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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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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主体中的地位有三种观点: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二、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三、个人可以成为国际法的部分主体。本文主要论述第三种观点的合理性及怎样确保其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2.
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始终是国际法学界存在争议的理论问题,现在的学者们公认,国家并非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争取独立的民族、国际组织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可见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在不断延伸,个人是否有权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呢?  相似文献   

3.
对于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在现代国际法上一直颇有争议。目前国际法学界对此有诸多看法,并没有达成一致。本文认为该问题涉及到国际法主体定义的问题,应从研究与探讨国际法主体的定义的角度出发,联系国际公约对于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对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进行论证。  相似文献   

4.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新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华 《法学杂志》2005,26(1):89-91
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是国际法的主要特征之一,但决非是唯一特征。关于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问题,一直是在争论中的话题。传统的国际法学者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但现代国际法已经承认个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当前,在一些国际性法律中,个人已经成为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主体。  相似文献   

5.
赵金金 《法制与社会》2013,(18):286-287
传统国际法认为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因而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个人只是其调整对象。我国的主流观点也认为个人不具有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对战犯的处断、人权理论的发展,个人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当前,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承认个人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可以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  相似文献   

6.
李微 《法制与社会》2013,(30):7-7,9
法学界大部分学者认为个人成为国际法的主体有很多限制,个人在国际法中到底有没有主体地位讨论不断,争论不休。本文认为,法律的宗旨是为社会活动服务,随着社会各方面的发展,法律也在与时俱进,在个人权利日趋受到重视的情况下,个人在国际法律关系中越来越重要,地位从原来的客体发展到目前的主体,虽然不是完全主体,但其主体地位不容小觑。  相似文献   

7.
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问题一直是很具有争议性的。传统的观点认为个人不具备国际法的主体资格,但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以及越来越多的国际公约明确规定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8.
本文主要分析了流行的几种国际法主体理论,指出传统的以国际关系参加者为要件的国际法主体理论已经难以全面解释所有国际法律现象,应该主要从国际法律关系角度来分析国际法主体问题。既然国家可以协议创造政府间国际组织这种派生的国际法主体,我们就没有理由否认国家可以通过条约形式直接赋予个人以权利义务从而使个人在此范围内成为部分国际法主体。本文最后结合中国的条约实践得出中国倾向于在某些特定范围内赋予个人以直接条约权利义务承认个人为此范围内的国际法主体的结论  相似文献   

9.
论国际法的主体结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江国青 《法学家》2003,(5):144-149
在国际法中,有关国际法主体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理论与实践,这是由于国际社会与国际关系的发展所决定的.传统国际法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基本上是符合当时国际社会与国际关系的实际情况的,但传统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和殖民主义色彩.在当代国际法中,除了国家是国际法的最基本主体,各种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解放运动组织、以及其他某些非国家实体和个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和范围内,也具有一定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国际法主体结构的普遍性与多样性是当代国际法的一个主要特征.  相似文献   

10.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凛 《政法论丛》2010,(1):12-18
随着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国际人权保护领域、国际海洋法领域等出现了个人参与国际活动的现象。但是,无论是从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主体的构成要素、还是从法律的最终目的、国际法的调整对象等方面分析,个人不能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而只能是国际法的保护和惩治对象。不适当地扩大国际法主体的范围,把个人与国家相提并论,超越了当代国际关系的现实。  相似文献   

11.
跨国公司作为主体参与国内国际社会活动的能力与事实并存.依法律主体资格的唯一衡量标准——法是否直接赋予其权利义务,跨国公司享有国内法主体地位,但不享有国际法主体地位.对法赋予跨国公司主体地位的可能性分析须从法的根本目的出发,并结合现实社会实践综合考量.作为国内国际社会的重要参加者,跨国公司对现有法律体系下各法律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及法所保护的社会秩序均有重大影响,这决定了其享有相应国内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2.
由于对国际犯罪的本质、国家法律责任性质、国家犯罪标准的不同认识,学界对国际犯罪主体的范围界定不一。基于国际刑法规范及惯例中关于国际犯罪的规定、国际刑事审判实践、国际犯罪构成理论特质、国际刑法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宗旨以及国际犯罪新形态等国际犯罪主体的内涵性考察,可以明确国际犯罪主体的外延应当包括个人、组织或团体(单位)、国家、国际组织,并可以概括出这四类国际犯罪主体的本质和认定特征。  相似文献   

13.
陈卫佐 《时代法学》2009,7(2):81-89
本文以比较法的视角探讨了国际私法的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国内渊源包括国内制定法、国内判例法和国内习惯法,国际渊源主要是双边和多边的国际条约。关于国际习惯是否是国际私法的渊源,本文在对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加以辨析后指出:只有国际习惯法规则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才有可能成为法的渊源;一般国际惯例因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绝不可能成为法的渊源,遑论国际私法的渊源。  相似文献   

14.
廖诗评 《法学研究》2010,(2):186-195
国际法规则的冲突是国际法不成体系的重要表现,特别法优先原则强调适用更特殊、更具体的特别法规则,是解决这种冲突的重要方法。冲突确实存在与规则属于同一事项构成了该原则适用的基本条件,而调整事项和规则所涉及的缔约方则构成确定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参考因素。  相似文献   

15.
问清泓 《行政与法》2007,(6):99-101
《劳动合同法》(草案)虽然没有直接将农民工纳入范畴,但是农民工是劳动者之一,理应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农民工是《劳动合同法》的法律主体之一。《草案》第一次将包工头作为用人单位纳入劳动法的范畴,对确定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与包工头的劳动关系意义重大,对农民工向包工头讨要工资提供了法律依据。《草案》已经将事实劳动关系直接纳入了劳动合同法的范畴,这对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意义深远。《草案》对恶意欠薪行为,规定了惩罚赔偿制度,有利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但惩罚赔偿的力度不大,应当加大倍数。  相似文献   

16.
发展权主体的法哲学探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汪习根 《现代法学》2002,24(1):41-48
发展权主体归宿之争是法学界围绕发展权所展开的全球性争论的一个关键。本文在全面剖析并批评了关于发展权主体的三种不同学术观点后 ,指出发展权的主体既包括国家、民族之类的由个体的人所组成的集合体 ,但又不应囿于集体主体 ,单个的实在的人更应是发展权的首要的最终的享有者 ;发展权是个体主体与集体主体相对独立又相互沟通的历史产物。  相似文献   

17.
在理论研究的层面,国际犯罪的范围包括战争罪、侵略罪、危害人类罪等31种犯罪。在对这些国际犯罪进行类分时,根本立足点是国际犯罪,即以国际犯罪的自身特性为视角。由于国际犯罪是一定的主体所实施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依据国际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因此,在划分国际犯罪的基本类型时,可以采取如下几项标准:一是国际刑法的"两重性";二是国际犯罪的主体;三是国际犯罪的行为特征;四是国际犯罪侵害的法益。  相似文献   

18.
《Criminal justice ethics》2012,31(3):213-232
Abstract

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common claim that there are gaps in international law that undermine accountability of private military and security companies. A multi-actor analysis examines this question in relation to the commission of international crimes, violations of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and ordinary crimes. Without this critical first step of identifying specific deficiencies in international law, the debate about how to enhance accountability within this sector is likely to be misguided at best.  相似文献   

19.
李赞 《时代法学》2013,11(4):92-98
国际法是以维护和平与促进发展为根本价值取向的国际法律体系。实现和平的使命是国际法赖以存在的重要基础。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重视国际法的制度和组织建设,但忽视了实现和平的心理因素。深受康德永久和平思想影响的现代国际法体系也偏重于法律制度和国际组织的建设,对人类内心和平的建设重视不足。虽然一些国际法律文件和个别国际组织已经意识到了内心和平对世界和平的重要性,并做出了积极努力,但显然还是很不够的。真正的永久和平只能从人的内心开始实现。国际法应该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现有国际法制度和国际组织建设的基础上,更加重视人类内心和平的宣传和建设。这是国际法的新使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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