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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78 毫秒
1.
第一条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第二条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相似文献   

2.
承认外国判决与执行外国判决,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问题。承认外国判决,是指内国法院认为该外国判决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认与本国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因而允许本国境内之该案当事人自动履行外国判决所确定的事项,并可以外国判决为理由驳回国内某个人对所判案件提出的异议、执行外国判决是指内国法院按照本国法律的规定.采用强制措施实现外国判决。 各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执行令程序。这种方法是被请求国对外国判决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本国法律和执行的条件予以承认.即发给执行令(亦称执行状)…  相似文献   

3.
内国法院在决定是否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时,都要审查作出该判决的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判决是否具有终局性、是否违反本国的公共政策等等,这既是各国的一项固有权力,也是各国有关承认与执行制度中一项必不可少的程序。其中,各国立法和相关国际公约对判决程序的公正性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关注,这种关注的程度甚至耍超过对判决实体问题的关注。事实上,一项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请求内国法院承认与执行时,被请求的法院一定会对作出该判决的程序的正当性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4.
承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与程序蒋志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在我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国与我国有着共同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存在互惠关系。我国已同法国、波兰等十多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协议...  相似文献   

5.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条件中的互惠原则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许多国家均采用有条件地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制度,其中互惠关系往往被作为条件之一。互惠原则意味着要求发出判决的国家同承认国规定的条件相一致,来承认和执行承认国法院的判决。如在我国,对外国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的判决与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作比较,外国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判决的条件比我国严格的,我国亦拒绝该外国法院的判决。判断这种互惠关系的有无,是看两国之间有条约关系或事实互惠关系,还是承认法律的互惠,目前在我国尚有着不同的理解。就此,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法院的判决来探讨互惠关系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1998年9月17日,我院以法[1998]86号通知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现根据新的情况,对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的有关问题重新作如下规定: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  相似文献   

7.
大多数当事人和律师认为,中国法院的判决无法在外国得到执行,而外国法院的判决也无法在中国得到执行(离婚判决除外),但实际并非如此。截至2015年11月30日,中国已与37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民事或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与33个国家的条约中约定了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内容,意味着中国法院的判决有机会在这33个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同样,这些国家的法院判决也有机会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下面笔者对这些条约的内容和适用做一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8.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应由中级人  相似文献   

9.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私法所调整的重要内容 ,英美法系国家将其视为国际私法应解决的三大问题之一。加拿大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制度中吸收了英美等国的一些基本原则 ,但也逐渐发展出其自身的特点 ,尤其在近年来 ,加拿大法院逐渐放松了对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限制 ,使外国判决较易在加拿大得到承认与执行。本文即结合加拿大承认与执行制度在实践中的发展趋势 ,阐述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一般要求和主要抗辩。  相似文献   

10.
本文结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对德国旭普林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ICC裁决一案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中对于外国裁决和非内国裁决的表述,阐述了作者对于《纽约公约》项下的非本国裁决的含义的看法,论述了非本国裁决与外国裁决之间的区别。笔者认为,《纽约公约》项下的外国裁决指在申请承认与执行地国以外的国家境内作出的裁决,而非本国裁决是指申请人向执行地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在该法院地国境内作出的裁决,而根据裁决执行地国(也是裁决作出地国)的法律,该裁决不属于当地裁决的情况。非本国裁决既不是本国裁决,也不是外国裁决。本案ICC裁决可以被视为《纽约公约》项下的非本国裁决,理由是裁决根据ICC规则在ICC仲裁院的管理下在我国境内作出,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又找不出该裁决为我国裁决的法律依据,而绝不是由于该裁决由外国仲裁机构作出。作者认为,我国在修订《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过程中,应当澄清我国涉外仲裁立法与实践中所涉及的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问题。  相似文献   

11.
欧福永  王岚岚 《河北法学》2004,22(3):118-120
在国际民事司法协助中 ,外国法院判决有其特定的含义。菲律宾《法院规则》明确规定了外国法院判决的效力。一位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倍受尊敬的菲律宾权威列举了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要件。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不需要提起任何诉讼 ,但一项外国判决的执行需要提起单独的诉讼  相似文献   

12.
破产域外效力的最终实现必须依赖于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近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作出的一个判决承认了广信破产程序在香港的效力。本案是我国法院开始的破产程序第一次正式得到境外法院的承认 ,对于管辖权、程序的透明度等问题无疑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13.
一国法院的判决一般而言只有域内效力而没有域外效力已是国际私法中普遍承认的原则,但是由于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是民事程序的关键阶段并涉及诉讼目的的根本实现,大多数国家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需要出发, 除了积极参加有关的国际条约外也通过国内立法规范承认与执行有关外国法院判决制度。我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14.
只要各国法律存在差异,只要各国在对外国离婚判决和裁定的承认这一问题上未签订一致的条约,那么各国就都要面对和解决如何去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和裁定的问题。内国立法上应尽可能地使外国的离婚判决和裁定在内国得以承认,这一原则正逐渐成为国际上的一种潮流和趋势。本文分析了中德两国对国际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并对外国已生效的离婚判决在本国能否获得承认的问题进行了探讨,通过比较研究,以期找出各自的利弊得失。  相似文献   

15.
1998年9月17日,我院以法[1998]86号通知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现根据新的情况,对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的有关问题重新作如下规定:  相似文献   

16.
间接管辖权,是国际私法中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时最为常用的审查标准之一.间接管辖权实质是一国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之时.用以判断外国法院的管辖权是否适当的一种程序性规则.区际私法也涉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因此考察区际私法中的间接管辖权对于区际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同样意义重大,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甚为复杂的区际法律冲突情形之下.考察我国现有的区际安排实践,采取多边区际安排形式来规定我国的区际间接管辖权问题较为理想.  相似文献   

17.
互惠原则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各国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通常要求该外国与本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但随着国际间交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放弃互惠原则,或者对互惠原则进行软化处理。我国立法中仍然有必要继续保留互惠原则,但应当区别对待,对于外国法院有关身份关系的判决和非诉纠纷判决可以放弃互惠原则;在判断互惠关系的标准上采用法律上的互惠标准,实践中采用推定存在互惠的做法,以便于我国和外国之间的互利合作。  相似文献   

18.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2005年6月所通过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系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在法院管辖权和外国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方面意义最为深远的一个公约.本文首先介绍了本文公约产生的背景以及公约的结构.之后,作者就公约中关于统一管辖权的规定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评述被选择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权利和应该行使管辖权的义务、未被选择法院不行使管辖权的义务以及临时保护措施不受公约约束的例外规定.关于公约中所规定的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作者从六个方面进行了探讨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一般义务、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例外情形、不审查与事实认定、先决问题、损害赔偿问题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19.
朱伟东  刘建平 《河北法学》2007,25(12):177-181
苏丹是一个多元法律体制国家.在多元法律体制下,苏丹的冲突法与属人法交织在一起,只不过属人法在冲突法三个领域的地位和表现各不相同.在管辖权方面,苏丹的属人法管辖权规则对苏丹的冲突法管辖权规则没有产生影响,但在某些个别方面,冲突法的管辖权规则让位于属人法管辖权规则;在冲突法的第二阶段即法律适用过程中,属人法的影响非常明显,特别是在婚姻、离婚、继承等方面;在冲突法的最后一个阶段即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中,主要涉及如何判断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苏丹法院基本上是根据冲突法而不是属人法的概念作出分析.  相似文献   

20.
赵秀文 《法学家》2005,4(2):154-160
本文结合中国法院和英国法院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作出的福克公司仲裁案的裁决所实施的监督,阐述了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裁决地法院撤销其本国裁决和执行地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作者认为,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上,无论是仲裁地法院依法撤销或者执行在其境内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还是执行地法院依法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均不对裁决所涉及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和监督.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复审与监督一般仅涉及程序方面的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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