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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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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国际私法关系中解决法律选择的方法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 一、为什么要专门讨论法律选择的方法问题凡是了解国际私法性质的人都知道,国际私法是在解决法律适用冲突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并且主要是解决内外国法律选择适用问题的。因此,一谈到国际私法,就会自然联系到要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和适用外国法。可是,法律作为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本是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的。那么,内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为什么竟要去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和适用外国法呢?这是自国际私法产生以来,一直为国际私法学家们探讨、研究的一个问题。  相似文献   

2.
自1933年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凯弗斯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法律选择过程批判》一文以来,传统的冲突法制度遭到前所未有的攻击和非难。凯弗斯甚至提出要“抛弃”传统的冲突规范。冲突法制度一直是国际私法的重心和精髓之所在。抛弃它,无异于抛弃国际私法。凯氏之后,学者们纷起效尤,对传统国际私法进行了猛烈批判。然而,这场所谓的“危机”并未使国际私法走向衰微。它实质上为传统的国际私法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契机,为其注入了新的生命活力。它标志着传统国际私法向现代国际私法的过渡,这一过渡所包含的法律时代精神和内在…  相似文献   

3.
由于各国学者的出发点和对国际私法的对象、性质、范围等问题的看法各异,因此,这一学科被赋予了许多不同的名称。在我国较为普遍采用的是“国际私法”这一名称,但它在国内和国外均屡遭责难.笔者认为,国际私法是极不统一的众多的名称中最为准确和恰当的一个,并拟就这一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以就教于各位专家学者。一、各主要名称之比较  相似文献   

4.
一、利益法学在国际私法中运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国际私法是一门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主要任务的部门法,其最早的理论基因渊源于古罗马的“万民法”。经过对各时期国际私法学说的考察,我们不难发现这些学说与法理学思潮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上,其理论学说曾经产生过两次质变性飞跃,从而促使国际私法形成为一个逻辑缜密、体系完整的部门法:公元14世纪发端于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确立了近代国际私法的基本雏形,公元19世纪创立于德国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则奠定了现代国际私法的理论基石。早期古典自然法学说为14…  相似文献   

5.
“内容导向”的法律选择规则是与传统“管辖权”法律选择规则相对应的一种法律选择规则 ,它在国际私法的诸多领域都有体现 ,其产生与发展有着深刻的原因 ,中国国际私法应当在相关领域加大“内容导向”的法律选择规则的制定。  相似文献   

6.
随着我国实行对外开放的经济政策,涉外经济贸易以及其他各种民事活动已日趋广泛和复杂,迫切要求就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制定健全、完备的法律制度,这就给我国国际私法理论研究工作提出了极其光荣的任务。粉粹“四人帮”后的几年来,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及理论工作得到了新的发展,但整个看来,立法工作落后于实际生活的发展,而理论工作又落后于立法工作的要求。为了迅速改变这种状况,作者拟就当前国际私法理论研究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7.
冲突法上的实体法导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冲突法一般被理解为是由范围和系属构成的冲突规范 ,但是 ,现代国际私法理论认为冲突法本身包含实体法 ,即冲突法具有双重构造性。这在识别与住所两个方面有集中的体现。按照国际私法自体理论 ,法律关系的识别问题实际上就是国际私法法律概念的解释问题 ,而解释法律概念的法律规范就是实体法。在住所问题上 ,决定住所地法时并不依照任何国家的国内法 ,而是由法院地的国际私法自己来决定 ,从而在国际私法上就规定了独立的住所概念 ,这显然属于实体法。  相似文献   

8.
入世后 ,WTO所包含的一揽子实体规则和争端解决规则在我国国际经济贸易投资关系和争议中得以适用 ,这就给我国国际私法带来重大影响和挑战。这种影响和挑战是全面的 ,既有宏微观方面的 ,又有立法、司法和理论方面的。因此 ,加入WTO后我国国际私法的改革也必然是全面的 ,那就是要创立我国国际私法的系统理论 ,制定我国国际私法的完备立法 ,从而解决我国国际私法的实际问题。  相似文献   

9.
李梦醒 《江淮法治》2009,(22):48-49
纵观国际私法的发展史,其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各种学说或者理论的形态。其中,德国国际私法学家萨维尼提出的法律关系本座说是一个亮点。他的理论被喻为国际私法上的“哥白尼革命”,他也因此被尊称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然而其固有的死板和僵硬使得其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国际私法体系。  相似文献   

10.
反致是国际私法中特有的一个重要制度,它是在适用冲突规范选择准据法的过程中产生的,也是冲突规范本身之冲突的一种表现形式。自1878年福果案开始至今,反致这一制度在国际私法理论领域的争议一直都没有停歇,并且反致制度的发展呈现出一种独特的趋向。  相似文献   

11.
纵观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从法律的单一适用到法律选择规则的出现,从单点要素的定向指引到多元利益的综合考察,从分配立法管辖权的选择方法到关注结果的选择方法,从片面强调主权优位到渐渐注重平位协调,仿佛总是有一根经络在这一过程中起着引导作用,决定着国际私法理论之树的发展方向,这就是对正义的不懈追求.博登海默即曾指出:"在冲突法领域中,有关公平与正义的一般考虑,在发展这一部门法的过程中起到了特别重大的作用."[1]法律选择方法的研究一直是国际私法的重要课题,传统国际私法形式正义价值观向现代国际私法实质正义价值观的转变在法律选择方法理论的变迁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因此,作者决定通过对法律选择方法中正义追求演进过程的分析来揭示整个国际私法从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的价值转换过程.  相似文献   

12.
论冲突法中复合准据法的适用问题王瀚准据法的选择方法历来就是冲突法的核心问题。早在1849年,近代国际私法鼻祖,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就发表了《论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开创性地提出了具有近代国际私法奠基意义的“法律关系本座”理论。他从判决的国...  相似文献   

13.
萨维尼作为一位杰出的法学家,在法哲学领域和国际私法领域都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他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观点的提出,结束了“法则区别说”几个世纪的统治,同时也使得国际私法从“国际礼让”重新回到了普遍主义的立场中探讨冲突规范准据法的适用问题,在国际法的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为国际私法上其他学说的提出奠定了理论基础,其本人也被称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相似文献   

14.
“直接适用规则”是国际私法理论中的一个特有概念。长期以来,直接适用规则淹没于公共政策的暗影之下,被认为是公共政策理论在法律适用方面积极作用的体现。但随着国家干预经济运行职能的进一步增强,以及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更好地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客观需要,国家所制定的某些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在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时,可以不经传统法律选择规范的指引,而直接适用于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这种国家公共权力对私法关  相似文献   

15.
法律规避的两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然而现在有些问题,仍需进一步探讨。一,法律规避的含义是什么?目前国际私法著作对法律规避的含义,虽然说法不完全相同,但大致的意思是一致的。“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旨在逃避本应适用的法律的约束,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这种行为是通过故意改变冲突规范的连结点来完成的”。①“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EvasionofLaw)亦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利用冲突规范的特点,故意制造或改变某种连结因素,以避开本应对其适用的准据法…  相似文献   

16.
<正> 世界各国都从本国利益出发,试图用本国的法律来“干预”跨国公司,但是对跨国公司的法律监督只能采用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法律形式。由于国情的不同,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为了解决这种矛盾,只能根据国际私法的国际通用原则来解决。但随着时间和条件的变化,国际私法旧的方式已不能完全处理跨国公司的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17.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深入贯彻,涉外经济、贸易活动以及其它涉外民事交往日趋广泛、复杂,国际法律冲突尖锐地摆在我国司法机关面前,这就要求我们充分重视对国际私法的学习和研究,正确地把国际私法理论应用于司法实践中。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在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史上迈开了意义深远的一步,但它毕竟是相当原则性的规定,很多问题仍有待结合司法实践进一步开拓、研  相似文献   

18.
在国际私法上,合同领域里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有权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选择某一法律来支配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以确定其间的权利与义务。也就是说,这种理论认为合...  相似文献   

19.
一纵观两个多世纪以来,对国际私法性质的争论,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两类:主张国际私法的国际法性质。这一观点的主张者被称为国际法学派或世界主义学派,代表人物有:萨维尼、孟西尼、克雷洛夫等人。其主要理论根据是:1.国际私法产生于国际社会与国际关系密切相关。萨维尼认为,国际私法之所以产生是由于存在国际社会,适用外国法的根本原因也在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在国际社会中产生的。2.国际私法所调整的关系在本质上与国际公法所调整的关系没有什么不同。魏思在《国际私法手册》一书中指出:“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最终目的都在于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20.
很久以来,各国国际私法学界都对区际冲突法问题予以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在我国法学界还未曾引起注意,应予以改变,尤其是“一国两制”政策的实现,研究区际冲突法问题,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一、区际冲突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历史上,各国的立法及学者的理论都赋予基本国的区际冲突法以不同的名称。瑞士称区际冲突法为“邦际私法”,美国称其各州间法律冲突的区际冲突法为“州际法”,德国则称其为“地方私法”,匈牙利学者萨瑟在其论冲突法的专著中则用“区际冲突法”来命名其第三章,台湾学者陆东亚根据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相似之处而冠其以“准国际私法”之名,另外还有些学者把它称之为“区际私法”。虽然区际冲突法名称繁多,不尽一致,但无论是大陆法学派、英美普通法学派还是苏联及东欧国家的学者都认为区际冲突法是解决一国内部不同法域间的法律冲突的。笔者认为,区际冲突法具有下述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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