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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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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一直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难以解决的问题,其中两者相衔接的程序衔接机制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的重中之重。本文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者的程序衔接机制上现存的主要问题出发,深入分析两者程序衔接机制问题的根本原因,提出了从完善立法模式、确立检察院独立地位、规定具体的内部衔接部门、制定两机关对相关案件的职责和移送程序、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等方面来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衔接机制上的问题,以期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2.
薛正俭 《人民检察》2017,(13):66-70
当前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数量不多,但总体趋于平稳,案件数量逐年小幅上升。从实践来看,两法衔接尚存在制度执行不到位,信息渠道不畅、运行效率不高,缺乏有力的组织协调机构,移送与接收案件的程序不明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手段有限,证据转化不畅等问题。建议完善案件移送程序性规定;深化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移案监督制度;制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明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职责和程序;规定不移送的法律后果;合理设计移交方式;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处罚调卷审查权和督促纠正违法权;优化行刑证据衔接等。  相似文献   

3.
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界定与衔接,一直是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普遍关注的课题。尤其是2003年全国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以来,如何在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准确界定是否涉嫌构成犯罪,成为卫生行政执法的软肋和薄弱环节。为完善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探索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有效途径,加大案件查处力度,规范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程序,指导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开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有必要对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4.
韩瀚 《法制与社会》2012,(8):133-134
近年来,由于在案件移送的具体程序以及证据衔接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使得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能有效的运行,导致"以罚代刑"的现象十分普遍。所以对如何建立完备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进行探讨有着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郭华 《犯罪研究》2009,(1):35-40,47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因属于不同法域,由于部门保护主义与行政执法遮蔽而使得以罚代刑成为常态。建立的衔接机制存在问题导致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数量呈下降趋势。有关此问题的立法应当在报案线索与案件移送、受理与处理以及证据的转化等方面作出修改,使“脱节”的环节得到衔接。  相似文献   

6.
杨平 《人民检察》2012,(4):65-67
近年来,随着各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以下简称"两法衔接")的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至刑事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明显增多。但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不畅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罪案件的监督仍显软弱乏力。在计算  相似文献   

7.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是保证我国知识产权双轨保护模式有效运行的重要条件和基础。文章通过分析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整合执法衔接的法律依据,完善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及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明确案件的移送标准。此外,还必须统一证据转化标准及案件移送的时间结点和所需要的具体材料、手续。  相似文献   

8.
尽管中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的法律框架已初步建立,但海事行政机关在执法中仍普遍存在以罚代刑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部门利益的考量、证据转换存在障碍、移送程序立法存在缺憾、检察监督权虚置化、配套保障制度滞后导致案件信息封闭等。解决这一问题也要从上述方面入手,建立、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9.
浅析如何完善行政执法及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董金玲 《法制与社会》2010,(12):172-174
自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初步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机制以来,进一步推动了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增强了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合力。然而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中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工作机制不明确、监督不力等问题。本文通过对衔接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从规范立法、完善工作制度和程序、强化人民检察院监督职能等方面做了相关探讨,建议以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的信息共享平台为基础,以检察机关的查阅权为手段,以监察机关、反贪、反渎职侵权部门为后盾,构建一个从权力机关到司法机关再到社会监督的网络,希冀能对完善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作机制,进一步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有所增益。  相似文献   

10.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部分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规定,这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程序衔接提供了基础.由于该条规定的相对原则和条款本身过于简疏,而2012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亦未能对此作出很好解决,需要从理论上根据程序衔接中的证据内在要求给予合理解释与逻辑论证.在解释该条的过程中,除应保持行政机关与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主体的契合并对实施主体作出严格限制外,还应适度扩大证据种类的范围,规定行政机关对存在瑕疵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进行补正以及对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无法转化的关键性言词笔录按照“准书证”程序予以接纳,以此来维护刑事诉讼法文本与司法实践的良性沟通;同时,还应完善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人员的出庭制度,以保证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行政证据符合正当程序要求,进而发挥证明案件事实的效果.  相似文献   

11.
为打击卫生领域犯罪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对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作者分析了不能及时移送的原因,提出了增强卫生行政法规和刑事法律衔接性、明确卫生执法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建立、健全卫生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制度、加强执法监督等七个方面的建议,以期进一步规范卫生部门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  相似文献   

12.
《政法学刊》2017,(3):78-85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两种重要手段,其协同运作是我国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法治保障,而破解两者之间相衔接的程序失灵问题则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重要抓手。在环保领域"两法衔接"中,存在着严重的隐蔽性程序失灵现象:程序性规则因成本问题被选择性规避;环保机构遵循衔接程序存在扩大责任风险的悖论;行政权对司法权的消融与僭越;"衔接程序"遭遇无力的激励与约束等因素。程序失灵的矫治应从明确移送职责、移送标准、提前介入程序等方面规范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采取直接调取转化、重新收集转化、授权委托转化等不同标准规范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收集与转化程序;从加快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完善"两法衔接"的程序激励机制、发挥检察监督的程序保障机制,从而促进环境司法的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13.
行政执法环节流失大量刑事案件,最终受损害的是国家与公共利益以及政府的公信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必须要落实到移送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上.在各移送主体中,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是建立移送机制的首要责任者,政府法制部门是移送机制的组织管理者.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属性使得检察监督应该成为移送机制的重要一环.事实上,检察机关在整个行政执法机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构建与完善过程中,一直承担着积极的推动者的角色.建立健全移送机制、加强衔接工作,需要创制法律规范,从立法上确认并完善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权,目前更需要各省级党委、政府重视与推动.  相似文献   

14.
我国知识产权是双元保护体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在知识产权"两法衔接"的实体问题方面,应完善移送标准的认定,正确计算侵权物品的案值,准确界定移送案由。在知识产权"两法衔接"的程序方面,应完善证据的转化规则,规范案件的审查期限,把握适当的移送时机,统一案件移送后的主管机构,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15.
一、问题的提出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行政违法行为因违法数额之大、违法后果之严重而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已经成为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迫切需要。随着《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相继出台,  相似文献   

16.
我国对非法行医分别在刑法和行政法中做出规定,二者概念及内涵的本质区别是行政违法与犯罪。非法行医案件中行政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应从主体和客观方面予以准确界分。为了非法行医案件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应完善案件移送与接受机制,规范案件移送中的证据转化,厘清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量化了非法行医中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有利于司法实践,但仍有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17.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各自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但在烟草行政执法中又同时存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既要给予行政处罚又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在向司法机关移交案件的时候,就不可避免的要遇到行政执法过程中采集获取的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的衔接问题,本文即从二者证据衔接中所存在的问题、原因及解决办法这三个方面对其进行简要论述.  相似文献   

18.
行刑衔接中“以罚代刑”问题严重,这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包括法律依据的不完善、行政机关自身积极性不够以及衔接措施有限、监督乏力等。对于此问题,首先,应当完善立法,制定效力层级较高的、统一的法律,补充、完善相关的程序、证据规定。其次,加强对行政罚款的监督管理,建立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考核、奖励和惩处制度,从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入手,促进案件的移送。再次,应当拓宽“行”和“刑”之间的联系渠道,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网站,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网上信息共享平台等制度,促进相关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流。最后,通过以上的信息交流,为监督提供途径和线索,加强对行刑衔接的监督。  相似文献   

19.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程序在涉案财物认定、程序性和实体性处置规则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在行刑衔接过程中,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一般应遵循刑事优先原则。对于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应根据行政机关处置涉案财物的进展分别处理。为进一步完善有关程序,应明确供违法犯罪所用之物的认定标准、统一涉案财物的实体处置措施,并填补对违法所得产生的孳息予以行政没收的漏洞。  相似文献   

20.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理论与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具有客观必要性,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建议从以下方面完善两法衔接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提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效率和水平;二是严格依法办案,认真解决衔接工作中的问题;三是加强立案监督和行政监察,为移送工作提供保障;四是推动各地搭建数据平台,实现案件信息共享;五是狠抓一批大案要案,并查办不移交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深入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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