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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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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析破产程序中的几个基本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破产程序,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和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程序。破产程序有两项显著特征:(1)破产程序非有法院参与不得开始。法院对破产案件有专属管辖权,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事,应向法院申请破产,唯有法院能够决定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2)破产程序有优先适用效力。破产程序有优先于和解程序、公司清算程序、公司重整程序的相对效力,即开始破产程序后不得再请求破产法外的和解、公司清算以及公司重整。破产程序有优先于个别民事执行程序的绝对效力。现将涉及我国破产程序的若干基本问题研评于下。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破产法》并未明确将破产原因等破产实体要件作为当事人争议和法院审理的对象为其设定正式的审理程序。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是把实体要件和形式要件都放在破产受理这一程序中进行审查的,这样做虽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人们对程序启动及案件受理效力等方面有关程序正当性的怀疑,但毕竟受理程序并非正式的审理程序,其程序空间较为狭小,难以承受审理破产实体要件的沉重任务。从增加整个破产程序运行的正当性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出发,新《破产法》有必要为破产实体要件设立较为正式的审理程序。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承继1986年破产法的基本思路,破产程序开始仍然以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为始点。但是,按照我国《破产法》之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非意味着一定要宣告债务人破产。但是,从整个制度设计看,只要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就要开始破产程序,而破产程序一经开始就要发生一系列效力,如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未到期债权到期、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等。如果法院不宣告债务人破产,这些已经经过的程序及损失应如何处理?本文认为,能够恢复的,就恢复;不能恢复的,应当按照过错的不同来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破产程序开始后对债务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效力在三种程序中是否一致?笔者认为,三种程序有不同。  相似文献   

4.
本文在介绍承认外国破产程序域外效力的理论与国际实践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我国在承认外国破产裁决上需要面对的问题,并就此提出有关立法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5.
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的财产的执行程序。为了加强破产程序中的财产管理,就必须要有相应的人员负起责任,建立高效、精干的财产管理人制度。临时财产管理人,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委任的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并予以占有和处分的人员。 破产程序中的财产管理人制度,因所采取的破产程序制度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宣告开始主义。法院宣告破产前,破产程序并未开始,法律上没有理由设立专门的财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法院仅在破产宣告时,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则有必要建立分阶段的财产管理人制度。法院受理破产  相似文献   

6.
张玲 《政法论坛》2021,(1):139-149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签署进一步推动亚太地区投资与贸易的自由化,跨境破产案件将逐渐增多,鉴于各国跨境破产国内立法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形成区域合作多边机制是破解难题的有效路径。亚太自贸区跨境破产区域合作注重与国际规则对接的同时,应兼顾成员国法律传统与司法制度的特点,在区域内构建以承认与协助主要破产程序为中心的司法协助制度,厘清与界定外国破产程序和破产判决概念,明确主要破产程序的效力与管辖权确定标准,统一承认与协助外国破产程序的审查规则与程序规则,保证区域内跨境破产司法协助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认同平行破产程序在现阶段解决跨境破产争议的合理性,在区域内推进形成主从程序协调机制。建立法院间交流与合作机制,促进跨境破产案件在区域内的高效审理。  相似文献   

7.
周洪生  冯鹏玉 《法学》2004,(11):117-122
简易破产程序设立目的是加快对小型企业的重整和破产 ,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适用简易破产程序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实行独任制 ,清算组和债权人会议简化 ;程序环节简化 ,一些公告省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一次表决 ,一次性分配破产财产 ;人民法院可以于破产案件立案时或审理中决定适用简易破产程序 ,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发现不符合简易程序案件的 ,裁定终止原简易破产程序 ;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破产案件时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破产程序的三大分支程序包括清算程序、和解程序、重整程序之间均可以相互转换 ;上级法院应当加强对下级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破产案件的监督等。  相似文献   

8.
日本关于国际破产法律制度的修改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旺 《法学》2001,(11)
为了妥善地处理国际破产案件,日本制定了《关于外国倒产处理程序的承认援助法》。该法律内容涉及到破产案件中的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国际管辖权以及内外国破产程序的效力等问题,为日本与外国的破产程序的相互承认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9.
黄玉强 《法制与社会》2013,(12):283-284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起着主导作用,但目前破产管理人存在不少问题。根据我国破产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加强法院对管理人的指导和监督。法院应当在平衡管理人独立性与和专业性的原则上,细化监督指导管理人措施。  相似文献   

10.
国际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宣告是法院对债务人实际已经破产的状况作出法律上的确认,也是法院依法审定和宣布债务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司法行为,破产宣告引发破产程序的开始和进行。①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是指本国破产宣告对于位于国外的破产财产是否具有执行力或外国的破产宣告对于位于本国的破产财产是否具有执行力的问题。一般而言,一国法院所作的破产宣告在本国领域内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但内国破产宣告在域外是否有效或外国破产宣告在内国是否有效,则在理论上有很大分歧。总的说来,有三种理论,即普及破产主义、属地破产主义和折衷主义,相对应地也…  相似文献   

11.
破产程序中存在着大量的纠纷,这既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参与破产程序的基础,也是正确理解我国破产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破产案件的规定的前提。基于破产案件的特殊性,对于性质不同的纠纷应当适用不同的审理模式:实体权利纠纷,原则上应适用通行的民事诉讼审理模式,而破产程序性争议以及围绕破产方案发生的争议,则应采用职权主义模式进行审理。只有这样才能在保证破产程序运行正当性的同时满足其迅捷性和公益性的需求。  相似文献   

12.
无法清算并非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终结原因,而破产程序本身具有彻底清理债务人债权债务的功能。相关主体不配合清算导致债务人财产灭失,该损失理论上属于债务人破产财产,应当由管理人依法追回后分配给全体债权人,不应在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由债权人个别进行追偿并用于清偿其自身债权。  相似文献   

13.
破产理念的立法演变与破产程序的驱动机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韩长印 《法律科学》2002,98(4):49-59
免责制度产生之前 ,破产主要是作为债权人执行债权的工具和手段存在的 ,旨在最大限度地发掘债务人的财产 ;破产程序的推动主要依靠债务人基于免责可能获得的经济利益。其后 ,免责、自愿破产加上自由财产制度的确立 ,成为自然人破产得以长盛不衰的三大利益支点。当有限责任制度在立法上和实务中得到广泛承认和推行之后 ,债务人本来只能通过破产程序才能获得的免责利益则可通过有限责任的方式直接实现 ,此时企业破产立法的重心发生了移转 ,促使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动因更多地转向破产预防制度可能为其带来的诸多益处上。  相似文献   

14.
熊杰 《人民司法》2020,(10):14-18
近年来,随着个人债务风险逐渐凸显,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受到社会广泛关注。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出台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出要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浙江台州、温州等地法院也已经开始探索实施相当于个人破产和解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在个人破产立法中,是否仍然沿袭现行破产法中的和解、重整和清算等程序类型,相应的救济程序如何选择与建构,是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基础性问题,是个人破产立法应当率先解决的问题,有进一步讨论和厘清的必要。  相似文献   

15.
何其生 《法学研究》2007,(6):140-151
在涉外破产问题上,晚近以欧盟《关于破产程序条例》和联合国《跨国界破产示范法》为代表,在破产的域外效力上体现出一种新实用主义的理念,即主张在主要利益中心开始的主要破产程序具有普及性效力,而在营业所等地所开始的附属破产程序效力只能及于本国领域的资产,同时强调了主要程序与附属程序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新实用主义促进了破产冲突法的发展,对我国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具有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16.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往往涉及公司集团,而我国《企业破产法》建立在单一企业模式的基础上,没有考虑到公司集团化经营的特殊情况。我国的上市公司重整实践已涉及公司集团重整的特别问题。在公司集团破产程序的设计中,在程序上要考虑联合申请问题、不同法院之间程序协调问题以及破产程序中止的效力范围;在公司集团的资产处置上,会涉及实质合并、债权居次、摊付令、公司集团内部融资等问题。  相似文献   

17.
刘冰 《法学杂志》2018,(3):131-140
同为处理争议的程序性规范,仲裁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冲突根源源于两者法本位的不同,即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矛盾。协调两者之间的冲突,应当秉持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优先性的原则,具体体现为破产程序的集中管辖制度对仲裁协议的影响、破产程序启动和进行中对仲裁程序的限制,及破产程序对仲裁裁决执行的回应。因此,当仲裁程序有利于社会公益的维护时,破产程序应当保持谦抑性,以便发挥仲裁程序的特有优势。我国立法在两个程序冲突的协调问题上法律缺位,应当结合上述协调理念,在破产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和债权人的监督权等规定上作出相应完善。  相似文献   

18.
担保物权的实现既涉及精细繁多的技术规范,又涉及取舍难断的价值考量,破产的发生又进一步增加了这一过程的复杂性.在价值选择层面,应在承认担保物权效力的同时,对其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加以适当限制,以促进破产财产整体价值的最大化.在技术规范层面,基于对美国与德国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并结合我国实践,我国<破产法>在解释上及未来可能的修正中,应扩大中止制度的适用范围,同时应对担保债权在中止期间的利息给予适当而非过度的保护.在破产清算与破产和解中,我国<破产法>关于担保物权人享有不受限制的独立变现权的规定,会影响清算程序中破产财产最大价值的实现及和解协议的可行性,应修正为既限制担保物权人的变现权,又允许其参与破产程序并享有表决权的制度安排.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除应尊重当事人自愿达成的重整计划外,也应适当参酌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于重整计划的表决分组时,更细致地体现担保物性质的差别,于确定对担保物权人的补偿时,也与中止制度一样,设置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19.
本文中的破产还债程序,是指由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适用于非国有企业法人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破产程序则专指由破产法规定的审理国有企业法人破产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这两种程序有许多共同之处,但是由于适用对象上的差异,也有一些不同的规定.下面着重谈谈这两种程序的不同规定及其参照问题.  相似文献   

20.
论破产程序的兼容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破产程序兼容性的含义及其确立依据兼容,通常是指能够同时容纳几个方面的事情。破产程序的兼容性是指破产程序在构成与运行机制方面具有兼并、吸收或容纳其他虽不属于破产(如广义的强制执行)本身的要素,但又足以影响破产进程的程序性因素的能力。比如,破产程序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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