考量以及时间市场的界定,着重进行供给替代分析,并寻求市场界定可能的替代性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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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判定被告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以被告在相关市场占据支配地位为前提,这里既包括相关市场范围的界定,也包括支配地位的认定。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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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在各国反垄断法的企业合并监控制度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市场支配地位包括独占、准独占、突出的市场地位和寡占等类型.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与规则:首先,界定企业的相关市场;其次,应当衡量该市场的集中度水平;再次,还应当充分考虑市场进入、市场容量、市场技术创新等相关因素.综合考量上述多种因素之后才能准确认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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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2013年3月28日,广东高院对"奇虎360诉腾讯QQ"案做出一审判决。法官在审理该案时,考察了大量的资料,对被告腾讯公司QQ服务的相关市场以及腾讯公司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界定,最终认定腾讯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该判决一作出,就引起较大争议。原告奇虎公司认为广东高院将腾讯QQ的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全球市场的决定不合理,存在扩大QQ相关地域市场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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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它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认定要件、表现形式、法律责任等都做出了规定。但是,作为我国首部拥有完整体系的反垄断法,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也存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待细化、滥用行为主体界定不合理、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等问题。要从加强立法的可操作性、完善滥用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加以完善。这都使得《反垄断法》并不能很好的服务于我国经济发展。可见,目前深入研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法律规制,无论是对相关法律体系的发展,还是对我国经济发展现状的改善,都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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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的"竞价排名"和"屏蔽行为"不仅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而且牵涉到《反垄断法》中的市场支配地位滥用问题。本文就以百度案为例,系统论述了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标准、认定的相关因素和支配地位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总结出一些对实践有意义的启示,如在反垄断法中增加关于"相对优势地位"的规定,加强对搜索引擎行业监管,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等,希望可以对规范搜索引擎服务市场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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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出发,现有大型搜索引擎运营商们是否实施了违法行为,一直都是各国学者及实务界关注的焦点,其中最主要的争议问题即这些运营商们是否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学者论述,并参考欧盟相关理论和实践,着眼于我国目前相关诉讼和指责等实际情况,探讨了诸如相关市场界定争议、市场支配地位证明、滥用行为是否可能和在反垄断法意义上是否成立等问题。虽然理论上存在基于滥用行为而限制竞争的可能性,但从中国和欧盟反垄断法的具体规定,尤其是举证责任问题的规定上看,在实践中确实认定搜索引擎运营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仍需时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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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市场界定是实施反垄断法的基础,对认定企业的市场地位以及认定企业市场行为的性质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指出在界定相关市场时需考虑的因素,并介绍在美国反垄断法和欧盟竞争法的法律实施中较常采用的认定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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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垄断者拒绝其他领域的经营者访问数据的行为实质是数据垄断者通过杠杆行为、跨界传导垄断力的表现,是滥用在相关数据市场中市场支配地位来的典型形式.数据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网络平台经营者的私产,而是兼具企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二元属性.放任网络平台经营者对数据的任意控制最终会导致限制、损害竞争的后果,数据访问限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拒绝交易行为并加以规制.由于对网络平台经营者在相关数据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系统的工作,由此,在判定数据访问限制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上的拒绝交易行为时,可以跳出传统的"认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为必要设施)—认定拒绝交易"的分析思路,单独以必要设施原则认定拒绝交易行为,即"满足必要设施—认定拒绝交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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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与规制云计算服务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等行为的前提是界定相关市场和确定市场支配地位。无论是从技术特征、商业模式还是产业特点来看,和传统产业相比,云计算领域具有新的市场特征和竞争形式,对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提出新的挑战,云计算领域相关产品市场、地域市场的界定也面临着新的问题与困境,需要不同的视角和方法。立足于云计算的技术特征和产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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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5,(6)
专利一旦成为广泛应用的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一般得向标准化组织承诺以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FRAND条件实施许可。尽管FRAND许可条件是对专利权人的约束,但因这个承诺没有可操作性,现在有越来越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进入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华为诉IDC一案说明,标准必要专利与一般专利相比具有特殊性,必要专利权人在其专利许可市场占支配地位,权利人收取过高的专利许可费或者请求法院制止专利侵权的行为可能被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案件凸显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交叉领域的很多热点问题,从而也带给了我们很多思考,例如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第1句的规定是否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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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则的核心是竞争,市场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和资源的最佳配置。然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若听任市场自由运行,那么必定会由于过度的市场竞争使得经济力量过分集中,从而产生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而由于其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导致市场配置资源的低效率。文章从探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出发,分析滥用行为,浅析《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